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 海 兰 帆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之淮 海 中 路 1333 号 1 楼 租 赁 合 同Comment H1: 查看后如果发现房屋有任何问题,应该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防止以后对这些问题出现的时间发生争议。 淮 海 中 路 1333号 1楼 租 赁 合 同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出 租 ( 转 租 ) 方 : 上 海 兰 帆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出 租 方 “) 。承 租 方 : ( 以 下 称 “出 租 方 “) 。 出 租 方 和 承 租 方 之 通 讯 地 址 列 于 附 表 一 。根 据 国 家 有
2、 关 法 律 、 法 规 , 出 租 方 和 承 租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信 用 的 基 础 上 , 经 协 商 一 致 , 就 出 租 方 将 其 合 法 承 租 的 房 屋 出 租 给 承 租方 使 用 , 就 承 租 方 承 租 使 用 出 租 方 房 屋 事 宜 , 订 立 本 合 同 。 双 方 一 致 同意 如 下 条 款 :第 一 章 房 屋 及 其 它 使 用 权1.1出 租 方 同 意 将 座 落 于 附 表 二 所 描 述 之 大 楼 部 分 (以 下 称 “该 大 楼 “)中之 楼 面 (以 下 称 “该 房 屋 “), 以 附 表 四 限
3、定 之 期 限 (以 下 称 “租 赁期 “)转 租 给 承 租 方 , 且 承 租 方 同 意 租 用 。 出 租 方 必 须 出 具 房 屋 权 属证 明 ( 允 许 转 租 ) 。 承 租 方 并 可 于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 与 出 租 方 及 其 它有 相 同 权 利 的 人 , 于 开 放 时 间 内 , 共 同 使 用 该 大 楼 入 口 、 楼 梯 过 道 ,承 租 方 还 可 与 上 述 使 用 者 共 同 使 用 服 务 于 该 房 屋 之 电 梯 ( 双 方 另 有约 定 除 外 ) 。 1.2 该 房 屋 平 面 图 见 附 表 三 (只 作 方 便 鉴 别 之
4、用 ), 提 供 可 用 于 办 理 营业 执 照 的 房 屋 居 住 证 明 。1.3出 租 方 将 以 该 房 屋 现 状 交 房 、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承 租 方 已 经 现 场 查 看 ,并 充 分 明 了 该 房 屋 的 现 状 , 在 此 予 以 确 认 。第 二 章 租 金 、 其 它 费 用 和 交 付承 租 方 同 意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日 期 和 方 法 向 出 租 方 支 付 下 列 费 用 :2.1 在 租 赁 期 内 , 承 租 方 必 须 向 出 租 方 支 付 附 表 六 所 列 明 的 租 金(以 下 称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5、 (以 下 称 “管 理 费 “)、 其 它 根 据 本合 同 约 定 应 缴 纳 之 费 用 。 承 租 方 应 根 据 附 表 六 规 定 于 租 赁 期 内 的 每1个 历 月 预 先 支 付 下 1个 历 月 的 租 金 、 管 理 费 。 预 付 相 当 于 第1年 二 个 月 租 金 的 押 金 以 及 首 1个 月 的 租 金 、 管 理 费 。 承 租 方 不Comment H2: 关于出租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问题在 8.7条中有详细规定,这里不需要重复,以免出现前后不一致。具体参见合同 8.7条。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期 支 付 或 抵 扣 其 必 须 向 出 租 方 预
6、 先 支 付 的 租 金 、 管理 费 、 履 约 保 证 金 。 除 租 金 须 支 付 予 出 租 方 外 , 承 租 方 在 此 同 意 也可 依 出 租 方 的 书 面 通 知 和 法 人 签 字 支 付 前 述 费 用 给 出 租 方 授 权 的 其他 收 款 方 ( 上 海 申 江 房 地 产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 该 收 款 方 应 当出 具 合 法 有 效 等 额 发 票 。 承 租 方 支 付 租 金 、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之 付款 日 以 出 租 方 或 其 授 权 的 其 他 收 款 方 收 到 该 等 款 项 之 日 为 准 。2.2 为
