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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国际货款的结算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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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八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第一节 票 据,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第三节 信 用 证,第四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2,支付工具,货币,票据,汇票 本票 支票,现金,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3,第一节 票据,一、票据 p196 (一)定义(二)性质,是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4,(三)票据的当事人 出票人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 受票人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持票人指持有票据的人(通常是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收款人收

2、取票款的人,也是票据的债权人。 背书人指在票据反面签字,并把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作出承兑。,5,1、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 (1)主票据行为出票 (2)从票据行为: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2、主要的票据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四)票据行为及票据种类,6,二、主要的结算票据,(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1、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中国票据法),“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该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将来可确定的时间或将来特定日期,对某人或其

3、指定人或持票人(受款人Payee)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英国票据法),出票人(drawer),受票人/付款人(drawee /payer),汇票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7,2、基本内容 (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须负票据责任,不得更改,且大小写一致,8,(2)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期限(若欠缺,推定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点(若欠缺,推定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出票地点(若欠缺,推定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汇票编号 出票依据 付一不付二或付二

4、不付一 利息和利率,9,10,汇票样本,11,3、汇票的种类,有无随附单据,付款时间,光 票,跟 单 汇 票,即 期 汇 票,(Clean Bill),(Documentary Bill),(Sight Draft),(Time Bill or Usance Bill),远 期 汇 票,出票人,银 行 汇 票,商 业 汇 票,(Commercial Draft),(Bankers Draft),承兑人,商 业 承 兑 汇 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Bankers acceptance draft),银 行 承 兑 汇 票,汇票的使用,12,即期汇票和远期

5、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远期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方法: (1)指定日期付款( Fixed Date) (2)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3)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4)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即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是: Payat sight,13,4、汇票的使用,A、即期汇票,B、远期汇票,出票,提示,付款,出票,提示,承兑,提示,填汇票内容、签章、交付,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付款人将票款支付给持票人,拒付和追索,付款, 汇票抬头,14,出票(

6、Issue) 受款人(抬头)通常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Payee) (2)指示性抬头(To order)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To bearer) 提示(Presentation) (1)付款提示 (2)承兑提示 承兑(Acceptance),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成为汇票的次债务人。,背书转让,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承兑(Accepted),签名,注明承兑日期,交还持票人,15,背书(Endorsement) (1)背书方式 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7、或不记名背书 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或记名背书 (2)前手(Prior party)与后手(Subsequent party) (3)贴现(Discount ),返回,汇票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字(或加上受让人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16,拒付(Dishonour)或退票案例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执票人,丙为受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到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向丁付款。问:丁此时有何权利?如何行使?追索(Recourse) 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

8、人可向其前手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17,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 p199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二)本票的必备内容,表明“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18,商业本票,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分即期和远期。,由银行签发,都为即期。国际结算大多使用银行本票。,(三)本票的种类,我国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19

9、,(四)本票与商业汇票的区别,基本当事人 票据性质 票据行为 主要债务责任 份数,(两个;三个)(承诺式;委托式)(无须承兑;远期须承兑)(出票人;出票人、承兑人) (一式一份;一式多份),20,三、支票(Check) (一)定义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 (二)必备内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空头支票, 无条件支付前提, 付款人资格限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21,(三)种类,支 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划线支票,未划线支票,(四)支票的效期,我国票据法规

10、定,支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既可转帐,也可提取现款。,只能转帐,不得取现。,22,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区别,2 3 2 2 3,银行 企业/个人 银行 企业/个人 存款人,银行 银行/企业/个人 银行 企业/个人 银行,委托式 承诺式 委托式,即期/远期 即期/远期 即期 即期/远期 即期,不需/需 不需/需 不需 不需/需 不需,1 2 1 1 1,出票人 、承兑人 出票人 付款人,无 有/无 无 无 无,23,练习,下面的汇票中,哪种可以转让?转让时需要什么手续? 1、pay to XX only. 2、 pay XX or order

11、. 3、 pay to XX , not transferable. 4、 pay to the order of XX. 5、 pay to bearer.,24,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问: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

12、,25,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 (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 (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分析,26,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一、汇付(Remittance) (一)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 p200,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划分,

13、可分为顺汇和逆汇。 汇付采用顺汇,托收采用逆汇。,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汇款人进口商或债务人 收款人出口商或债权人 汇出行进口地银行 汇入行出口地银行,27,(二)汇付的种类 1、电汇(T/T) 2、信汇(M/T) 电汇、信汇的收付程序 3、票汇(D/D)票汇业务使用银行即期汇票 票汇的收付程序比较:三种汇付方式有何异同? (三)汇付的特点,28,汇款人 (进口商),收款人 (出口商),汇入行,汇出行,电汇/信汇委托书,委托付款,解付汇款,电汇收款迅速费用较高 信汇费用低廉时间较慢,进出口合同,电汇、信汇的收付程序,29,票汇的收付程序,汇款人 (进口商),收款人

