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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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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票据概述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功能 包买托收票据福费廷融资方式,第一节 票据概述,广义票据和狭义票据 票据流通的形式 票据的法律系统 票据的特性 票据权利,广义票据和狭义票据,广义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例:提单、保险单、股票等 狭义票据: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无条件由自己或他人支付一定金额例:汇票、本票、支票等,第一节 票据概述,广义票据和狭义票据 票据流通的形式 票据的法律系统 票据的特性 票据权利,票据流通的形式,广义票据采取三种形式转让流通: 1、过户转让(Ass

2、ignment)或通知转让 2、交付转让(Transfer)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过户转让(Assignment),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它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 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它是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A承担对 B的债务 1万元(即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而同时 C承担对 A的债务 1万元,对于 A而言,可以将对 C的债权转让给 B用以清偿对 B的债务,但是必须事先通知 C,不然 C没有义

3、务支付 1万元给 B。,善意(Good faith),指票据行为中的诚实性,不知道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可疑之处。只要是诚实地办理某个票据行为,即使出于疏忽,也被认为是善意的行为。对于善意的确定必须根据具体事实而定。,善意取得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方法取得,即以背书或直接交付形式。因继承、公司兼并等法律规定而取得则不算。 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无恶意指取得票据时不知道让与人的票据权利缺陷。这里缺陷一般指以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而不具有合法的票据权利。重大过失指让与人的权利缺陷本可判断知悉却因严重疏忽过失而无察觉。,权 利 缺 陷:在票据行为中出现了诈骗、劫持、暴

4、力,以及其他违背善意原则的情况,A向 B购买一批彩电,价值 100万元,B将该笔应收账款,即债权转让给 C,C作为受让人有权要求 A付款。但是 B所提供的彩电不符合合同的规定,A有权拒绝付款给B,但是 B的权利转让给 C,当 C向 A收款时,根据民法规定,C受让的债权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由于 B未能提供正确的商品,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相应其享有的权利是有缺陷的,因此 A有权拒绝付款给 B,同样可以拒绝付款给 C。,交付转让(Transfer),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

5、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A承担对 B的债务 1万元,而同时 C承担对 A的债务 1万元,对于 A而言,可以将对 C的债权转让给 B用以清偿对 B的债务,但是必须事先通知 C,不然 C没有义务支付 1万元给 B。 若C作为债务人签发一张以A为债权人的票据,A转让票据给B以清偿对B的债务,当B持票提示C付款,C就不能以未收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付款给B。,流通转让(Negotiation),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受让人取得票据

6、,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付对价(For value),对价(Value):就票据而言,是指广义地接受任何“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合约”之物(货物、劳务、货币等)。 凡无对价或无相当的对价取得票据的,仍虽享有票据权利,却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只持票人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他的权利才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在 A与 B的交易中,A因为 B的请求签发一张以 B为收款人的本票,而 B作为票据债权人将本

7、票转让给C,C作为善意的并给付了对价的持票人,在向 A提示本票并要求 A付款时,A有义务付款,即使 A与 B的交易存在同样的问题,其原因就在于 C受让的票据权利可以超越其前手权利缺陷的限制。如果票据不曾转让,B直接向 A主张权利,A当然可以 B未能提供正确的商品拒绝付款给 B,但是票据转让后,C提示票据主张权利时,C的权利就受到各国票据法的保护,获得了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的法律系统,所谓票据法(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就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行为以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包括广义的和狭义的票据法。 日内瓦票据法系 英美票据法系,票据的法

8、律系统,英国票据法(1882年 Bill of Exchange Act)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 国 票 据 法,内容:汇票(包含支票,1957另立支票法八款作为修订和补充)和本票 结构主体:围绕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其必备的法律条件,英 国 票 据 法,主要特点:1.从法律上保护票据的流通,它制订了一套完整的流通票据制度,使票据能够充分发挥流通工具的重要作用。2.从法律上保护和发挥票据的信用工具和支付工具作用。3.在银行处理大量的票据业务中,适当地保护银行权益,提高银行效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内容: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