7、 维 护 该 大 楼 的 管 理 素 质 , 根 据 国 家 调 整 工 人 工 资 、 养 老 金 基 数 或水 、 电 费 等 规 定 导 致 实 际 管 理 运 作 成 本 增 加 , 出 租 方 在 本 合 同 期 间有 权 以 给 承 租 方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调 整 管 理 费 ( 但 出 租 方 需 根 据有 关 规 定 至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如 需 ) ) 。 该 一 个 月 的期 限 结 束 时 , 该 等 费 用 将 依 照 出 租 方 通 知 中 列 明 的 数 额 调 整 。 承 租方 应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数
8、额 支 付 管 理 费 。2.3.承 租 方 必 须 支 付 和 清 偿 显 示 于 承 租 方 独 立 仪 表 的 有 关 水 、 电 、 煤 气 、电 讯 和 电 话 费 用 等 公 用 事 业 费 用 。 因 承 租 方 迟 延 缴 纳 水 、 电 、 煤 气 、电 讯 和 电 话 费 用 等 公 用 事 业 费 用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罚 款 都 应 由 承 租 方 独自 负 担 。2.4 交 付2.4.1合 同 约 定 2012.9.1为 交 房 日 , 该 日 起 出 租 方 给 承 租 方 1个 月 免 租 装 修 期 , 第 一 年 的 第 一 个 月 为 免 租 装 修
9、期 。2.4.2如 出 租 方 因 施 工 原 因 未 能 如 期 交 房 , 或 双 方 约 定 延 期 , 承 租方 免 租 装 修 期 开 始 之 日 顺 延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 承 租 方 不 按 期接 受 房 屋 的 , 出 租 方 不 另 行 延 期 装 修 日 ; 承 租 方 中 途 退 租 的 , 出租 方 有 权 没 收 二 个 月 的 本 合 同 3.1条 规 定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作 为 违约 金 , 如 出 租 方 有 超 出 违 约 金 金 额 的 其 他 损 失 还 可 向 承 租 方 追 偿其 他 损 失 。2.4.3出 租 方 若 延
10、期 交 付 承 租 方 有 权 享 受 免 租 装 修 期 开 始 之 日延 顺 延 ; 若 出 租 方 终 止 合 同 的 , 出 租 方 应 双 倍 赔 偿 承 租 方 履 约 保 证金 , 不 足 以 抵 偿 的 , 承 租 方 有 权 追 偿 。第 三 章 承 租 方 履 约 保 证 金3.1 承 租 方 必 须 依 附 表 六 规 定 向 出 租 方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 以 下 称“保 证 金 ”) 。 在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保 证 金 由 出 租 方 保 管 , 出 租 方 无须 向 承 租 方 支 付 保 证 金 的 利 息 。 租 赁 期 内 , 承 租 方
11、不 得 以 保 证 金 抵付 租 金 、 管 理 费 等 任 何 应 付 费 用 。 保 证 金 数 额 必 须 相 当 于 附 表 六 详述 之 金 额 。Comment H3: “该房屋”的定义在合同 1.1 条3.2 如 承 租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约 定 或 条 款 , 拖 欠 支 付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任何 款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租 金 、 物 业 费 、 推 广 费 、 水 、 电 、 煤 、 环 卫 费及 其 他 费 用 等 , 在 不 影 响 出 租 方 其 它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 出 租 方 有 权 以保 证 金 抵 付 任 何 欠 款
12、 或 出 租 方 因 承 租 方 的 违 约 而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可以 要 求 其 承 担 的 任 何 款 项 或 出 租 方 的 任 何 损 失 。 在 这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 承 租 方 必 须 把 出 租 方 扣 除 部 分 保 证 金 额 立 即 补 足 并 重 新 存 放 于 出 租方 处 。3.3 在 不 影 响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在 租 赁 期 结 束 后 (或 按 本 合 同 规定 提 前 终 止 时 ) 及 承 租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返 还 该 房 屋 予 出 租 方 并 完 成5.3条 规 定 的 变 更 手 续 后 的 7个 工
