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自动监控设施,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
2、行两种方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社会化运营要求,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
3、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化运营单位权力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环保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4、;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运行委托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等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确认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出现检查不合格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