9、e and Promissory Notes signed at Geneva,1930),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Uniform Law for Cheques signed at Geneva,1931)在法、德、瑞士、瑞典、意、日、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上签订,英美未派代表参加签字。 结构主体:围绕各种不同的票据行为规定其必备的法律形式及程序。,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与英国票据法的差异,1伪造背书以后的拥有汇票人,前者认为可以成为持票人,后者认为不能成为持票人,没有持票人的权利。这就引起了付款问题、付款人或承兑人责任问题、行使追索权问题的差异。(前者规定没有受害的

10、影响,而后者规定受害影响很大) 2对于“保证”的票据行为,前者有完整的规定,而后者仅有近似规定。 3票据的对价观点,前者没有规定,而后者有明确规定,还进一步规定了付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给予正当持票人优越的权利,支持票据流通转让,保护银行权益。,票 据 的 特 性,流通性(Negotiability):是指票据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据英国票据法,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票据的流通转让性所强调的对受让人票据权利的保护,在对票据偷窃以后受让人权利保护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一张以 A为收款人的票据,不慎被他人所偷,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

11、对价受让该张票据,B同样受到票据法的保护,享有票据完全的权利,到期可以提示要求债务人付款,若债务人拒不付款,则 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而 A不可以以偷窃为由强迫 B归还票据,A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票 据 的 特 性,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是一种不过问原因的证券。票据受让人不用调查票据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就可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使票据得以流通),票 据 原 因,原因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包括两方面内容: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票 据 的 特 性,

12、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的权利义务全凭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不需要过问票据基本关系的原因,这才有利于票据的转让流通(票据是要式不要因) 票据的要式性除了要求票据作成,即出票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外,实质上对票据的转让、承兑、保证等行为都有要求,各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都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只有票据行为均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该票据才称得上是要式齐全的票据。,票 据 的 特 性,提示性(Presentment):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需要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返还性(Returnability):说明票据模仿货币

13、的功能,仍有它自身的局限性,一经付款,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票据概述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功能 包买托收票据福费廷融资方式,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票据概述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功能 包买托收票据福费廷融资方式,第二节 汇 票,汇票基本项目 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必要项目 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汇票的定义,我国票据法定义: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 业 汇 票,商 业 汇 票,支 票,银 行 汇 票,汇 票 基 本 项 目,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

14、支付命令 出票地点和日期 付款时间 一定金额货币 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写明其为“汇票”字样,英文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Draft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视此项为必要项目,以区分汇票、本票和支票。 英国票据法不将此作为必要项目,且规定若一张票据的付款人和出票人是同一人或付款人是杜撰的或是无支付能力的人,则持票人有权选择将该票据作为汇票还是本票处理;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就是支票等等。,汇 票 基 本 项 目,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出票地点和日期 付款时间 一定金额货币 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收款人名称

15、出票人名称和签字,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英文的支付文句须用“祈使句”(尤其应避免用虚拟语气) 支付命令/委托须是无条件的,否则整个汇票无效 如何认定票据是否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要认真查看票据上记载的支付文句中是否附加了某项与”无条件支付”对立的条件,包括支付委托或承诺是否受合同关系的限制,支付的方法是否有限制,无条件的支付命令,(1)支付给ABC公司或其指定人金额为1000美元Pay to ABC Co. or ord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2)如果ABC公司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支付给它们金额10000美元Pay to ABC Co.