13、 作 日 , 该 保 证 金 在 扣 除 本 合同 3.2条 规 定 之 款 项 后 ,将 由 出 租 方 无 息 退 还 承 租 方 。3.4 在 本 合 同 存 续 期 间 , 出 租 方 不 得 将 承 租 方 现 有 面 积 该 房 屋 转 租给 第 三 者 。第 四 章 承 租 方 的 责 任承 租 方 兹 向 出 租 方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4.1 承 租 方 在 该 房 屋 内 进 行 的 业 务 经 营 和 一 切 其 它 行 为 、 活 动 , 都 须遵 守 、 服 从 及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 法 规 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指 令 、 规章 和
14、 要 求 。 如 有 任 何 违 反 或 触 犯 , 承 租 方 应 向 出 租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如 承 租 方 收 到 任 何 政 府 机 关 关 于 或 影 响 该 房 屋 或 任 何 提 供 该 房 屋 的设 施 的 通 知 , 承 租 方 须 立 即 以 书 面 通 知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保 证 在 该 房 屋 内 装 修 及 开 展 经 营 其 业 务 前 , 自 费 向 有 关政 府 部 门 申 请 及 取 得 任 何 因 其 经 营 所 必 需 的 执 照 、 批 准 或 许 可 证 。承 租 方 必 须 确 保 该 等 执 照 、 批 准 或 许 可 证
15、在 租 赁 期 内 完 全 有 效 , 及 承 租 方 在 各 方 面 均 符 合 该 等 执 照 、 批 准 或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 对 不 须使 用 的 设 备 应 当 完 好 拆 下 后 交 付 出 租 方 处 置 。4.2 装 修4.2.1承 租 方 须 事 先 提 交 装 修 平 面 图 及 规 格 说 明 进 行 备 案 ; 4.2.2 承 租 方 同 意 遵 守 和 服 从 下 列 的 规 定 对 该 房 屋 进 行 装 修 或 再 装 修( 包 括 增 加 、 变 更 所 有 与 该 大 楼 公 共 系 统 相 连 接 的 管 道 、 线 路 、设 备 等 ) 或 维
16、修 :A承 租 方 必 须 不 晚 于 施 工 开 始 前 二 个 星 期 自 费 准 备 并 按 出 租 方 要求 向 出 租 方 或 指 定 设 计 公 司 提 交 关 于 工 程 提 案 的 合 适 的 图 则 和 规格 说 明 、 有 关 该 工 程 的 设 计 概 要 图 则 说 明 和 计 划 配 置 、 效 果 图( 如 需 ) 等 (以 下 合 称 “承 租 方 方 案 “)。B 承 租 方 方 案 须 符 合 所 有 中 国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C 承 租 方 应 支 付 附 表 六 所 列 的 装 修 期 间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7、 、 垃 圾 清 运 费 、 临 时 水 电 费 等 )。D 承 租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系 统 、 IT 系 统 及 所 有 与 该 大 楼 公 共 管 道 、设 备 、 系 统 连 接 的 工 程 由 承 租 方 指 定 的 承 包 商 进 行 , 费 用 由 承 租方 承 担 。4.3 承 租 方 在 租 赁 期 内 必 须 保 持 该 房 屋 内 部 所 有 的 装 修 、 设 施 、 装 配 和所 有 添 加 物 (无 论 属 于 出 租 方 或 承 租 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该 房 屋内 地 板 、 灰 泥 石 膏 、 装 饰 、 墙 壁 、 天 花 板 、 门 、
18、 窗 、 窗 框 、 电 力 装置 和 配 线 、 照 明 设 施 、 消 防 报 警 器 和 消 防 用 品 、 所 有 电 缆 导 管 、 水管 等 , 处 于 良 好 的 、 清 洁 的 状 态 , 承 租 方 在 租 赁 期 内 不 时 自 费 对 该房 屋 及 其 设 施 进 行 适 当 修 理 、 维 护 、 粉 刷 和 维 修 。 由 于 承 租 方 的 作为 或 不 作 为 导 致 该 房 屋 及 其 设 施 损 坏 的 , 承 租 方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4 在 租 赁 期 内 , 承 租 方 须 自 费 保 持 、 维 护 安 装 在 该 房 屋 内 (或 其
