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华尔街代表的资本市场尤其是投资银行的发展可以说是钢丝上的芭蕾,如何帮助其优美表演而不堕落是监管的目标。,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架构,监管模式,1、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外部监管模式如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和中国;2、以行业协会与交易所为主的自律管理模式英国、荷兰、爱尔兰、新加坡和中国香港3、综合型监管模式德国、意大利和泰国,1、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外部监管模式(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设立隶属于政府或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只起协助性作用。 这种监管体制以美国、日本、韩
2、国等国为代表。中国目前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也属于这种类型。 特点: 1.集中立法,有一套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性法律。 2.有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其中以独立监管机构为主体。,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优点,优点:1、具有统一的证券法律和专门的法规,使证券行为和投资银行业务活动有法可依,提高监管的权威性。2、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公平、公正、严格地发挥监管作用,防范市场失灵情况出现。3、监管者的地位超脱,有足够的权威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缺点,缺点:1、监管者超脱于市场,监管者与自律机构相比与市场相对较远,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对证券
3、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反应较慢,可能处理不及时、使监管脱离于实际,缺乏效率。2、由于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可能产生对证券市场的过多干预。3、各种自律性组织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活动,自主权较少,较难发挥作用。4、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往往被投资者以严厉的执法者或救助者面目出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监管者的间接成本。,2、以行业协会与交易所为主的自律管理模式,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之外,较少干预投资银行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银行自身进行自我监管。 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荷兰、爱尔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特点: 1、通常没有制定专门规范投资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管
4、理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 2、没有设立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依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目标,1、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重要的方法。2、确保市场公平、公开、公正。3、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自律型监管体制优点,1、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能发挥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活跃市场。2、由于投资银行更贴近市场,在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允许投资银行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规则,能使监管更符合实际,也使制定的
5、监管规则(条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高的效率。3、自律组织直接置身于市场之中,能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作出迅速而有效地反应,对突发事件可以更妥善地解决,自律型监管体制缺点,1、监管的重点通常放在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性组织成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的利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保障。2、由于缺乏专门的监管立法,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监管手段较弱,监管力度不够。3、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而监管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监管的公正。,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和联系,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6、政府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1)监管的性质不同。一个是行政管理,具有强制性;一个是自我监管组织,具有自律性。(2)处罚手段不同。政府监管机构处罚较重,自律监管处罚较轻。(3)监管的依据不同。前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监管,后者除了这些,还依据自律组织制定的章程、业务规则、细则对投资银行进行管理。(4)监管的范围不同。前者监管全国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后者监管其会员。,政府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联系,监管目的一致;自律组织在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 自律组织本身也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综合型监管模式,综合型监管体制是集中统一型
7、监管体制与自律型监管体制两者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既设有专门性的立法和政府监管机构来进行集中监管,也强调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 综合型监管模式的优点是综合了集中型与自律型的长处,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侧重于集中型或是自律型。实行该模式的代表国家有德国、法国、意大利等。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混业发展,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日益靠拢、相互融合。,主要国家监管模式选择,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美国,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主要依靠政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监管。美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