14、(出口商),汇出行,汇入行,解付汇款,通知汇入行,购买银 行汇票,进出口合同,提示银 行汇票,交付银行汇票,* 收款人可将汇票背书转让,30,(三)汇付的特点,案例:我国某出口企业A与另一国的进口企业B之间签定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但是,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B方延至装运月中才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并声称货款已汇出。为保证按期交货,我出口企业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C银行代收票据。1个月后,接到C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物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进口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我出口企业A进行了追偿,但进口方B早

15、已人去楼空,我方承受了较大的损失。 问:我方在本案中存在哪些失误,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31,分析,我方在本案中有三个方面的失误: 1、在对买方的资信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的情况下,就贸然使用风险很大的汇付方式; 2、对于买方对支付条件作出更改的情况,未予以重视和怀疑; 3、未能采取措施鉴别汇票的真伪就匆忙发货。,汇付特点 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32,(四)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p202 1、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2、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凭单付汇(Remittance against Do

16、cuments)进口方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方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某些商业单据或某种装运证明把货款付给出口方。 (五)汇付条款 p79 应明确汇付时间、汇付方法和金额,33,二、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含义及分类1、含义(书p204)2、分类,托收,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34,光票托收:凭商业汇票付款,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跟单托收:凭商业汇票付款,附带商业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或其他与商品有关的单据。)国际货款结算大都采用跟单托收方式。,35,跟单托收的种类,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使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付

17、款赎单。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使用远期汇票,见票承兑,到期付款,付款赎单。 使用远期汇票,见票承兑,承兑交单,到期付款。,见票后天付款 提运单后天付款 出票后天付款见票后天付款 提运单后天付款 出票后天付款,36,比较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异同点。,相同点: 1.都属于跟单托收; 2.都要开立远期汇票; 3.都要办理承兑手续; 4.都是买方在将来某个时点付清货款。 不同点: 1.交单条件不同; 2.领单时间不同; 3.卖方承担的风险不同。,思考,37,转移货款,承兑 交付单据,(二)托收的当事人及流程,委托人 (出口方),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付款人 (进口方)

18、,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1,2,3,8,4,8,跟单托收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流程,7,进出口合同,托收委托书,付款提示,承兑提示,委托收款 传递单据,支付货款,交付货物,支付货款交付单据,5,7,6,5,9,10,支付货款,6,38,(三)托收的性质与特点 属于逆汇。 属于商业信用(使用商业汇票) URC522规定: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托收对于出口人来说存在极大的风险,案例1,案例2,D/AD/P after sight D/P at sight,(四)托收条款 p80应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及付款期限等 (五)与托收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托收统一规则,39,第三节

19、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一、L/C的含义、性质和作用 (一)L/C的含义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方开立的在即期或一个可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40,进口商,出口商,银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申请开证,有条件支付承诺: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41,(二)L/C的性质 p98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

20、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y for payment),42,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43,2、L/C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

21、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UCP600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业务。即使信用证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44,3、L/C是一种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 transaction) UCP600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银行付款遵循“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的原则,表面(On face)一致的原则。,(三)信用证的作用 安全保证、资金融通,45,二、L/C的当事人 p81,开证申请人进口商 开证行进口地银行 受

22、益人出口商,有时也可能是中间商 通知行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只负责鉴别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议付行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付款行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偿付行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银行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为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 受让人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46,案例分析:,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

23、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 问: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47,不能拒绝退款。,理由: (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问:如果换作偿付行,结果如何?,信用证业务中各当事人关系,债务人,债权人,出票人,受票人,持票人,无审单义务、也无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保兑行或议付行可由通知行兼任,终局性付款,

24、独立付款保证; 责任与地位同开证行,49,三、L/C的主要内容及开立的形式 (一)L/C的主要内容(样本104),对L/C本身的说明(L/C的种类、号码、兑付的方式、开证日期、有效期、付款地点等) L/C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及其指定的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 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描述(发票、装箱单、货运单据、保险单、使用汇票的说明等),50,对货物的描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对运输的要求(运输方式、装运期限、起运地、目的地、可否分批、可否转运等) 开证行对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及适用的惯例 其他事项(特殊指示)(如