19、它 由 承 租 方 专 用 的 部 位 )的 卫 生 间 、 卫 生 器 具 、 给 排 水 设 备 (如有 )处 于 良 好 及 清 洁 状 态 , 并 对 该 等 设 施 进 行 适 当 修 理 , 使 其 符 合公 众 卫 生 或 其 它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规 定 。 该 房 屋 内 所 有 安 装 给 排 水 设备 的 部 位 , 承 租 方 须 自 费 进 行 相 关 防 水 处 理 工 程 , 以 免 发 生 漏 水 事故 , 若 因 承 租 方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导 致 漏 水 事 故 的 发 生 而 造 成 的 所 有损 失 或 责 任 由 承 租 方 负
20、责 。4.5 承 租 方 必 须 支 付 出 租 方 因 清 洁 、 清 理 、 修 理 或 更 换 任 何 由 于 承 租 方不 正 当 或 不 小 心 使 用 管 道 线 路 、 卫 生 间 、 卫 生 设 备 、 给 排 水 管 道 而造 成 该 等 设 备 及 管 道 阻 塞 、 损 坏 或 故 障 的 一 切 开 支 及 费 用 , 并 全 额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出 租 方 损 失 。4.6 承 租 方 必 须 尽 可 能 采 取 所 有 的 预 防 措 施 ( 自 然 损 失 , 承 租 方 不 承 担责 任 ) , 防 止 该 房 屋 内 部 受 到 风 暴 、 台 风
21、、 暴 雨 或 其 它 恶 劣 天 气 的破 坏 。 承 租 方 尤 其 须 确 保 所 有 该 房 屋 外 门 及 外 窗 在 恶 劣 的 天 气 影 响时 已 牢 固 地 拴 住 。4.7 租 赁 期 间 : 出 租 方 应 保 证 该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处 于 正 常 的 可 使 用 和安 全 状 态 ( 仅 限 公 共 部 位 , 各 商 户 承 租 区 域 由 承 租 方 负 责 ) 。出 租 方 对 该 房 屋 ( 公 共 部 位 ) 进 行 检 查 , 养 护 应 提 前 2 天 通 知承 租 方 。 检 查 养 护 时 , 承 租 方 应 予 配 合 。 出 租
22、方 应 尽 量 减 少 对 乙 方使 用 房 屋 的 影 响 。 如 养 护 施 工 时 间 超 过 壹 天 或 导 致 承 租 方 部 分 或 全部 停 止 的 , 出 租 方 应 相 应 减 免 停 业 部 分 的 租 金 ( 水 淹 、 电 力 中 断 、火 警 除 外 ) 。4.8 承 租 方 必 须 保 持 该 房 屋 和 其 任 何 部 分 在 任 何 时 候 处 于 清 洁 卫 生 状 态 ,承租 方 并 须 根 据 出 租 方 或 管 理 公 司 适 时 制 定 和 修 订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要 求 ,负 责 处 理 所 有 的 废 物 和 垃 圾 及 在 出 租 方 指
23、 定 的 地 点 倒 卸 。4.9 承 租 方 可 在 出 租 方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装 置 店 招 ( 设 计 稿 须 经 出 租 方 及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 , 报 批 手 续 由 出 租 方 负 责 , 费 用 由 承 租 方 承担 , 店 招 制 作 、 安 装 、 日 常 维 护 费 用 由 承 租 方 承 担 ( 附 件 指 定 位 置 )。4.10 在 租 赁 期 的 最 后 三 个 月 内 , 承 租 方 必 须 允 许 出 租 方 在 事 先 通 知 承 租方 后 让 可 能 成 为 该 房 屋 租 客 的 人 士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视 察 该 房
24、屋 。4.11 承 租 方 须 支 付 及 偿 付 出 租 方 因 承 租 方 对 该 大 楼 主 体 部 分 造 成 的 损 坏的 修 理 费 用 。4.12 承 租 方 须 以 正 当 手 法 经 营 其 业 务 , 不 得 对 出 租 方 或 该 大 楼 之 商誉 及 名 声 造 成 不 良 的 影 响 。 承 租 方 须 赔 偿 出 租 方 因 其 违 反 上 述 规 定给 出 租 方 或 该 大 楼 造 成 的 损 失 。4.13 承 租 方 未 经 出 租 方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改 装 消 防 出 口 现 有 之 门 锁 、 门 闩及 装 配 , 亦 不 得 安 装 任
25、何 暂 时 性 或 永 久 性 的 附 加 门 锁 、 门 闩 或 装 配 , 不 得 安 装 任 何 可 能 违 反 消 防 部 门 或 其 它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不 时 生 效 的 规定 的 门 、 金 属 闸 门 、 遮 板 。4.14 用 途按 附 表 五 执 行 。4.14.1 承 租 方 不 得 将 有 毒 、 有 害 的 气 体 的 物 品 引 入 该 房 屋 或令 其 由 该 房 屋 向 外 泄 漏 , 或 容 许 上 述 事 情 发 生 。4.14.2 承 租 方 不 得 允 许 外 人 留 宿 , 事 先 经 出 租 方 书 面 许 可 的除 外 。 该 许 可 仅
