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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300:基金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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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华 300:基金合同 公告日期:2009-09-01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7 五、基金备案. 9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0 十、基金的托管 3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3 十二、基金的投资 34 十三、基金的财产

2、 3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4 二十、违约责任 5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59 二十三、其他事项 60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3、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4、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5、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7、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8、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

9、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2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

10、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 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11、注册登记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12、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5

1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系统

14、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15、)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

1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

17、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18、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

19、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20、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 场外认购时,认购方式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4.基

21、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22、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

23、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 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

24、额的日常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 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25、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

26、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 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 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28、 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 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

29、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30、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31、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2、方式 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 (九)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和计算方式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和计算方式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

33、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计算 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 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35、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36、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37、(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38、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39、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代销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进行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40、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41、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42、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非交

43、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九)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 交易业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

44、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

45、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46、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47、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

48、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49、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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