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执法监察部分,二一年四月,一、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的特点,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思想贯穿条例始终,推动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在执法监察有关规定中也充分体现这一特点,并与城乡规划法紧密衔接。进一步加大对不同情况、各有关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多角度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全面维护“先规划后建设”的法定原则。取消规划验线管理事项,将放线验核工作前移,简化了审批程序。,二、对资质单位的管理,行业管理与依法强制相结合: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划行业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涉及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行业管理规定。,三、有关条款解读,(一)规划验线: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具体放线查验作业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阶段,把放线测量报告列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要件。,(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要求,(三)规划验收,(四)面积测算问题,(五)对资质单位的有关罚则,(五)对资质单位的有关罚则,(五)对资质单位的有关罚则,(五)对资质单位的有关罚则,(五)对资质单位的有关罚则,四、主要措施,严格资质管理 严厉查处资质单位违法行为 建立与国土房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 建立信息平台、四部门间信息共享 强化责任考核力度,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