26、供 承 租 方 安 置 值 班 人 员 看 管 该 房 屋 内 的 物 品 。 4.15 承 租 方 在 任 何 时 候 不 得 在 该 房 屋 内 放 置 、 保 管 、 储 存 或 允 许 、 容 忍放 置 、 保 管 、 储 存 出 租 方 认 为 有 危 险 、 毒 害 的 任 何 武 器 、 弹 药 、 火药 、 硝 石 、 煤 油 或 其 它 危 险 品 、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 承 租 方 亦 不得 在 该 房 屋 或 该 大 楼 的 地 面 上 放 置 超 过 设 计 荷 载 的 物 品 。 出 租方 保 留 规 定 所 有 保 险 柜 、 设 备 、 物 品 重 量
27、 和 放 置 位 置 的 权 力 , 以 使荷 载 分 布 均 衡 。 出 租 方 批 准 搬 进 将 引 起 震 动 、 噪 音 或 过 多 热 量的 办 公 用 具 、 装 置 和 机 械 设 备 须 放 置 在 托 架 上 , 以 免 干 扰 其 它 用 户 ,置 办 托 架 的 费 用 由 承 租 方 自 理 。4.16 承 租 方 不 得 在 该 大 楼 堵 塞 任 何 进 出 口 、 楼 梯 、 平 台 、 通 道 、 电 梯 、大 堂 或 其 它 公 共 地 方 或 堆 放 任 何 装 箱 、 纸 盒 、 垃 圾 或 其 它 任 何 种 类或 性 质 的 障 碍 物 。 如 有
28、违 反 , 出 租 方 或 管 理 公 司 有 权 在 无 需 发 出 通知 的 情 形 下 , 以 出 租 方 认 为 妥 当 的 办 法 , 清 理 及 处 置 承 租 方 留Comment H4: 需要了解清楚保险费用有多少下 或 未 处 理 好 的 任 何 障 碍 物 , 因 此 而 引 起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承 租 方 负 责 , 出 租 方 并 不 因 此 而 须 向 承 租 方 或 任 何 其 它 人 士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17 承 租 方 不 得 在 该 房 屋 内 饲 养 任 何 动 物 或 宠 物 。 承 租 方 须 自 费 采 取令 出 租 方 满 意
29、的 措 施 避 免 该 房 屋 或 其 任 何 部 位 出 现 白 蚁 、 老 鼠 、 蟑螂 或 任 何 其 它 有 害 昆 虫 和 寄 生 虫 。 承 租 方 须 自 费 在 出 租 方 指 定 的 时间 , 聘 请 出 租 方 或 管 理 公 司 指 定 的 或 经 出 租 方 或 管 理 公 司 同 意 的灭 虫 承 包 商 进 行 灭 虫 或 防 虫 工 作 。4.18承 租 方 不 得 转 让 、 抵 押 、 分 租 、 出 借 、 停 止 使 用 或 出 租 该 房 屋 或 其任 何 部 分 。 承 租 方 亦 不 得 批 准 或 容 许 任 何 安 排 或 交 易 , 致 任 何
30、第 三 者 获 得 使 用 、 占 有 、 享 用 该 房 屋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的 权 利 , 无论 该 第 三 者 是 否 为 此 支 付 租 金 或 其 它 代 价 。 当 发 生 上 述 行 为 时(无 论 是 否 收 取 金 钱 或 其 它 方 面 的 代 价 ), 在 不 影 响 出 租 方 任 何其 它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 出 租 方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 承 租 方 必 须 按出 租 方 的 通 知 立 即 搬 出 该 房 屋 并 将 该 房 屋 交 还 给 出 租 方 。倘 若 承 租 方 未 事 先 获 得 出 租 方 书 面 同 意 而 改
31、 变 其 公 司 名 称 , 如 发 生被 其 他 企 业 收 购 、 重 组 、 合 并 、 清 算 等 情 况 ( 承 租 方 的 关 联 企业 对 承 租 方 进 行 重 组 , 并 购 等 情 况 除 外 ) , 将 被 视 为 违 反 本 条前 述 的 规 定 。4.19承 租 方 应 根 据 出 租 方 或 管 理 公 司 或 规 章 制 度 的 许 可 、 指 示 , 合 理 使用 该 大 楼 停 车 场 、 车 道 。 承 租 方 不 得 随 意 停 车 造 成 阻 塞 , 承 租 方 及来 访 者 停 车 须 照 章 付 费 。4.20如 需 装 卸 货 物 , 承 租 方