25、:限制性议付条款、限制性运输条款等),51,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2001年12月1日前,但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1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L/C,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L/C 开抵我方。我方于12月5日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拒付。 问:银行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二) L/C业务中的重要期限,52,注意开证时间: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开证时间;若未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开立信用证。同时,信用证业务中还要特别注意三个有效期,银行可以拒付。,因为我方货物装运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时间。

26、 本案中,我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开证时间,在进口方拖延开证的情况下,造成我方备货时间过短,以致遭到银行拒付。,53,(1)L/C的有效期,UCP600规定,若信用证未规定有效期,该证无效。,L/C中三个重要期限,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 交单议付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 (2)L/C的装运期一般应明确规定装运期;若只有有效期而无装运期,可理解为二者为同一天,即“双到期”。,54,案例分析:国外开来不可撤销L/C,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2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

27、日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3)L/C的交单期,UCP600规定: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晚于L/C的有效期,55,(三)L/C的开立形式 1、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 2、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 (1)简电本(Brief Cable) (2)全电本(Full Cable) (3)SWIFT信用证(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简电本不是有效的L/C文件,不能作为交单

28、议付的依据。,信用证样本,56,四、协调信用证的国际惯例UCP600(跟单L/C统一惯例)为了规范信用证业务的运作,国际商会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3年5月通过,后经多次修订,最新文本是2007年修订的,简称UCP600。该惯例被世界各国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所适用。但该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对其适用,该惯例才对信用证有约束力 。,57,五、L/C的种类 p82 案例1 某出口商收到一份信用证,上面没有明确该信用证属于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出口商备货过程中,忽然收到通知,声明该信用证已被撤销。请分析该做法是否符合UCP600的惯例? 解答:不符合。 UCP60

29、0已取消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这一种类。,58,案例2: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签订了出口合同,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59,分析

30、: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60,案例3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

31、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问: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61,A公司不能结汇。,理由: (1)根据UCP600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但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分析,62,(一)按L/C下的汇票是否随付货运单据 1、跟单L/C(Documentary L/C) 2、光票L/C(Clean L/C) (二)按付款时间分 1、即

32、期L/C(Sight L/C ) 2、远期L/C(Time L/C;Usance L/C),63,(三)按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 1、保兑L/C(Confirmed L/C)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L/C,由设在我国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拟宣布破产,该行不再承担对L/C的付款责任。问: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64,解答: 该保兑行的做法不正确。 UCP6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以外的一项确定的承诺,保兑行对受

33、益人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因此,在首先付款的责任方面,保兑行与开证行相同。只要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保兑行就须付款。,不可撤销的保兑的L/C对出口商来说有双重保证,65,(四)按兑付方式划分兑付包括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 1、即期付款L/C(Sight Payment L/C) 该种L/C一般不需要汇票 2、延期付款L/C(Deferred Payment L/C)或无承兑远期L/C 该L/C不使用远期汇票,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 3、承兑L/C(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一般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66,(五)议付L/C(Negotiation L/C

34、) (1)公开议付L/C(Open Negotiation L/C) (2)限制议付L/C(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 ),(六)按受益人对L/C的权利是否可转让 1、可转让L/C(Transferable Credit) 受益人可以将其信用证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的信用证。 注:信用证的转让应发生在信用证被承兑前。 2、不可转让L/C(Non-Transferable Credit) 只有L/C明确注明“可转让”时才可转让,否则视为不可转让L/C。,案例,67,(七)背对背L/C(Back to Back L/C)或转开L/C,指信用证受益人以原证为基础

35、和担保,要求银行另行开立的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该证一般用于第三方贸易。,对开L/C(Reciprocal L/C)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分别是回头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多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业务。,68,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通知行 议付行,付款行 开证行,1 合同,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2 申 请 开 证,3 开立信用证,寄交通知行,4 通 知 信 用 证,船公司,5 装运,6 B/L,7 交 单 议 付,8 垫 付 货 款,9 寄单索汇,10 偿付,11 提 示 付 款,12 付 款,13 交 单,14 B/L,15 提货,六、信用证实务,(一)信用证业务的一

36、般结算程序,69,(二)合同中的信用证支付条款(84、104) 包括开证时间、信用证的类别、付款时间、信用证金额、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事项。,70,某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 12月马赛港交货。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

37、元支付给卖方。,案例思考,71,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72,第四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一、主要支付方式的比较 二、不同支付方式的选择,各种支付方式选用的影响因素,安全 占用资金时间长短