8、公司法等。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全国统一管理投资银行等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监管机构,它在美国主要地区建有分支机构。它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设立,直接隶属国会独立于政府,对美国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和投资公司实施全面监管。,英国,英国实行自律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以自律管理为主,辅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传统英国自律管理体制是自律型监管的典型模式,其包括:英国证券自律监管系统;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立法管制。长期以来,英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靠第二层次的自律组织,而第一层次的政府监管功能基本上处于虚置状态。但是,近年
9、来英国也有逐渐采取集中监管的趋势。,德国,德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实行联邦政府制度和颁布证券法规,各州政府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与以交易所委员会、证券审批委员会和公职经纪人协会等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管理体制。这个体制比较强调行政立法监督管理,但又相当注重投行的自律管理。 尽管德国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但由于侧重于强调投资银行界自律和自愿的监管模式,尤其是对一些法律规章的执行,往往是非强制性的,所以,德国证券监管当局对投资银行监管松懈,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保护不够,这也是德国证券市场管理者受到较多非议的原因。,日本,20世纪末金融大改革后大藏省金融检查部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金融检查
10、职能,以及大藏省银行局、证券局中对个别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也移交给“金融监督厅” ,2002年更为“金融厅”,原大藏省的银行局和证券局合并成立“金融局”,专事法案起草等企划、立案工作。日本对投资银行的监管特点是,在参照美国证券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原则”,加强政府监管机构直接或间接监管和指导投资银行的力度,使监管更为集中和严格。 同时注重立法对投行进行监管。,我国投资银行的监管体系,参考课本及网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期期市场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务院直属单位。证监会设发行部负责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事宜。,(二)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
11、,1998年,中国证监会将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收归证监会直接管理,并将原来的35家机构缩减为9家大区派出机构。此外,在北京和重庆等地还设立了直属派出机构。在大区派出机构下,再设立了25家地方特派机构。这些地方特派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证监会和大区派出机构进行监管。,(三)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进行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四)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性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会员进行监管以
12、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投资银行资格监管和业务监管,投资银行的资格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投资银行的资格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投资银行的设立方式基本上可以分成两种: 特许制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之后方可设立;同时,监管机构还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证券业发展目标、该投资银行的实力等考虑批准其经营何种业务。 注册制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有关资格规定,并在相应金融监管部门与交易部门注册便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采用这种方式的大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典型代表是美国。,(一)美国的登记注册制 美国投资银行登记注册包括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和在证券交易所注册
13、两方面: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投资银行必须填写注册申请表;在接到投资银行的注册申请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在45天内(必要时可延长到90天)予以答复;在登记注册中,投资银行还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在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申请的程序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的程序类似。缴纳一定数额的会员费。,(二)日本的特许制 任何投资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之前都必须先向大藏省提出申请,经审核,按照大藏省核准其经营的业务发给不同的许可证。日本对投资银行的最低资格要求有以下四点:拥有足够资本金,并且资本金来源是稳定可靠。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有良好的素质和证券业务水平。业务人员必须受到良好的教育,并和管
14、理人员一样必须具有相当经营证券业务的知识和经验。具有比较完备、良好的硬件设施。,我国呢?中国目前对投资银行的资格管理采用特许制,在考察其资本金、业务水平、未来的盈利性以及市场竞争状况和证券业发展目标等因素之后,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来发放不同的许可证。如对经营证券经纪、自营、承销等业务者授予综合类业务的许可证,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者授予证券经纪业务的许可证等。 与注册制相比,特许制对投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要求更为严格,行政色彩较为浓厚。,中国目前对投资银行的资格管理采用特许制,(一)中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统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15、 (三)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细节的小题见教材,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对投资银行业务活动监管的一般制度1、持续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对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得到充分、及时的披露。2、纯资本比例制度纯资本包括现金和可以随时变现的自有资本。本制度通过规定投资银行的纯资本和负债之比最低不得少于某一比例来防止过度风险投资,控制经营风险。,3、证券评级制度证券评级制度有助于作为一种外部约束来督促证券发行者提高发行质量。4、经营报告制度经营报告制度要求投资银行必须定期将其经营活动按统一格式上报监管机构,以便监管机构随时了解投资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