32、须 按 出 租 方 指 定 路 线 及 出 入 口 进 入 ,并只 可 在 出 租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装 卸 货 物 。 所 有 清 理 、 搬 运 家 具 或 任 何其 它 大 体 积 物 品 进 出 该 大 楼 的 工 作 , 均 须 在 出 租 方 指 定 的 时 间内 进 行 。 4.21承 租 方 须 遵 守 当 地 供 电 部 门 和 出 租 方 或 管 理 公 司 制 定 的 所 有 有 关 供电 的 规 章 制 度 , 承 租 方 不 得 使 该 房 屋 之 电 缆 、 电 线 或 其 它 器 具 超 负荷 运 转 。 如 因 上 述 设 备 超 负 荷 运 转 而
33、导 致 第 三 方 停 电 或 相 关 设 备 毁坏 或 其 他 任 何 损 失 均 由 承 租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超 负 荷 运 转 而 导 致 的电 力 部 门 罚 款 , 也 由 承 租 方 承 担 。4.22 在 租 赁 期 内 , 出 租 方 有 权 要 求 各 承 租 户 支 付 各 自 应 分 担 的 大 楼 各 项保 险 费 用 。4.23返 还 房 屋4.23.1在 租 赁 期 结 束 日 或 提 前 终 止 日 , 签 收 交 接 清 单 后 视 为 交 接完 毕 , 合 同 终 止 。Comment H5: 30天够了吗?4.23.2承 租 方 在 租 赁
34、期 内 任 何 时 间 或 在 租 赁 期 结 束 时 以 任 何 理 由迁 出 该 房 屋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终 止 合 同 的 情 况 发 生 后 的 七 日 内 , 承租 方 必 须 把 该 房 屋 连 同 其 所 有 的 附 属 物 、 装 置 ( 包 括 空 调 、 厨 房 、卫 生 设 备 等 ) 、 附 加 物 按 经 出 租 方 书 面 同 意 之 良 好 的 、 清 洁 的 可 使用 状 态 下 无 偿 的 交 还 给 出 租 方 (正 常 损 耗 除 外 )。 如 该 房 屋 内 有承 租 方 添 置 的 任 何 装 饰 、 家 具 、 装 备 、 对 象 、 物 料
35、 、 设 备 或 其 它 任何 物 品 不 影 响 装 潢 且 无 需 拆 卸 的 可 由 承 租 方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自 行 处 理 。如 果 出 租 方 单 方 面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 , 则 上 述 期 限 由 7日 延 长 至30日 。 该 期 限 从 承 租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8.7条 收 到 出 租 方 向 承 租 方支 付 的 全 额 违 约 金 之 日 开 始 算 起 。4.23.3承 租 方 应 于 租 赁 期 终 止 或 提 前 终 止 日 次 日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递 交 变 更 承 租 方 注 册 地 址 所 需 之 全 部 合 法 文 件
36、 并 应 确 保 在 本 合 同 终止 或 提 前 终 止 后 30天 内 完 成 该 等 变 更 手 续 。 如 逾 期 完 成 , 则 每 逾期 一 日 , 承 租 方 应 按 当 时 日 租 金 的 两 倍 向 出 租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第 五 章 出 租 方 的 责 任出 租 方 兹 与 承 租 方 协 议 如 下 :5.1 出 租 方 在 此 保 证 其 合 法 地 拥 有 该 房 屋 使 用 权 , 并 有 权 作 为 该 房 屋 的房 地 产 权 利 人 将 该 房 屋 转 租 予 承 租 人 使 用 ( 附 产 权 人 同 意 之 依 据 ) 。5.2 租 赁 期 间
37、, 承 租 方 出 现 该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有 损 坏 或 故 障 时 , 应 及时 修 复 , 对 属 出 租 方 负 责 的 公 共 管 道 、 电 梯 等 损 坏 应 及 时 通 知 出 租方 修 复 , 出 租 方 应 在 接 到 承 租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的 2日 内 进 行 维 修 ,逾 期 不 维 修 的 , 承 租 方 可 代 为 维 修 , 费 用 由 出 租 方 承 担 。 此 费 可 抵扣 承 租 方 租 金 。5.3 出 租 方 须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支 付 所 有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就 该 房 屋 租 赁 而须 由 出 租 人 支