16、providing the goods they supply are complied with contract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invalid bill) (不得以其他行为或事件为条件) (3)从我们的1号帐户存款中支付给ABC公司金额为1000美元Pay to ABC Co. out of the proceeds in our No. 1 account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invalid bill) (从某宗资金中付款的命令是有条件的命令),无条件的支付命令,(4)支付给

17、ABC银行或其指定人金额为10000美元,并将此金额借记申请人帐户开设在你行Pay to ABC Bank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and charge/debit same to applicants account maintained with you. (acceptable) (一项没有限制的付款命令且要求借记某一帐户,则是无条件命令) (5)支付给ABC银行或其指定人金额为10000美元。按照纽约XYZ银行于某年8月15日开立信用证第12345号开立这种汇票Pay to ABC Bank or order the su

18、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Drawn under LC No. 12345 issued by XYZ Bank, New York dated on 15th August, 2002. (acceptable) (写明出票条件),汇 票 基 本 项 目,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出票地点和日期 付款时间 一定金额货币 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对于国际票据,国际惯例采用“行为地法律”原则,所以国际票据的成立与否,应以其出票地法律来衡量 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汇票出票地点填该托收行接

19、受办理托收手续的地点和出票人所在地。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汇票出票地点一般填议付行的所在地和出票人所在地。,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三个作用(1)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2)决定付款到期日对于出票后定期汇票 (3)决定汇票的有效期(因为有效期从出票日起算),汇 票 基 本 项 目,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出票地点和日期 付款时间 一定金额货币 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又称付款期限(tenor),有四种: (1)即期(At sight/ On demand/ On presentation)即期汇

20、票(Sight/ Demand draft) (2)见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须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后者责任,并确定付款到期日。 (3)出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须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后者责任。 (4)定日(At a fixed date),关于付款到期日算法的国际惯例,算尾不算头“Atafter” 月为日历月 半月按15天计算 先算整月,后算半月 节假日顺延,汇 票 基 本 项 目,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出票地点和日期 付款时间 一定金额货币 付

21、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汇 票 金 额,支付一定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即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绝对固定的数额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均规定以大写为准,我国则规定该汇票无效。实务中则最好将此种票据退回出票人令其更改。,汇 票 金 额,附带利息记载 :汇票的付款金额附带利息记载的效力应服从出票地法律 按英国票据法:允许,但若利息记载金额不确定,则该汇票无效 按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只有即期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可以有此项记载,其他汇票则视利息记载无效,但汇票仍有效。利息金额不确定,则汇票有效,利息记载部分无效 按我国票据法:无明确规定,汇票金额确定,

22、汇票有效,利息金额不确定,则利息记载无效,汇票仍有效,附带利息记载,“Pay t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plus interest.”支付金额1000美元加利息。(利息无法计算)“Pay t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plus interest at 6% p.a. (per annum/ per year).”(计息期限无法确定)“Pay t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plus interest at 6% p.a. from the date her

23、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支付金额1000美元并按年率6%从出票日起算至付款日止计算。(有效,计息期限是“算头又算尾”),汇 票 金 额,2.分期付款 英国票据法允许汇票分期付款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汇票分期付款 3.支付等值其他货币,必须注明汇率,汇 票 基 本 项 目,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出票地点和日期 付款时间 一定金额货币 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付款人(Drawee),又称受票人,他是接受命令的人,不是确定付款人。 付款人名称、地址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 付

24、款人与出票人应是两个不同的当事人。,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汇票应按照合同规定填写买方(进口商)的名称和详细地址,即使汇票上不能列出详细地址,托收委托书上也应作出详细指示,代收行对于因所提供的地址不完整或不准确而引起的任何延误概不负责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汇票根据UCP500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不应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银行将视该汇票为一份附加的单据;而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付款人名称,汇票付款人也应填开证行的名称,汇 票 基 本 项 目,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出票地点和日期 付款时间 一定金额货币 付款人名称和付

25、款地点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收款人名称(又称汇票的抬头),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完整准确的全称“Pay to C Co. only”(仅付C公司)“Pay to C Co. not transferable/ negotiable”(支付C公司,不可转让)“Pay to C Co.”(支付C公司)并在汇票正面另有“not transferable/ negotiable”(不可转让)字样限制性抬头汇票的出票人只对收款人负责这种带有限制转让的汇票,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只能以一般民法上债权让与的方式转让。,收款人名称(又称汇票的抬头),2指示性抬头(Demon

