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破损、报废赔偿制度1.由于固定资产久用破损须作报废处理的,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维修部门认定,总务科审核,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同意,方可实施报损,审批权限如下:到正常使用年限属自然报损,不到正常使用年限属非自然报损:科 长 主 管 院 长自 然 一万元以下 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上非自然 二千元以下 五千元以下 五千元以上2.大额度固定资产报损,按要求须卫生厅同意的,均需按要求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3.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报财务科进行账户调整处理。4.非自然报损的固定资产,在报损时使用科室必须说明原因,经核实批准后,还须酌情进行赔偿。四、严格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1.对交付后的固定资产必须做到日常保养与定期维护、检修相结合。设备类:后勤自身使用的大、中型设备,日常保养归口使用科室,医疗使用的固定的大、中型设备,归口总务部门。定期维护检修均归口总务部门或由总务部门委托外部有关部门。房屋类:日常保养、定期维护、检修均由总务部门或委托外部有关部门进行。2.定期维护、检修根据不同性质与要求,设备类半年至一年进行一次,房屋类三年至五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