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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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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规范威海市区(包括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环翠区政府负责。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

2、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二、市政府成立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三、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环翠区政府应确定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四、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

3、源、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物价、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属市级建设项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和市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属环翠区建设项目的,由环翠区政府制定;属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建设项目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拟定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专注征地拆

4、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市、区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有关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八、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应当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九、环翠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环翠区政府作

5、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属市级建设项目的,应当报经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 500 户以上或者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评估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由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十一、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

6、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十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十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

7、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十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十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用途及取得方式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十六、房地

8、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的期限为 15 日。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集中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十七、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十八、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其货币补偿金额。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十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

9、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二十、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5 平方米的,按照普通住宅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45 平方米以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属市级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承担;属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建设项目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承担。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超出 45 平方米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

10、,由被征收人承担。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二十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套房屋搬迁费 1500 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被征收人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搬迁费每平方米 20 元,总计不足 1500 元的,按照 15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被征收人 3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间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生

11、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仓储等其他用房每月每平方米 13 元。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等因素,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但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70%。过渡期限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过渡期届满仍不能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费按照原标准 1.5 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原标准 1.2 倍补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十二、被征收房屋院内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243 号)的标准执行。二十三、征收决定公告后

12、,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二十四、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十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

13、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二十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新购房屋的,免交产权调换房屋或者新购房屋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的交易手续费,其他相关税费按照规定减免。二十七、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应当由依法取得房屋拆除资质的企业按照规定实施,拆除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二十八、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九、本实施意见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威海市人民政府20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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