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语言文字工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使语言文字规范化成为提高学生素质教育、建设文明校园的重要内容,为在学校开展语 言文字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提供制度保障,特制定我校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组织与机构第二条 成立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主任,教务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各系(部)主任及普通话测试站站长组成。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语言文字工作办
2、公室,普通话测试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学校普通话水平 测试员组成。第三条 全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亳州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第四条 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师生员工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第三章 推广普及普通话第五条 全体教 职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发言、接待上级和外部人员时,在参加各种会议和工作性社交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第六条 在校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等级测试,其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语文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第七条 我校任职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教
3、 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中文学科教师、学前教育专业教 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语音教 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第八条 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在校园公共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参照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语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精神,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第九条 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第十条 新录用(聘用)的教师、学校管理人 员和职工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上述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是全社会推广普通话的重要基地,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要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第十二条 在教师教育专业和
4、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中开设“普通话与教师语言”及 “普通话”训练相关课程, 这些专业的学生必 须修够相应的学分,并参加普通话等级测试。第十三条 非教师教育专业通过“基本功训练”及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活动大力推广普通话,提高学生的普通话水平。 第四章 规范文字应用第十四条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于语言文字规范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第十五条 一切教学活动用字必须规范。教师课堂板书、批阅学生作业、制订教学计划、撰写教学设计 及教学工作总结等教学活动必
5、须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六条 校园用字必 须规范。学校公文、校报校刊,校园网页、宣传材料,学校的各类标牌、板报、宣传栏,校办产业的广告、产品说明书及领导批阅文件等,用字必须规范。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 的会标、 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第十七条 加强规范汉字书写教育,不断提高学生规范汉字书写水平。第十八条 在教师教育 专业开设“ 汉字书写”课程,非教师教育专业通过“ 基本功训练”及 举办培训班、竞赛等活动大力推行规范 汉字。 第五章 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第十九条 精心组织好每年九月第三周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第二十条 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使之成为提高学生素质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 基层语言文字推广由班级双推委员负责,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担负全校语言文字的普及推广工作。第二十二条 发挥学校语言文字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优势,组织课题研究,促进普通话和规范字的社会推广,更好地服务地方、服务社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和修改权在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