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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ppt

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7018686 上传时间:2019-05-01 格式:PPT 页数:31 大小:20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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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定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有以下特点:(1)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2)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扩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3)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和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2、、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的预防,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3、或者抢夺病历资料,该条适用于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的处理,报告 处理 证据封存 尸检 尸体处理,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防止损害扩大: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协助科主任、医务科做好患者及家属解释沟

5、通等工作,证据封存,病历封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解封时要医患双方在场解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人员,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尸检,患者死亡,医

6、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体处理,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少数民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提起 鉴定单位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鉴定提起,患者 医患双方 法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

7、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人员,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单位,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

8、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

9、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争议处理途径,行政处理 司法诉讼 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患协商,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赔偿内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

10、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无单独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费,医疗事故罚则,处罚对象 处罚形式 处罚情形,处罚对象,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处罚形式,机构 警告、暂停执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人员 (1):医疗事故罪、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2):暂停执业6-12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

11、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其他处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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