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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10112 上传时间:2018-04-19 格式:DOC 页数:267 大小:5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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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一 、 责 任 单 位郴 州 市 重 大 项 目 稽 察 特 派 员 和 法 规 工 作 办 公 室二 、 责 任 人市 重 大 项 目 稽 察 特 派 员 和 法 规 工 作 办 公 室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下 的 岗 位 分 工责 任 制 , 主 任 主 持 科 室 内 全 面 工 作 , 并 对 本 科 室 工 作 负 全 面 责 任 , 科 室 内 其他 同 志 按 照 岗 位 分 工 ,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的 工 作 任 务 。三 、 权 力 行 使 依 据(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二 ) 中 华 人

2、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三 ) 湖 南 省 实 施 招 标 投 标 法 办 法 ( 四 )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 调 整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的 决 定 (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35 号 )( 五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 国 家 计 委 令 2000年 第 3 号 )( 六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自 行 招 标 试 行 办 法 ( 国 家 计 委 令 2000 年 第 5号 )( 七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中 增 加

3、招 标 内 容 和 核 准 招 标 事 项 暂行 规 定 ( 国 家 计 委 令 2001 年 第 9 号 )( 八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计 委 第 七 部 委 2003年 第 30 号 令 )( 九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 第 八 部 委令 2004 年 第 2 号 )( 十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 第 七 部 委 令2004 年 第 27 号 ) 2 四 、 核 准 范 围市 级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已 审

4、批 、 核 准 或 备 案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项 目 的 招 标 事 项 。五 、 办 理 条 件( 一 ) 郴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批 复 ( 含 审 批 、 核 准 、 备 案 ) 的 依 法 必须 招 标 的 项 目 , 根 据 湖 南 省 实 施 招 标 投 法 办 法 第 五 条 , 具 体 包 括 :( 1)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众 安 全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 2) 关 系 社 会 公 共利 益 、 公 众 安 全 的 公 用 事 业 项 目 ; ( 3)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5、 有 资 金 投 资 的项 目 ; ( 4) 国 家 融 资 的 项 目 ; ( 5)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 援 助资 金 的 项 目 。( 二 ) 项 目 法 人 已 经 成 立( 三 ) 招 标 方 式 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 对 非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非 国有 资 金 投 资 占 控 股 的 建 设 项 目 , 法 律 法 规 对 招 标 方 式 未 作 强 制 规 定 , 依 法 可 由项 目 单 位 自 行 选 择 。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以 及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占 控 股 或 主

6、 导地 位 的 建 设 项 目 原 则 上 应 当 实 行 公 开 招 标 , 其 中 , 勘 察 设 计 邀 请 招 标 应 当 符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计 委 等 八 部 委 令 第 2 号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之 一 : ( 1) 项 目 的 技 术 性 、 专 业 性 较 强 , 或 者 环 境 资源 条 件 特 殊 , 符 合 条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数 量 有 限 的 ; ( 2) 如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所 需 费 用 占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比 例 过 大 的 ; (

7、3) 建 设 条 件 受 自 然 因 素限 制 , 如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 将 影 响 项 目 实 施 时 机 的 。施 工 邀 请 招 标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计委 等 七 部 委 令 第 30 号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之 一 : ( 1) 项 目 技 术 复 杂 或有 特 殊 要 求 , 只 有 少 数 几 家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供 选 择 的 ; ( 2) 受 自 然 地 域 环 境限 制 的 ; ( 3)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抢 险 救 灾 , 适 宜 招

8、标 但 不 宜 公 开招 标 的 ; ( 4) 拟 公 开 招 标 的 费 用 与 项 目 的 价 值 相 比 , 不 值 得 的 ; ( 5) 法律 法 规 规 定 其 他 不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 3 货 物 邀 请 招 标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发改 委 第 七 部 委 令 第 27 号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之 一 : ( 1) 货 物 技 术 复 杂或 有 特 殊 要 求 , 只 有 少 数 几 家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供 选 择 的 ; ( 2)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或

9、者 抢 险 救 灾 , 适 宜 招 标 但 不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 ( 3) 拟 公 开 招 标 的费 用 与 拟 公 开 招 标 的 节 资 相 比 , 得 不 偿 失 的 ; ( 4)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其他 不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 四 ) 可 以 不 招 标 的 建 设 项 目 , 其 中 勘 察 设 计 不 招 标 的 情 形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计 委 第 八 部 委 令 第 2 号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之 一 : ( 1)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 国 家 秘

