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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08341 上传时间:2018-04-19 格式:DOC 页数:86 大小:8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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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 家 森 林 资 源 连 续 清 查 技 术 规 定国 家 林 业 局二 三年十二月i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 调查内容 .1第三条 调查周期 .1第四条 调查总体 .1第五条 总体抽样精度 .2第六条 复位要求 .2第七条 调查允许误差 .3第二章 技术标准 .4第八条 土地类型 (地类) .4第九条 植被类型 .7第十条 湿地 类型 .7第十一条 土地 退化 .12第十二条 森林分类 .17第十三条 区域因子 .22第十四条 地形因子 .23第十五条 土壤因子 .25第十六条 树种( 组) 划分 .26第十七条 龄组划分 .27第十八条 森林结构 .27第

2、十九条 森 林生态功能 .29第二十条 森林 健康 .30第二十一条 生物多样性 .31第二十二条 地类变化原因 .31第二十三条 其它样地因子 .34第二十四条 样木因子 .36第二十五条 其它标准 .38第三章 调查方法 .39第二十六条 前期 准备 .39第二十七条 基本方法 .39第二十八条 面积测定 .39ii第二十九条 固定样地布设 .39第三十条 固定样地标志 .40第三十一条 固定样地调查 .40第三十三条 其它因子调查 .49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49第三十四条 调查记录检查 .49第三十五条 数据输入 .50第三十六条 逻辑检查 .50第三十七条 立木材积估计 .5

3、1第三十八条 数据预处理 .51第三十九条 森林资 源现状统计 .53第四十条 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54第四十一条 统计数据汇总 .57第四十二条 成果统 计表 .58第五章 质量检查 .63第四十三条 质量管理 .63第四十四条 检查内容 .64第四十五条 检查数量 .65第四十六条 检查方法 .65第四十七条 质量评定 .66第六章 调查成果 .67第四十八条 成果内容 .67第四十九条 成果要求 .68附件: 1 样地调查记录表2 连清成果统计表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 简称省)

4、为单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是反映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 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定期、准确查清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掌握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包括:1.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操作细则;2.完成样地设置、外业调查和辅助资料收集;3.进行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价;4.定期提供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

5、成果;5.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第二条 调查内容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状况。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土地类型(地类)、植被类型的面积和分布;2.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数量、质量、结 构和分布,森林按起源、权属、龄组 、林种、树种的面积和蓄积,生 长量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3.生态状况:包括森林健康状况与生态功能,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土地沙化、2荒漠化和湿地类型的面积和分布及其动态变化。第三条 调查周期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原则上每五年复查一次。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要求当

6、年开展复查,翌年第一季度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复查成果。第四条 调查总体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省为总体进行调查。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大时, 为提高抽样调查 效率,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总体抽样精度以全省范围作为一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 95%可靠性,下同);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 总体的抽样精度由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计得到。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1.有林地面积:凡有林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 12%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 95%以上;其余各省在 90%以上。2.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 4%

7、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 90%以上;其余各省在 85%以上。3.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 5 亿立方米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 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在 85%以上,其余各省在 90%以上。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1.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 5 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 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2.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 5 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 80%以上,其余各省不3作具体规定。3.活立木蓄积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第六条 复位要求一、样地复位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 98%以上。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桩(或坑槽)、四条边界和样地内样木及胸径检尺位置完全复位。但考

8、虑到影响因素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 地复位:l.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 认出样 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坑槽)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和枯损木等。2.前期样地内的样木已被采伐且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GPS 坐标)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3.对位于大面积无蓄积的无立木林地、未成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非林地和经济林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4.对位于急坡和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

9、类型的目测也确定无误。二、样木复位固定样木复位率要求达到 95%以上。样木复位标准为: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经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 错测者为复位样木。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木复位:1.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者。42.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等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即后期胸径小于前期胸径)的样木,以及前期 树 种判定和胸径测量有错的样木。3.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或方位角和水平距),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 对应样木者。第七条 调查允许误差1.引点