16、,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一)对投资银行证券承销业务的监管 禁止投资银行以任何形式欺诈、舞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在承销中,投资银行要承担诚信义务,禁止投资银行参与或者不制止发行证券企业在发行公告中从事弄虚作假、欺骗公众行为。 禁止投资银行在承销中过度投机,包销风险超过本行所能承受的证券。 禁止投资银行对发行企业征收过高的费用,从而造成企业的筹资成本过高,侵害发行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二级市场的正常运行。,(二)对投资银行经纪业务的监管 坚持诚信原则,禁止任何欺诈、违法、私自牟利行为。 禁止投资银行受理全权由投资银行选择证券种类、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买卖时机的委托。 未经委托,投行禁止自作主
17、张替客户买卖证券。 禁止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即将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禁止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禁止利用其作为经纪商的优势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交易行为;禁止从事其他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平交易有害的活动,或禁止从事有损于证券业信誉的活动。 投资银行不得自行决定收费标准和佣金比例。 投资银行必须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情况保密,禁止向任何他人公开和泄露。,(三)对投资银行自营业务的监管 限制投资银行承担的风险。 禁止投资银行操纵证券价格。 为了防止投资银行通过兼营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侵犯客户利益,许多国家规定:投资银行必须将代客买卖与自营买卖严格分开,不准混淆;实行委托优先和客户优先的原则。 投资银行在经营
18、自营业务时,应当以维持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为己任,禁止有任何破坏正常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和过度投机的行为,案例:南方证券自营业务的违法操作,南方证券曾经各项主要业务指标在国内券商中名列前茅,然而正值1999-2001年的牛市之时,南方证券的管理层开始铤而走险,涉嫌操纵股市交易价格、挪用客户保证金,甚至非法吸存和逃汇。在南方证券非法资金运作中,问题最突出的莫过于操纵哈飞股票价格事件,这样被认为是直接导致南方证券走向破产的重要原因2000年12月,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发行6000万A股,发行价为7.85元人民币,南方证券为主承销商。2001年开始,南方证券与受其控制的天发投资和华德资产两家
19、公司一道参加哈飞股份的投资工作。这三家公司陆续在上海、深圳、南京、北京等全国25个城市45家证券营业部以法人名义或自然人名义开设了289个资金账户,并下挂1611个股东账户,参与哈飞股份的分仓买卖。期间,他们大量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对外获取资金,其中有64.6亿元人民币被汇入289个资金账户参与炒作。此外,南方证券和华德资产还采用透支的方式集中资金,操纵哈飞股份证券交易价格。除哈飞外,天发和华德两公司的自营账户还重仓持有多只股票,所持股份均占流通股的大部分,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违法犯罪迹象。,(四)对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监管 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扮演中间人兼财务顾问的角色,投行并购业的监管重点是信
20、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董事会决议、中介机构报告、监事会意见、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均需及时披露。 股东获得某公司有投票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要披露权益变动等信息。 禁止投资银行中参与某公司并购方案实施的职员利用内部消息,从事内部交易。,(五)对投资银行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 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承销人和管理人,但由于其在证券市场的特殊地位,更多的是接受基金发起人委托管理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对投行该项业务的监管包括: 禁止将其固定资产和他人资产混同进行证券投资。 禁止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禁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强化基金信息披
21、露以及基金操作规范化的监管。,(六)对投资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 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繁荣,但复杂衍生品涌现业加大了金融风险,这对外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扩大投资银行监管范围,将各种衍生业务纳入其中。 加强监管灵活度,在加强立法和放松管制中寻找最合适的平衡点。 完善监管硬件设施,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交易规模和成交速度。 会计核算制度要强化市场价值,对投资银行财务报告进行更准确的评估。 加强外部监管跨国合作,确保全球金融稳定。,证券欺诈客户的形式,1、违背指令 违背指令指证券商违背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买卖证券的行为。 2、混合操作 混合操作指证券综合商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
22、操作,即在有价证券交易中,证券综合商一方面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充当投资者的受托人而代客买卖,另一方面又是投资者的相对交易人充当交易一方而自己买卖。 3、不当劝诱 不当劝诱指证券商利用欺骗手段诱导客户进行证券交易。 4、过量交易 过量交易指证券商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的行为。,我国对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和谈话提醒制度。 2.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 3.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4.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5.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防止资料、数据丢失和泄密。严禁篡改资料和数据。 6.证券公司须遵守有关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88),P8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