10、 密 的 ; ( 2) 抢 险 救灾 的 ; ( 3) 主 要 工 艺 、 技 术 采 用 特 定 专 利 或 者 专 有 技 术 的 ; ( 4) 技 术 复杂 或 者 专 业 性 强 , 能 够 满 足 条 件 的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少 于 三 家 , 不 能 形 成 有 效竞 争 的 ; ( 5) 已 建 成 项 目 需 要 改 、 扩 建 或 者 技 术 改 造 , 由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设 计影 响 功 能 配 套 性 的 。施 工 不 招 标 的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六 十 六 条 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11、 计 委 第 七 部 委 令 第 30 号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之 一 : ( 1)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抢 险 救 灾 或 者 属 于 利 用 扶 贫 资 金 实行 以 工 代 赈 、 需 要 使 用 农 民 工 等 特 殊 情 况 , 不 适 宜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2) 施 工 主 要 技 术 采 用 特 定 专 利 或 者 专 有 技 术 的 ; ( 3) 施 工 企 业 自 建 自用 的 工 程 , 且 该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工 程 要 求 的 ; ( 4) 在 建 工 程 追 加 的附 属 小 型

12、 工 程 或 者 主 体 加 层 工 程 , 原 中 标 人 仍 具 备 承 包 能 力 的 ; ( 5) 提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 招 标 人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三 个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经 原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以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货 物 不 招 标 的 情 形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家 发 改 委 第 七 部 委 令 第 27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之 一 : 提

13、 交 投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 招 标 人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三 个 的 , 必 须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报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以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 4 ( 五 )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分 为 委 托 招 标 和 自 行 招 标 。 申 请 实 行 自 行 招 标 的 ,应 当 具 备 湖 南 省 实 施 招 标 投 标 法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自 行 招 标 试 行 办 法 ( 原 国 家 计 委 令 第 5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条

14、 件 : ( 1) 具有 项 目 法 人 资 格 ; ( 2) 具 有 与 招 标 项 目 规 模 和 复 杂 程 度 相 适 应 的 工 程 技 术 、概 预 算 、 财 务 和 工 程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 ( 3) 有 从 事 同 类 工 程 建设 项 目 招 标 的 经 验 ; ( 4) 设 有 专 门 的 招 标 机 构 或 者 拥 有 3 名 以 上 专 职 招 标业 务 人 员 ; ( 5) 熟 悉 和 掌 握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规 章 。( 六 ) 招 标 范 围 包 括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以

15、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 材 料 等 的 采 购 , 其 规 模 标 准 按 照 湖 南 省 实 施 招 标 投标 法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 1)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一 百 万 元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 2)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等 物 质 的 采 购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五 十 万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 3)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等 服 务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三 十 万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 4)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16、价 低 于 本 条 款 第 ( 1) 、 第 ( 2) 项 规定 标 准 , 但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在 一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六 、 申 报 材 料按 照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分 类 管 理 的 要 求 申 报 :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在 项 目 资 金 申请 报 告 中 明 确 招 标 的 内 容 ; 重 大 类 和 限 制 类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 凡 属 于 湖 南省 政 府 核 准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2004 年 本 ) 的 建 设 项 目 , 在 投 资 项 目 申请 报 告 中 明 确 有 关 招 标 的 内 容 。

17、招 标 事 项 核 准 的 申 请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项 目 所 在 县 市 区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 二 ) 招 标 基 本 情 况 表 , 明 确 招 标 范 围 ( 全 部 招 标 或 者 部 分 招 标 ) 、招 标 方 式 和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 三 ) 申 请 自 行 招 标 的 , 报 送 的 书 面 材 料 应 当 包 括 :1、 项 目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项 目 法 人 组 建 文 件 ;2、 与 招 标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情

18、况 表 、 技 术 职 称 复 印 件 ; 5 3、 内 设 的 招 标 机 构 或 者 专 职 招 标 业 务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 招 标 业 务 人 员 参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配 套 法 规 培 训 的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4、 拟 使 用 的 专 家 库 情 况 ;5、 以 往 编 制 的 同 类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报 告 , 以 及 招 标 业 绩 的证 明 材 料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四 ) 申 请 邀 请 招 标 的 , 应 报 送 符 合 邀 请 招 标

19、的 条 件 之 一 的 相 关 证 明 材料 。( 五 ) 申 请 不 招 标 的 , 应 报 送 符 合 不 招 标 的 条 件 之 一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招 标 事 项 核 准 单 独 ( 含 已 核 准 招 标 事 项 拟 需 变 更 的 ) 申 报 的 , 申 报 人 除提 交 上 述 相 关 材 料 外 , 还 需 报 送 以 下 材 料( 一 )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或 备 案 ) 文 件 ;( 二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报 告 和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县 市 区 发 展 和 改 革部 门 的 书 面 意 见 。七 、 办

