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水电三局西龙池工程施工局安全生产奖惩办法1、总则1.1、目的为切实有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杜绝人身伤亡和重大事故 ,在施工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根据业主及工程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2、适用范围凡我施工局从事山西西龙池抽水蓄能电站施工生产的所有单位适用本办法。在我施工局承(分)包施工的局外劳务组织,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1.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水电三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规程汇编水电三局 03-2003水电三局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局安监字(1998)第 15 号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处罚规定西龙池电站工程建设项目部安委会
2、11-20031.4、定义和名词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取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惩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犯安全规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给予教育和处罚。局外劳务组织:泛指建筑队、包工队、局外参建我施工局施工项目的单位。2、安全目标控制22.1、各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力。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及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和其他事故 ,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2.2、施工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照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各自
3、的安全生产职责,逐级提出分解,一级向一级负责,严格考核,系统控制,有序运行。施工局局长向工程局承担安全生产职责,努力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施工局所属各单位向施工局负责,积极实现安全目标。作业中队( 厂) 、班组的行政主要领导向本单位( 工区) 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员工。2.3、施工局根据所承建工程规模、单元工程固有的危险程度等,确定年度或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考核指标,以“责任书”的形式,在年初或适当的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由施工局局长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按照分层控制的原则,各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把关,形成纵向到底的系统控制网络。2.4、考核期内,适用于施工
4、局安全考评的保证项目:2.4.1、按安全口径统计的各类事故控制在指标以内,安全管理有序,施工生产现场文明规范。2.4.2、无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年千人重伤率在工程局下达的指标以内,年轻伤伤害频率10。2.4.3、车辆交通事故不超过 5 起/百台年(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 人,轻伤 3 人,经济损失不足 30000 元,无人员死亡事故)。32.2.4、机械电气设备事故不超过 4 起/百台年(指修理费用一般设备 1000 元以内,关键设备 30000 元以内)。2.4.5、无重大车辆、机电设备和火灾事故。2.4.6、无大面积的群体中毒事故。2.4.7、当年无新增职业病患者。2.4.8、达到水电施工
5、企业安全文明考评标准的相关要求。3、奖励3.1、施工局在每年的第四季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考核,作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工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工区)”的评定,同时对单位(工区)的行政正职和有关领导及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作出评价。3.2、被评为施工局和工程局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施工局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和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的奖励,按相关规定,奖金由施工局发给,对有关部门、专管人员的奖励比例,由施工局安委会确定。3.3、施工局被评为水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时,除按工程局文件规定对有关领导、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外,施工局也将给予其他有关领导、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3.4、施工局对
6、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领导、安全人员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定者给予表彰或奖励:3.4.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防止人身伤亡、职业病工作中作出成绩的;3.4.2、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等方面提出建议,并经实践是卓有成效的;43.4.3、排除事故隐患或抢险有功,使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或减轻损失的;3.4.4、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纠正违反劳动纪律、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成绩显著的;3.5、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有功人奖励决定、奖励金额由施工局党政领导或分管副局长作出。3.6、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施工局将向工程局或经工程局向水电集团公司推荐表彰。3.7、施工
7、局将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落实奖励基金。其奖金总数可在结算人工费中按 1 3%提取(土建取上限、金结制安取下限),划归安全部门用于施工局经常性的安全考评和年终、特殊工程项目等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4、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及安全部门的意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4.1 对责任单位领导行政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4.2、对责任单位领导的经济处罚执行施工局规定。4.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责任划分,对有关人员的处分:4.3.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或解除劳务合同,留用察看12 年、行政警告或记
8、过)的处分,并处以 500 元的罚款。4.3.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 200300元的罚款,处分期间不得评奖。54.3.3、对责任者所在的队(厂)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 300400 元罚款,处分期间不得评奖。4.3.4、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工区)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上报工程局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两起重伤以上事故,除上报工程局通报外,并处以 500 罚款。4.3.5、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党工委、党支部书记的处分,应报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4.3.6、工区发生一次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以上的群伤、群亡事故,工区领导应在一周内向施工局、两周内向工程局党政领导
9、说明事故经过、原因及所采取的措施。对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报请工程局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 1000 元罚款,取消工区当年一切评先资格。4.3.7、对上述未提到的其他有关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款作出处罚。4.3.8、事故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4、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4.4.1、不重视安全文明生产,对事故隐患不处理或措施不力,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罚款 1000 元。4.4.2、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无证上岗或安排禁忌症患者操作特种设备的,每发现一人,罚款 200 元。4.4.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按规定对员工、民工(包括外协施工队)进行安全教育,
10、经施工局安全部门指出后仍不改进的,罚款 1000 元。4.4.4、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存在重大隐患,经检查指出后仍不进行改进的,罚款 1000 元。64.4.5、因责任造成职工伤亡(包括比照因工)的,每轻伤一人,罚款 500 元,每重伤一人,罚款 2000 元,每死亡一人,罚款 20000 元(若有抚恤对象的,同时应向工程局一次性交纳定期抚恤费,提取标准由工程局确定)。一次事故中既有轻伤、重伤又有死亡的,按照上述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4.4.6、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补报或谎报的,除按(4.4.5)罚款外,另按每一人次加罚安全教育监察费:重伤 2000 元、轻伤 200 元。4.4.7、使用
11、不符合安全资质的民(包)工队,或对民(包)工队使用前不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且又无有效合同以包代管的,经指出并逾期不予纠正的,罚款 1000 元。4.4.8、违反消防法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工程局的有关规定处罚。4.4.9、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造成事故的,按照局公字(1996)第 01 号文件关于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4.4.10、局外劳务单位和组织(包括聘用工),在我施工局承包工程施工或进行生产加工运输等任务的,必须接受施工局的安全管理,并将有关安全规定内容纳入合同条款地。违反安全规定的,均按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罚。4.5、对违反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定等行为的经济处罚,参照
12、附表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处罚规定执行。4.6、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本局以外原因造成的事故(在分清事故原因,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对单位和个人免于处罚。75、罚款使用5.1、对责任单位和违规个人的罚款,由施工局安全部门以书面通知下达,施工局财务部门每月如数一次性从单位结算或个人工资中扣除,划归安全罚款专户,作为施工局安全奖励基金的补充。5.2、施工局所收罚款除按规定上缴安全监察教育费外,余额全部进入安全基金,用于施工局内部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表彰奖励。6、附则6.1、本办法与工程局、业主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工程局和业主规定为准。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工区)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6.3、本办法由水电三局西龙池工程施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二 00 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