38、 付 的 税 费 。5.4 出 租 方 应 保 持 该 大 楼 的 主 要 结 构 、 墙 壁 、 主 要 排 水 管 道 和 电 缆 、 公共 地 方 及 设 施 在 良 好 使 用 状 态 。5.5 出 租 方 应 根 据 大 楼 实 际 经 营 时 间 开 放 电 梯 。Comment H6: 这个大楼存在类似问题吗?应实地了解一下是否有不适或干扰。5.6 出 租 方 将 提 供 承 租 方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相 关 证 照 所 需 出 租 方 提 供之 有 关 文 件 。第 六 章 豁 免 条 款因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对 承 租 方 或 其 它 任 何 人 士
39、的 财 产 及 人 身 造 成 损 失 、 损 坏的 , 出 租 方 不 负 责 任 : 6.1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而 使 承 租 方 或 任 何 其 它 人 士 蒙 受 、 承 受 任 何 人 身 或财 物 的 损 坏 、 损 失 、 破 坏 或 任 何 生 意 上 的 损 失 。6.2 因 地 铁 通 行 或 该 大 楼 外 不 能 归 咎 于 出 租 方 的 过 错 而 造 成 该 房 屋 任何 损 坏 或 致 使 承 租 方 使 用 该 房 屋 时 感 到 不 便 或 受 到 干 扰 。第 七 章 租 金 减 免7.1 如 果 该 大 楼 或 该 房 屋 之 任 何 部 分
40、在 租 赁 期 内 的 任 何 时 候 , 因 火 灾 、水 灾 、 暴 风 台 风 、 建 筑 缺 陷 、 白 蚁 、 地 震 、 地 陷 或 其 它 任 何 出 租 方不 可 控 制 的 灾 害 , 及 非 承 租 方 、 其 代 理 人 、 雇 员 、 承 包 商 或 许 可 人的 作 为 、 不 作 为 、 不 履 行 、 疏 忽 或 懈 怠 , 而 造 成 破 坏 、 损 毁 , 致 使该 房 屋 不 适 合 使 用 ; 或 该 大 楼 或 该 房 屋 在 租 赁 期 内 的 任 何 时 候 , 非因 承 租 方 、 其 代 理 人 、 雇 员 、 承 包 商 或 许 可 人 的 作
41、 为 、 疏 忽 、 不 履行 或 不 作 为 , 而 被 宣 告 为 危 险 建 筑 、 接 到 清 拆 命 令 或 关 闭 命 令 或 政府 发 出 的 相 关 命 令 而 导 致 该 房 屋 无 法 继 续 租 用 ; 那 么 , 根 据 已 证 实的 损 坏 和 无 法 租 用 和 范 围 所 应 减 免 的 合 理 部 分 之 租 金 , 可 以 在 该 房屋 遭 受 破 坏 或 损 毁 或 无 法 租 用 的 下 一 个 历 月 的 第 一 天 起 停 止 支 付 ,直 至 该 房 屋 修 复 或 适 合 使 用 或 上 述 命 令 已 被 消 除 。 但 是 , 出 租方 认 为
42、 该 等 修 复 在 实 际 上 并 不 可 行 , 则 出 租 方 不 必 对 受 破 坏 , 损 毁的 大 楼 或 房 屋 进 行 修 复 。 对 承 租 方 已 付 出 租 方 的 本 月 其 余 天 数 的租 金 转 为 该 房 屋 修 复 后 重 新 使 用 时 的 租 金 。7.2 在 该 等 破 坏 和 损 毁 或 无 法 租 用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后 , 如 该 大 楼 或 该房 屋 未 得 到 重 修 的 , 出 租 方 或 承 租 方 有 权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终 止本 合 同 ; 从 发 出 该 通 知 起 , 本 合 同 立 即 终 止
43、; 但 并 不 影 响 任 何 一 方向 他 方 追 索 其 早 期 违 约 赔 偿 的 权 利 , 也 不 影 响 出 租 方 追 索 事 件 发 生前 所 欠 租 金 的 权 利 。 如 无 上 述 情 况 , 出 租 方 必 须 无 条 件 返 还 承 租 方保 证 金 。第 八 章 违 约 及 补 偿承 租 方 在 此 明 确 同 意 和 声 明 如 下 :8.1 解 除 本 合 同 条 件 :出 租 方 和 承 租 方 同 意 在 租 赁 期 间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本 合 同 终止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 承 租 方 有 权 获 得 政 府 相
44、应 补 偿 费 用 。A 该 房 屋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依 法 提 前 收 回 ;B 该 房 屋 因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被 依 法 征 用 的 ;C 该 房 屋 因 城 市 建 设 需 要 被 依 法 列 入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范 围 的 ;D 该 房 屋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毁 损 , 灭 失 或 者 被 鉴 定 为 危 房 。8.2 合 同 终 止 :在 不 影 响 出 租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行 使 任 何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出 租方 有 权 在 下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 合 法
