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 2016 年八届区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 年 5 月 26 日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 施 细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2、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以及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第四条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我区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第二章征收补偿第五条 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方式包括土地置换和标准厂房调换。第六条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3、;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七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仅限于该工业用房建筑占地面积部分。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评估确定。第八条工业用房搬迁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具体补偿标准: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因搬迁造成报废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
4、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 10%或者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调试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按照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调试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以上重置、搬运、拆装等费用需评估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第九条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 1.5 的,可按 1.5 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第十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工
5、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 10%计算。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的经营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按 6 个月计算。第十一条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地产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 6 个月。第十二条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且合法工业用
6、地面积在 3 亩以上的,方可实行土地置换,具体如下:土地置换面积应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净用地面积确定。置换用地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可建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的,可增加置换用地面积。置换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 1.2 倍。净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扣除分摊面积后实际的用地面积。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土地置换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7、并搬迁腾空之月起 12 个月。未按期供地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最新标准的二倍计算。被征收人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置换土地上的新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申请报批,自行设计建设。建设期原则上按 12 个月计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达到5000 平方米的,建设期临时安置费按 18 个月计算。第十三条实行标准厂房调换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 1.5 的,可按 1.5 换算建筑面积后确定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标准厂房置换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
8、搬迁腾空之月起 24个月,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最新标准的二倍计算。第三章奖励补助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可按本章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厂区范围以内其他土地,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评估价的 30%给予奖励。第十六条按期搬迁奖励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 5%计算。第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 15%给予奖励。第十八条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鹿城
9、区范围内购置住宅、办公、营业、工业、仓储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按购房款的 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总额的 10%。被征收人购买住宅、办公、营业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住宅、办公、营业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为准;购买原属划拨土地工业、仓储用房的,购房时间以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购买原属出让土地工业、仓储用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第十九条在征收项目安置房源许可情况下,被征收人也可申请以货币补偿款的
10、部分或者全额折抵购买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安置用房。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如下规定处理:购买的安置用房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进行折算。安置用房交付结算时,按规定计算层次、朝向差价。购买办公用房或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安置用房的,按折抵购房款的 2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总额的20%。购买住宅安置用房的,按折抵购房款的 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总额的 10%。购买的安置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定,交付时间为 48 个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
11、起每日按折抵购房款的万分之 1.5 计算违约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际交付的安置用房面积超出折算购买部分的,超出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交付当年市场评估价计价。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转变土地、房屋使用功能的,由区城管与执法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采矿、仓储等其他用房的征收补偿,参照本细则执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工业、采矿、仓储等用房补偿的,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 年 11 月 6 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优惠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的项目,按原补偿方案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鹿城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