38、 手续繁琐、费用多少,本章节结束,73,本章小结,本章主要讲述了国际货款结算过程中涉及到的支付工具、支付方式等内容,重点讲述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相关问题。本章重点及难点:汇票、信用证,74,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P的风险?,案情某年5月份D公司开始与一美商开展贸易活动,并在6月份成交一笔生意;美商进口一个20柜的台面板,条款为L/C at sight;现在美商对该期货物质量反映良好,并发函预定另一20柜台板,条件为D/P at sight,原因是做D/P比做L/C省钱。问:有哪些预防措施可使D公司防患于未然?,75,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P的风险?,分析 一、几个要注意的问题D/P AT SI

39、GHT与L/C AT SIGHT相比,缺少了银行信用的重要保证,银行虽参与其间,只是提供服务,并无非收妥不可的保证,这对委托人而言,是致命的弱点,因此在D/P AT SIGHT结算方式中,付款人的信誉是最重要的。只有对付款认作充分调查,认可付款人的信誉的基础上,才能以D/P AT SIGHT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委托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76,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P的风险?,(1)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方式、单据名称、详细分类及份数、托收费用由谁负责等条款必须清楚注明。 (2)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至银行,也不能作成以银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根据URC52

40、2(托收同意规则),倘若货物直接发至银行,或者作成以银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然后由银行凭以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将货物交给付款人,而没有事先征得该银行的同意,则银行没有提货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委托人到银行办理托收时,在托收申请书上必须清楚的表明付款人名称、地址,开户行名称、地址,尽可能详细,避免出现代收行找不到付款人的现象。 (4)委托人可以在托收委托书上标明如遇拒付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例如要求做成拒绝证书、货物抵港时要求代收行办理存仓保险等工作。如果国外银行为声明不办理,那么当委托人遭拒付时,代收行就应设法代办,并将办妥结果告知托收行。,77,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

41、/P的风险?,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对出口商而言,做D/P的最大风险就是由于进口商的信誉有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他不去银行赎单,乘机要求降价或因为市场变化,拒收货物。那么,出口商就要在当地贱卖或将货物退运回来。在本案例中,出现聚首货物的可能性较小。台面板是个通用产品,市场变化应该不会起伏很大,因此此案例的最大风险时进口商可能要求降价。要增加出口保险系数的话,可以将托收同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如可以要求客人先T/T部分货款,余额作D/P,这样一来,即可以节下银行费用,又可以降低风险。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客人一般是不会宁可损失预付款而不去银行赎单的。,78,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P的风险?,

42、三、在细节上的把握 1.选择较有信誉的客户。 2.在出B/L时一定要出:TO SHIPERS ORDER; TO THE ORDER OF XXXX BANK为抬头的B/L。 3.在B/L的NOTIFY PART栏也以通知代付行为佳。 4.千万不要在市价走低时采用。 5.考虑在CIF 或CIP成交时,投保“买方出口收汇险”,增加风险防范手段。 6.同时,在为收款期间多与客户联系,了解市场情况,一旦市场走低,即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出货。,79,案例: 一份可转让信用证为出口1万件衬衫并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A转让给B公司执行出口4000件衬衫。B公司在执行了出口1000件衬衫任务后,不想再继续执行,就

43、把余下的3000件衬衫出口任务转让给C公司。C公司出口完3000件衬衫,备好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结果被拒付。 问:银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80,分析:银行可以拒付。UCP600规定,若信用证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信用证可以被分部分地转让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受益人。但已转让的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次序居其后的其他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属于此类其他受益人之列。因此银行可以拒付C的货款。,81,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简电通知中表明了L/C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公司收到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

44、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中的数量不符。问: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82,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与信用证证实书中的数量不符,其差异视具体情况处理:(1)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大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及时补交不足货物(2)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小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及时与买方联系,确定多交部分货物的收取和货款支付问题,分析,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内容制作单据,以便能凭证结汇。,简电本不是有效的L/C文件,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83,综合案例分析,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

45、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2000通则和UCP600分别说明理由。,84,分析如下:我公司应按信用证规定向议付行提交单据,由议付行向开证行索款。理由如下: (1)根据INCOTERMS2000解释,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2)合同规定以信用证结算,根据UCP600解释,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卖方提交的单据

46、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 (3)CIF合同项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为装运港船舷,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货物在途中受损,买方可凭单据或凭证向责任方进行索赔。,85,保兑信用证案例分析,(1)保兑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2)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86,托收案例1,国内

47、某公司以D/P 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87,案例1分析,(1)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2)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全靠进口商的信用。,88,案例2:D/P改D/A致损案,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 100000

48、.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委托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A at 60 days sight”。委托行在强调D/A的风险性后,委托人仍坚持要修改,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要求,委托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89,1、托收的性质。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D/A与D/P的风险。 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 3、提单抬头。 提单以进口方为收货人,使进口方很容易提货。 4、托收银行的选择。 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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