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园中园”政策实施意见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央企、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投(融)资机构采取飞地方式、共建方式在我区内开发建设“园中园 ”,促 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 发展,现就我区“ 园中园 ”政策实 施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合肥经济圈建设的战略机遇,按照“带好头、当龙头、扛大头” 的总体要求,鼓励 发展“ 园中园 ”经济,创新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实现我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跨越式发展。二、合作方式对“ 园中园” 开发建设 面积超过 1 平方公里以上且符合我区“3+N”产业集群布局 规划、在合同约
2、定期限内达到相应产值和税收目标的,采取“量身定做” 方式, 给予“园中园”的各项政策支持。三、政策保障1、“园中园”建设促进政策(一)从“园中园”建设年度起 5 年内,新建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园中园” 建设主体,用于基2础设施建设和奖励入园企业。 “园中园”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低税额,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二)从单个“园中园” 建设年度起三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10 亿元、四年内超过 50 亿元、五年内超过 100 亿元,分别奖励“ 园中园” 投资方 200 万元、1000 万元、 2000 万元, “园中园”享受地方政府兑现的税收
3、优惠政策时限顺延一年。(三)对落户“园中园” 的项目,按文件规定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通过政府采购、打捆结算、招标等形式确定收费标准。2、“园中园”人才引进和智力支撑政策(四)对国家级及省级技术研发机构落户“园中园”,其研发项目在本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到 100 亿元,奖励 1 万平方米精装办公场所;销售收入达 10 亿元,补助相当于 5000 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销售收入达 5 亿元,提供 3000 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国家级检测中心落户“园中园” ,奖励其 5000 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五)吸引市外的项目带头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高级技术工人
4、到“园中园 ”创业发展。对 “园中园”投资方高管和高端人才薪酬个人所得税实行“2 免 3 减半” ,即按同级财政实得部分前两年实行全额奖励,后三年实行减半奖励。(六)“园中园 ”技术工人培 训费由开发区 给予适当补贴。3在“ 园中园” 工作的外地技 术工人,开发 区配套争取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其子女上学、就业享受优先照顾。(七)“园中园 ”销售收入达到 100 亿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推荐“园中园 ”开发方主要 负责人为开发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八)市外的专家、项目带头人、高级技工在“园中园”工作的,按每月补助一次往返交通费的标准发放政府津贴。3、土地供应支持政策(九)优先保证“园中
5、园” 建设用地需求。对投资额 1 亿美元或 5 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用地计划争取指标单列。(十)对投资 0.5-1 亿元且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内投 产达效并能达到相应销售收入(投入产出 11 左右,下同)和税收(综合税率 5%以上,下同)的企业,按照其建设用地的实际受让土地费用 15%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投资 1-3 亿元(含 3 亿)、3-5 亿元(含 5 亿)且在约定时间内投产达效并能达到相应销售收入和税收的,分别按照其建设用地的实际购地费用20%、25%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投资超过 5 亿元以上且在约定时间内投产达效并能达到相应销售收入和税收的,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奖励。(十一)在
6、投资方已整体办理“园中园”土地权属手续的情况下,对投资方引进的其他入园企业,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4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所征收契税全额奖励给入园企业。4、金融促进政策(十二)凡转移企业在原属地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外部评级结果和记录),市内各商业银行应予参照和使用,依据原有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营业网点的,给予20 万元奖励。对购买营业场地的,所交契税和前三年的房产税由政府进行全额奖励;对租赁营业场地的,开发区前 3 年贴租提供 300 平方米营业办公用房。5、财政促进政策(十四)加大对社会资本进行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招商的支持力
7、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十五)对鼓励类和拉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承接地财政可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投资额达 1 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消防等费用,由承接地政府给予补助。(十六)支持建设物流园区和外向型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十七)对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5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八)对经认定为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且在两年内销售收入达到 10 亿元、三年内达到 50亿元、五年内达到 100 亿元,分别奖励投资方 2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并分别奖励 5000 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10000 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10000 平方米精装办公场所,并结合实际按“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奖励。(十九)开发区及下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产品,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优先购买本地产品,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