26、strative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C Co.”(支付C公司的指定人)“Pay to C Co. or order”(支付C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to C Co.”(支付C公司)转让时可以背书或交付转让(自由流通转让) 3 执票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英国票据法“Payable to bearer”(支付执票来人)“Pay to C Co. or bearer”(支付C公司或执票来人)可直接交付转让,不须背书,收款人名称(又称汇票的抬头),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汇票收款人一般使用指示性抬头,即以托收行为收款人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汇票收款人一

27、般为议付行指示性抬头,即“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汇 票 基 本 项 目,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出票地点和日期 付款时间 一定金额货币 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出票人名称和签字,出票人开出汇票时首先要签字,承认自己的债务责任,汇票方可有效。如果签字是伪造的,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则汇票无效。出票人如为公司,应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最好是手签)加盖公司公章。,出票人名称和签字,出票人委托其法定代表或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字/签章时, 须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例:在签字/签章前加上For A Co.或On behalf

28、of A Co.或For and on behalf of A Co. 或Per pro.(拉丁文,由代表)A Co.等文字或加盖公章 有时还需在其签字/签章旁注明该人在公司或单位的职务名称例:For A Co., New YorkSignature(Manager),出票人名称和签字,最重要的记载项目,用以确定出票人的票据责任承认债务、按票据记载承担票据责任 无出票人签字/签章、伪造出票人签字/签章,以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票人签字/签章,为无效票据 持有缺项票据时,因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签发该种票据,所以丧失票据权利,但仍可享有民事权利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

29、当的利益,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收款人 受票人(付款人) 出票人(签章)这三个当事人在同一汇票上的位置是相对固定的,但有时候也会重叠。如受票人和出票人为同一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当事人。,汇票的种类,1、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类:即期和远期。 2、按照付款人和出票人的不同分类:当出票人、付款人均是商号时,商业汇票;当出票人、付款人均是银行时,银行汇票。 3、按照汇票是否跟随单据分类:当汇票不附带单据时,称为光票;当汇票附带单据时,为跟单汇票。 4、按收款人的不同分类:持票来人汇票和记名汇票。,汇票签发与审核实训,我国北京的A公司从美国纽约B公司购买原材料一批,货款为5000美元,与此同时A公

30、司销售货物给美国纽约的C公司,应收回货款恰巧也是5000美元,A公司为节省结算时间,同时也是因为资金短缺,在与B公司结算时,采用汇票进行,即在今日签发以B公司或其指定人为收款人、以C公司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给B公司。试按照上述要求签发该张汇票(未明确项目,可合理自定),汇票签发与审核实训,Exchange for USD5,000.00 Sep. 13,2011 Beijing At 3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B Co.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FIVE THOUSAND ONLY To C Co., New Yor

31、k For A Co., Beijing(signature),第二节 汇 票,汇票基本项目 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必要项目 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一、成套汇票,指“付一不付二”和“付二不付一” 条款 二、需要时的代理人:汇票若以买主作为付款人时,在其名称旁边记载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名称和详细地址。如果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退票时,持票人可向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联系,求助于他,如愿意即可参加承兑,到期日参加付款,因为他准备充当付款人,故又称为预备付款人,第二节 汇 票,汇票基本项目

32、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必要项目 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必要项目,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第二节 汇 票,汇票基本项目 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必要项目 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汇票当事人 票据权利 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的次序 汇票持票人享有的充分权利,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让人,保证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参加承兑人,持票人,付对价 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基本当事人,流通当事人,汇票的当事人

33、,汇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出票人的责任: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汇票基本当事人,付款人(Drawee,不是Payer):付款人是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Addressee),我们通常按其职能称其为付款人。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名,他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的付款责任。 承兑人: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和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Acceptor),他以自己的签名表示他同意执行出票人发给他的无