45、地 提 前 收 回该 房 屋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本 合 同 立 即 自 行 终 止 。 在 此 情 况 下 , 出 租方 无 需 对 承 租 方 承 担 任 何 装 修 费 、 设 备 添 加 费 的 补 偿 , 即 承 租 方必 须 把 该 房 屋 连 同 其 所 有 的 附 属 物 、 装 置 、 附 加 物 按 经 出 租 方 书面 同 意 之 良 好 的 、 清 洁 的 可 使 用 状 态 下 无 偿 的 交 还 给 出 租 方(正 常 损 耗 除 外 )。 同 时 须 将 通 向 该 房 屋 各 部 分 的 锁 匙 交 还 出 租 方 。该 等 情 况 为 :8.2.1 承
46、 租 方 无 论 被 强 迫 或 自 愿 破 产 、 进 入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 进 行清 算 (经 出 租 方 同 意 , 为 了 重 组 、 合 并 的 目 的 除 外 )、 被 接 管 人接 收 。8.2.2 该 房 屋 或 承 租 方 之 任 何 财 物 蒙 受 强 制 征 收 或 查 封 。8.2.3 任 何 人 士 向 法 院 申 请 对 承 租 方 进 行 破 产 清 算 且 法 院 受 理 该等 申 请 , 且 实 施 财 产 查 封 。8.2.4 因 承 租 方 原 因 造 成 该 房 屋 结 构 损 坏 未 及 时 修 复 的 。8.2.5 承 租 方 自 身 的
47、卫 生 状 况 、 排 污 排 废 状 况 、 噪 音 及 其 他 污 染状 况 影 响 相 邻 承 租 方 , 并 在 出 租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后 7 天 内 仍 未改 正 。8.2.6 非 本 合 同 规 定 情 况 , 承 租 方 中 途 擅 自 退 租 。8.2.7 本 合 同 内 应 付 的 租 金 、 管 理 费 , 承 租 方 从 该 租 金 、 管 理 费自 应 付 之 日 起 拖 欠 连 续 超 过 30 天 或 累 计 超 过 60 天 (无 论 是 否正 式 追 索 ) 。Comment H7: 我认为违约金定的有点少。8.3 违 约 责 任 : 租 赁 期
48、间 , 出 租 方 不 及 时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维 修 、 养护 责 任 , 使 房 屋 损 坏 造 成 承 租 方 及 其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害 的 ,出 租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8.4 当 发 生 本 合 同 第 八 章 第 8.1条 情 况 , 出 租 方 向 承 租 方 发 出 书 面 通知 , 书 面 通 知 中 规 定 之 日 期 为 本 合 同 终 止 日 。 该 书 面 通 知 一 经 发 出即 表 明 出 租 方 行 使 本 合 同 赋 予 之 提 前 收 回 该 房 屋 的 权 利 , 将 构 成 出租 方 对 该 项 权
49、 利 已 全 面 及 充 分 地 行 使 。 出 租 方 应 在 七 个 工 作 日 之 内退 还 承 租 方 已 付 合 同 终 止 后 的 租 金 、 管 理 费 、 押 金 。8.5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或 因 本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 如 承 租 方 违 反 合 同 4.23的 规 定 逾 期 归 还 该 房 屋 , 则 承 租 方 须 赔 偿 出 租 方 因 此 而 遭 受 的 一 切 损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出 租 方 因 延 迟 向 新 租 户 交 付 该 房 屋 而 需 承 担 的 违 约金 、 中 介 费 。 此 外 , 每 逾 期 一 天 , 须 向 出 租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当 时 日 租 金2倍 的 违 约 金 ; 如 逾 期 超 过 了 7天 , 出 租 方 有 权 进 入 该 房 屋 , 该 房屋 内 所 有 装 修 、 设 施 和 物 品 均 归 出 租 方 所 有 。 出 租 方 有 绝 对 酌 情 权 决定 将 该 等 装 修 、 设 施 和 物 品 保 留 或 拆 除 。 出 租 方 无 须 为 装 修 、 设 施 和物 品 的 剩 余 价 值 向 承 租 方 作 出 任 何 补 偿 。 同 时 出 租 方 有 权 向 承 租 方 追索 拆 除 承 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