10、定位: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超过 lmm,引线方位角误差小于 1,引点至样地的距离测量误差小于 l%;用 GPS 定位时,纵横坐标定位误差均不超过1015m。2.周界误差:新设或改设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小于 0.5%,复位样地周界长度误差小于 1%。3.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 8cm 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 8cm 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 5%,且最多不超 过 3 株。4.胸径测量:胸径小于 20cm 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 0.3cm;胸径大于或等于20cm 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 1.5%。5.树高测量:当树高小于 10m 时,测量误差小于 3%;当树高大于或等于 10m时,测量 误差

11、小于 5%。6.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5第二章 技术标准第八条 土地类型(地类)一、类型划分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 2 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 8 个二级地类, 13 个三级地类,见表 1。地 类划分的最小面 积为 0.0667hm2(1 亩)。表 1 地类划分表一级 二级 三级 代码乔木林 111红树林 112有林地竹 林 113疏林地 120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131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 132未成林造林地 141未成林地未成林封育地 142苗圃地 150采伐迹地 161火烧迹地 162无立木林地其它无

12、立木林地 163宜林荒山荒地 171宜林沙荒地 172宜林地其它宜林地 173林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180耕地 210牧草地 220水域 230未利用地 240工矿建设用地 251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252交通建设用地 253非林地建设用地其它用地 254二、技术标准(一 ) 林地61.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 0.20 的林地,包括乔木林、 红树林和竹林。(1) 乔 木林:由 乔 木 (含 因 人 工 栽 培 而 矮 化 的 )树 种 组 成 的 片 林 或 林 带 。其 中 ,林带 行 数 应 在 2 行 以 上 且 行 距 4m 或 林 冠 冠 幅 水 平 投 影 宽 度

13、在 10m 以 上 ;当 林 带 的 缺损 长 度 超 过 林 带 宽 度 3 倍 时 ,应 视 为 两 条 林 带 ;两 平 行 林 带 的 带 距 8m 时 按 片 林 调查 。包 括 郁 闭 度 达 不 到 0.20,但 已 到 成 林 年 限 且 生 长 稳 定 ,保 存 率 达 到 80%(年 均 降水 量 400mm 以 下 地 区 为 65%)以 上 人 工 起 源 的 林 分 。(2) 红树 林:生 长 在 热 带 和 亚 热 带 海 岸 潮 间 带 或 海 潮 能 够 达 到 的 河 流 入 海 口 ,附着 有 红 树 科 植 物 或 其 它 在 形 态 上 和 生 态 上

14、具 有 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3) 竹林:附着有胸径 2cm 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由不同竹类构成的竹林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 0.100.19 之间的林地。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 2cm 的小 杂竹丛,以 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 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 2 行以上且行距 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 3 倍时,应视为 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 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1) 国家特 别规定灌木林地:按

15、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1)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人 工 造 林 (包 括 植 苗 、播 种 、分 殖 造 林 )和 飞 播 造 林 后 不 到 成 林年 限 ,造 林 成 效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苗 木 分 布 均 匀 ,尚 未 郁 闭 但 有 成 林 希 望 的 林 地 :7 人工造林成活率 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 400mm 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 70%以上;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 3000 株/hm 2 以上或 飞播治沙成苗 250

16、0 株/hm 2以上,且分布均匀。(2) 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 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 用地以及种子加工、 储藏等 设施用地。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表 2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单位:年400mm 年降水量以上地区南 方 北 方400mm 年降水量以下地区营造方式乔木 灌木 乔木 灌木 乔木 灌木封山育林 5-8 3-6 5-10 4-6 8-15 5-8飞播造林 5-7 4-7 5

17、-8 5-7 7-10 5-7直播 3-8 2-6 4-8 3-6 4-10 4-8人工造林 植苗、分殖 2-5 2-4 2-6 2-5 3-8 3-6注 :慢 生 树 种 取 上 限 ,速 生 树 种 取 下 限 ;大 苗 造 林 、短 轮 伐 期 用 材 林 由 各 省 自 行 规 定 ,青 藏 高 原 参 照 北 方 地 区 。(1) 采伐迹地:采伐后 3 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 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2) 火 烧迹地:火灾后 3 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 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3) 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造 林 更 新 达 到 成 林 年 限 后 ,未 达 到 有 林 地 、灌 木 林 地 或 疏 林 地 标 准 的 林 地 ; 已经整地但 还未造林的林地; 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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