34、条件命令。 承兑人的责任是:按照他的承兑文义保证到期日自己付款。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汇票的持票人,被迫付款的背书人或出票人,都可凭票向承兑人要求付款。,汇票基本当事人,收款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的人,他是第一持票人。出票人开出汇票,立即交给收款人,他第一个持有汇票,从而产生对于汇票的权利,故收款人是主债权人,他所持有的汇票,是一项债权凭证,他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让人,保证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参加承兑人,持票人,付对价 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基本当事人,流通当事人,汇票的当事人,汇票流通当事人,背书人(Indorser):指收款人不拟凭票取款,而以

35、背书交付的方法,转让汇票,卖给他人。收款人背书后成为第一背书人,以后汇票继续转让,还有第二、第三背书人,他们是汇票的债务人。 背书人的责任: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汇票流通当事人,被背书人(Indorsee):接受背书之人。当他受让汇票,如再转让时,他就成为另一个背书人,如果他不转让,则将持有汇票,就成为第二持票人,所以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债权人,最后被背书人必将是持票人。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当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

36、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债务人。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汇票流通当事人,保证人(Guarantor):是由一个第三者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经过保证签字的人就是保证人。他与被保证人负相同的责任 持票人(Holder):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现在正在持有汇票者,持票人泛指尚未转让或已经转让的持有汇票的人。(1)付过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2)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付过对价持票人,指不论持票人自己是否付了对价,只要前手付过对价,他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通常是指前手付过对价,自己

37、没有付对价而持票的人。也就是持有已经付过对价的票据持有人。 英国票据法认为经转让而接受汇票的持票人,依照他是否付过对价,对汇票有着不同的权利。,付 对 价 持 票 人,付对价持票人可以由自己支付对价,也可以本人不付而由某个前手支付 本人支付对价,根据是充分对价还是部分对价,持票人权利不同 本人不付对价而仅由前手支付,其权利不能超越其直接前手的权利,若该前手权利有缺陷,那么持票人的权利同样受该权利缺陷的约束,正当持票人(善意持票人),据英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正当持票人应具备的条件:(1)他的前手背书是真实的 (2)汇票票面完整正常 (3)取得汇票时,没有过期 (4)不知汇票曾被退票 (5)也

38、不知转让人的权利有何缺陷 (6)他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汇票,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汇票当事人 票据权利 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的次序 汇票持票人享有的充分权利,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的记载,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是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又称票据上的权利,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是不同的。票据权利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与票据同时存在,是通过票据的所有权来实现票据的权利。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分类,根据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分: 第一次请求权,一般称作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的委托人请求根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

39、利,包括对汇票付款人、支票付款行以及本票出票人的请求权。其他的付款义务人可能是担当付款行、票据交换所等。(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第二次请求权,一般称作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向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就可以向票据的次债务人请求偿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次要的、附条件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具有时效性,若票据债权人在法定票据时效届满后已丧失了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则票据权利即告消灭 由于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债务人又有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分,因此关于对不同债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其时效也有所不同,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

40、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的一切诉讼权利,对承兑人自到期日起算,3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汇票之持票人对于背书人及出票人之诉讼权,自在恰当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算,1年间不行使,因时效已过而消灭;背书人相互间及背书人对出票人之诉讼权,自背书人清偿之日起或者背书人自己被起诉之日起算,6个月不行使,因时效已过而消灭 本票时效与汇票相同 支票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

41、及其他债务人之追索诉讼权,自提示期限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不行使,因时效已过而消灭,;支票之付款债务人对其他付款债务人之追索诉讼权,自清偿之日或者其被起诉之日起算,6个月不行使,因时效已过而消灭,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的次序,承兑前:1、出票人;2、第一背书人;3、第二背书人; 承兑后:1、承兑人;2、出票人;3、第一背书人;,汇票持票人享有的充分权利,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 汇票转让他人 背书汇票 发出退票通知给前手当事人 向前手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用自己的名字起诉 丢失汇票后获得副本 在支票或银行即期汇票上划线和委托一家银行托收票款,第二节 汇 票,汇票基本项目 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我国票据法