20、理 程 序 和 时 限( 一 ) 项 目 单 位 在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或 核 准 申 请 报 告 中 请 求 一 并 核 准 招 标 事项 的 , 由 相 关 业 务 科 室 在 下 发 审 批 或 核 准 文 件 时 会 签 招 投 标 办 , 由 招 投 标 办 对该 项 目 的 招 标 事 项 ( 招 标 方 式 、 招 标 范 围 和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 依 法 进 行 核 准 。( 二 ) 招 标 事 项 核 准 单 独 ( 含 已 核 准 招 标 事 项 拟 需 变 更 的 ) 申 报 的 , 按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1) 项 目 单 位 通 过 项 目 所

21、 在 地 发 展 和 改 革 部 门 提 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事项 核 准 申 请 ( 市 直 单 位 可 直 接 申 报 ) , 并 将 申 报 材 料 送 郴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 会 行 政 审 批 科 办 事 窗 口 统 一 登 记 , 转 送 市 重 大 项 目 稽 察 特 派 员 和 法 规 工作 办 公 室 , 市 重 大 项 目 稽 察 特 派 员 和 法 规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报 分 管领 导 批 示 。( 2) 承 办 人 按 照 分 管 领 导 批 示 意 见 , 1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呈 报 单 位 报 送

22、 6 招 标 投 标 核 准 有 关 材 料 。( 3) 承 办 人 收 到 材 料 后 ,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查 有 关 资 料 , 依 据 工 程 建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是 否 受 理 建 议 , 并 通 知 项 目 申 请 单 位 。 对 材 料 不全 或 不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申 请 项 目 ,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报 单 位 进 行 补 正 。( 4) 承 办 人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 其 中 拟 实 行 公 开 招 标 的 , 由 市 重 大 项 目稽 察 特 派 员 和 法 规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23、审 定 ; 拟 实 行 邀 请 招 标 的 , 由 招 投 标 办集 体 研 究 提 出 科 室 意 见 , 报 送 委 分 管 领 导 签 批 。( 5) 分 管 领 导 签 发 后 。 行 政 审 批 科 承 办 人 通 知 申 报 单 位 并 在 郴 州 市 发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网 站 上 信 息 公 开 。( 6) 市 重 大 项 目 稽 察 特 派 员 和 法 规 工 作 办 公 室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此 项 工 作 。 不 能 如 期 完 成 的 , 经 委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最 多 可 延长 10 个 工 作

24、日 , 并 及 时 将 延 期 理 由 告 知 项 目 单 位 。八 、 监 督 检 查( 一 ) 建 立 完 善 室 务 会 制 度 。 每 个 办 事 环 节 经 办 人 都 要 签 名 , 室 内 全程 记 录 办 理 过 程 并 归 档 保 存 。( 二 ) 科 室 内 部 对 本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自 检 自 查 。( 三 ) 通 过 公 开 公 示 的 形 式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四 ) 接 受 人 大 、 政 协 等 方 面 的 监 督 检 查 。( 五 ) 市 纪 委 监 察 局 派 驻 机 构 对 本 制 度 的 执 行 进 行 全

25、 面 监 督 检 查 。九 、 责 任 追 究(一 )过 错 责 任 内 容行 政 审 批 人 员 在 行 使 职 权 过 程 中 , 有 下 列 过 错 情 形 之 一 的 , 必 须 追 究 责任 :1、 符 合 条 件 不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受 理 的 。2、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准 予 核 准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核 准 的 。3、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做 出 决 定 的 。 7 4、 不 按 法 定 期 限 办 理 的 。5、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的6、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的

26、。7、 私 自 泄 漏 申 请 单 位 项 目 信 息 的 。8、 其 它 过 错 行 为 的 。(二 )责 任 主 体 认 定行 政 审 批 人 员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 故 意 违 规 、 违 法 办 理 或 者 因 过 失 造 成 严 重后 果 的 , 按 下 列 条 款 确 定 责 任 :1、 承 办 人 故 意 违 规 、 违 法 的 , 由 承 办 人 承 担 责 任 。2、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行 使 职 权 造 成 过 错 的 , 主 办 人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协 办 人 承担 次 要 责 任 , 共 同 主 办 共 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3、 科

27、室 内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的 行 为 出 现 过 错 的 , 科 室 负 责 人 为 责 任 人 。4、 行 政 行 为 经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出 现 过 错 的 , 应 追 究 批 准 人 的 领 导 责 任 。(三 )追 究 形 式1、 科 室 以 下 有 关 责 任 人 违 反 本 制 度 规 定 , 情 节 较 轻 的 , 由 委 机 关 纪 委 责令 改 正 ,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或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较 重 的 , 依 法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并 调离 现 有 工 作 岗 位 , 一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与 该 岗 位 性 质 相 同 或 相

