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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至一百六十六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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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每周集中学习时间,很荣幸与各位领导、同志们共同研习业务知识,敬请各位入座!,研读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107条至166条),黑龙江省清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反渎局 刘畅 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二编 第一章 立案,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意义(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2)、立案对即时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体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

2、的积极主动精神。(3)、立案可以有效的保障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4)、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案,即时掌握、统计、分析各个时期各种犯罪的情况,并研究其特点和规律,以便有针对的开展专项打击工作,将强犯罪预防。 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1、材料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者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机关交办的案件。 (5)、有关机关移交的案件。 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

3、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2、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

4、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三、立案的程序,1、对有关犯罪材料的接受 2、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 3、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零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

5、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

6、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类文书一览,第二编 第一章 侦查,一、侦查的一般理论 1、概念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侦查的目的 (1)、收集证据 (2)、查获犯罪嫌疑人 (3)、查明有无犯罪事实 (4)、查明犯罪情节的轻重,3、侦查的结构(侦查模式) (1)、审问式:注重发挥

7、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而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 特点: A、侦查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 B、侦查行使权利时有较大的自由。 C、严格限制嫌疑人行使行使诉讼权力(辩护权的行使受限制、羁押嫌疑人) 理论基点: A、是发现实体真实的客观需要。 B、是控制犯罪的必然要求。 C、是基于国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2)、弹劾式:引进刑事审判方式的当事人主义,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侦查机关和被告人双方作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的对立、抗争,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 特点: A、强调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平等性、对抗性,强化嫌疑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犯罪嫌疑人

8、针对询问由沉默权、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 B、法官作为第三者介入,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开展。(对强行侦查手段的控制、对秘密侦查手段的控制) 理论基点: A、公民权利观念。 B、政府权力有限论。,(3)、我国刑事侦查的特色:兼容了审问式和弹劾式的方法和特点。 特点: A、侦查手段广泛多样(包括了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 B、侦查手段的使用很少受限制(除了逮捕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外,侦查机关有权决定其他一切侦查手段的行使)。 C、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灵活宽松。 D、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如实回答)。 E、确立了侦查控制制度(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 F、确立了律师介入

9、制度。,刑诉法法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司法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依法退还的;(三)对与

10、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正。,二、侦查行为,1、概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体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侦查行为体系,应当包含: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

11、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分类 (1)、任意侦查:是指不使用强制力或强制处分而进行的侦查。 (2)、强制侦查:是指以强制力或强制处分所进行的侦查。,三、专门性的调查活动,1、询问犯罪嫌疑人 概念: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一项侦查行为。 意义:询问犯罪嫌疑人既是侦查人员取得证据、鉴别证据,查明案情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为犯罪嫌疑人坦白认罪,争取从宽处理,或依法对自己无罪、最轻进行辩解而提供的一个机会。 作用: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核对有关证据材料,确认犯罪

12、的有无和情节的轻重,并注意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新的犯罪人,纠正不足和错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

13、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

14、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2、询问证人、被害人 概念: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词方式向能够证明案件情

15、况的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进行得较多的侦查行为之一,也是查明案情,揭露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途径。 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

16、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3、勘验、检查,概念: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进行实地勘验或检查的侦查行为。勘验与检查的性质相同,对象不同。 作用:勘验和检查的目的都是发现和收集证据,以便分析研究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内容:现场勘验、物证勘验、尸体勘验、人体检查和侦查实验,刑诉法法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

17、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

18、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4、搜查,概念: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可以作为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的目的在于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

19、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

20、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概念: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证据,防止其损毁或被隐匿,以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

21、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

22、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6、鉴定,概念:鉴定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科学鉴别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侦查行为。 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2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7、技术侦查措施,概念: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

2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四十九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

25、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一百五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

26、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8、通缉,概念: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报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侦查措施类法律文书一览表,侦查措施类工作文书一览表,四、侦查终结,1、概念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

27、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2、侦查终结的条件 (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最轻的事实和情节。 (2)、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的完全查清必须是建立在已经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 (3)、法律手续完备。衡量侦查活动是否严格依法进行的标准。 3、侦查终结的处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手续完备的,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28、 (3)、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侦查终结类文书一览表,4、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

29、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30、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案卷中注明。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羁押期限类文书,五、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31、又称自侦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根据职能管辖所确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2、案件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所规定的案件。 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

32、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案例分析,2011年2月15日5时许,柳某因酒后起意向醉酒状态的李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遭李某某拒绝后,柳某拦下魏某驾驶的接客微型面包车,不顾李某某的挣扎反抗,以拉扯、搂腰等方式强行将醉酒状态的李某某拉上面包车中排座位。上车后李某某继续拒绝柳某提出的要求,柳某将李某某强奸。李某某趁柳某酒后呕吐之际,突然拉开驾驶室一侧的后

33、排车门跳下正在行驶当中的面包车,倒地晕厥。魏某随即停车欲下车救治李某某,柳某担心会祸及自身劝阻魏某,魏某也害怕被连累,随后两人驾车离开。两人离开后晕厥在地的李某某被后面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碾压,在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调查厢式货车司机为酒后驾车,瞭望不够导致碾压李某某。经调查驾驶接客面包车的魏某不具备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魏某驾驶的面包车为无路权车辆。现本案几位当事人均已到案。 问题一、公安机关就本案应如何立案? 问题二、本案中几位当事人的法律身份如何? 问题三、根据本案中几位当事人的行为,该对哪几位采取何等的强制措施?哪几位应当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哪几位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四、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应如何给本案定性?,课后致歉!,本案例暂无确切答案, 敬请各位开动脑筋寻找答案。 待下次集中学习集中讨论! 感谢各位给力支持!,研读暂到这里, 谬误之处敬请指正! 谢谢各位, 祝大家下午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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