42、规定的汇票必要项目 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狭义票 据 行 为,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 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广义票 据 行 为,还包括票据处理中其他有专门规定的行为 提示 付款 参加付款 退票 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Issue),我国票据法: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1、出具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指权利的设定)2、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指权利的转让),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 背书的种类: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2、空白背书(Blank End

43、orsement)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4、带有条件的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5、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特别背书(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需要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字样,并经背书人签字 我国票据法规定: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特别背书(完全背书),背面:,PAY TO THE ORDER OF D COMPANYFOR C COMPANY(SIGNED) D COMPANY是被背书人C COMPANY 是背书

44、人,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 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可选择:1、不作背书,将汇票单纯交付给后手,此时他不对汇票承担责任2、可作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作成空白背书后,与来人抬头汇票相同,两者都是仅凭交付而转让。,空白背书,FOR C COMPANY(SIGNED) ) C COMPANY 是背书人,限制性背书,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 作成限制性背书的汇票,禁止被背书人把汇票再行流通或转让,他只能凭票取款。,限制性背书,PAY TO D COMPANY ONLYFOR C COMPANY(SIGNED) D COMPANY

45、是被背书人C COMPANY 是背书人,带有条件背书,作成背书可以附带条件,但是附带的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有着约束作用,它与付款人、出票人无关。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带有条件背书实际是指背书行为中的交付,只有在条件完成时方可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托收背书,托收背书是要求被背书人按照委托他代收票款的指示,处理汇票。 借以授权被背书人代收票款,被背书人虽然持有汇票,但没有获得汇票所有权(托收背书的实质):1、仅是接受委托,为了代收票款的目的而在票据上背书,并不转让票据所有权2、行使由票据产生的一切权利3、应受前手背书人所遭受一切索偿和

46、抗辩的限制4、托收的背书人对于票据的任何后手持票人不承担责任。 我国票据法允许托收背书,规定托收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的提示(Presentment),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 提示期限及地点: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或规定的地点办理。 提示的渠道:1、持票人到付款行柜台提示2、通过票据交换所的清算银行交换3、代理行、联行通过邮寄票据提示给付款行,汇票的承兑(Acceptance),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据行为。 汇票承兑的种类:1、普通承兑:指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2、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

47、辞改变汇票承兑后的效果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承兑,ACCEPTEDJULY 21,2011FOR A COMPANY(SIGNED)该行为表明A公司在2011年7月21日承兑了汇票,汇票的付款(Payment),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具体过程: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然后付款人付款并收回汇票,从而使汇票上的法律关系结束。,汇票的退票(Dishonour),又称拒付,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人死亡、宣告破产、避而不见,以致持票人无从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的,也

48、称为拒付。持票人在法定时间内提示,若遭到拒付,即刻产生追索权。,汇票的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退票通知的目的:使汇票债务人及早知道拒付,以便做好付款准备 英国票据法:持票人若不作成退票通知并及时发出,即丧失其追索权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退票通知仅是后手对于前手的义务,不及时通知退票并不丧失追索权。但是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前手遭受损失的则应负赔偿之责,汇票的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发出退票通知的方法 依次通知 全体通知,追索(RECOURSE),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前手偿还票款和费用的行为称为追索。 持票人是主债务人,有权向背书人、承兑人、

49、出票人及其他的债务人追索。 索偿的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包括汇票上规定的利息;损失的利息;做成拒绝证书和退票通知的费用。,汇票的拒绝证书(Protest),汇票退票后,持票人应当提供有关拒绝证书,以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或者无从提示 拒绝证书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的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持票人要求公证人作成拒绝证书所付的公证费用,在追索票款时一并向出票人算收,汇票的拒绝证书(Protest),英国票据法:外国汇票在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的一个营业日作成拒绝证书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汇票不获承兑或付款时,须以正式行为证明之,即作成拒绝承兑证书或者拒绝付款证书 我国票据法: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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