28、 近 的 工 作 。2、 科 室 有 关 责 任 人 违 反 本 制 度 规 定 , 情 节 较 轻 的 , 由 市 纪 委 监 察 局 派驻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或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 依 法给 予 处 分 , 并 调 离 现 有 工 作 岗 位 , 一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与 该 岗 位 性 质 相 同 或 相 近 的工 作 。3、 副 处 级 以 上 有 关 责 任 人 违 反 本 制 度 的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4、 上 述 责 任 人 违 反 本 制 度 规 定 , 构 成 犯 罪 的 ,

29、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附 件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事 项 核 准 工 作 流 程 图 8 附 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流程图项目单位通过市县区发改局初审上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中市直企业可直接申报行政审批科接收申请文件,提出拟办意见拟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投标办提出初审意见,由科室集体讨论后拟定文件报委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报委分管领导承办人确认材料齐全后签收,对需补充完善的项目内容一次性告知呈报单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将核准结果告知呈报单位,出窗口在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开分管领导批准转招投标办承办行政审批科(政务中心)办事窗口初审受理拟实行公开招标的

30、,由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进行审定;拟定文件审核、签发。 9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初审制度一 、 责 任 单 位郴 州 市 重 大 项 目 稽 察 特 派 员 和 法 规 工 作 办 公 室二 、 责 任 人重 大 项 目 稽 察 特 派 员 和 法 规 工 作 办 公 室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下 的 岗 位 分 工 责任 , 主 任 主 持 室 内 全 面 工 作 , 其 他 同 志 按 照 岗 位 分 工 承 担 各 自 的 工 作 任 务 。三 、 权 力 行 使 依 据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 2

31、005年 第 36 号 令 )四 、 受 理 范 围在 我 市 注 册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符 合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 2005 年 第 36 号 令 ) 规 定 的 申 报 条 件 , 向 国 家 发改 委 申 请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 应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郴 州 市 发 展 和 改革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审 。五 、 申 报 条 件申 请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甲 级 、 乙 级 或 预 备 级 资 格 的 申 请 单

32、 位 ,应 当 符 合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2005 年 第 36 号 令 ) 第 8 条 至 第 11 条 规 定 的 申 报 条 件 。六 、 申 报 材 料( 一 )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申 请 书 ;( 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原 登 记 机 关 确 认 章 )( 三 ) 公 司 章 程( 四 ) 企 业 机 构 设 置 情 况 表 ;( 五 ) 企 业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 六 ) 招 标 业 绩 ; 10 (

33、七 ) 所 申 报 招 标 业 绩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 八 ) 评 标 专 家 库 人 员 名 单 ;( 九 ) 其 它 相 关 文 件 。七 、 办 理 程 序 和 时 限( 一 ) 申 请 单 位 将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郴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审 批 科 ( 政务 中 心 ) 办 事 窗 口 。 办 事 窗 口 统 一 登 记 后 1 个 工 作 日 内 转 重 大 项 目 稽 察 特派 员 和 法 规 工 作 办 公 室 。( 二 ) 科 室 承 办 人 接 收 申 报 材 料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是 否 受 理 建 议 , 并通 知

34、申 请 单 位 。 对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的 , 应 当 当 场 或 3 个 工 作 日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进 行 补 正 。( 三 ) 承 办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受 理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初 审 建 议 报科 室 负 责 人 , 经 科 室 集 体 研 究 提 出 科 室 意 见 。 科 室 从 受 理 材 料 到 提 出 科 室 意 见的 时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的 , 经 分 管 委 领 导批 准 同 意 , 最 多 可 延 长

35、10 个 工 作 日 。( 四 ) 科 室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后 , 由 办 公 室 核 稿 , 报 送 委 分 管 领 导 和 主 任签 批 。 会 签 时 限 不 得 超 过 2 个 工 作 日 。( 五 ) 科 室 将 申 请 材 料 随 初 审 意 见 呈 文 报 送 省 发 改 委 , 由 省 发 改 委 报 送国 家 发 改 委 。 全 部 办 理 时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30个 工 作 日 。八 、 监 督 检 查( 一 ) 建 立 完 善 室 务 会 制 度 。 每 个 办 事 环 节 经 办 人 都 要 签 名 , 室 内 全程 记 录 办 理 过 程 并 归 档 保 存 。( 二 ) 科 室 内 部 对 本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每 半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 三 ) 委 机 关 有 监 督 检 查 职 能 的 部 门 对 本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每 半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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