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有机结合起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但不包括政府奖惩。三、考核依据1、工作指标考核: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2、组织机构考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3、基础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
2、履职情况;4、集团公司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四、考核方法1、考核期限:分为每年一次考核和三年一次考评。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评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以精神奖励为主,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证书。2、考核程序:(1)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每年 12 月 30 日前被考核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总结;(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等方2式,汇集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3、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明细表附后):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70分以下(
3、含 70 分)为不合格单位; 81 分至 90 分为达标单位;91 分至 96 分(含 96 分)为良好单位;96 分以上为优秀单位。五、奖励经费筹集及发放标准1、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其基金来源:(1)集团及各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个人出资。其中,集团公司总经理个人每年出资 3,000 元,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每年出资1,500 元;(2)各企业按年度管理费用的 1.5%提取安全经费,作为安全生产基金。年终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审核收缴,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审计部管理;(3)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费由集团公司机关经费支付,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金由“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支
4、付。2、发放标准:(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金,根据企业规模、人员等情况,奖励标准为 3,000 元5,000 元;(2)考核奖励年度考核为优秀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 1,800 元;年度考核为良好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 1,200 元;年度考核为达标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 600 元;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罚款 800 元,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罚款 5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 300 元。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除按照以上规定罚款外,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向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对相关人3员进行处罚。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企业发生安全
5、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对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1、发生非伤亡安全责任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罚款、降薪、减薪等方式实施。行政处理分为免职、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 1050 万元(含 50 万) ,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 110 万元(含 10 万) ,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 310 万元(含 10 万) 。处罚主要负责
6、人5001,000 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 80%处罚;(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 51100 万元(含 100 万) 、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 1160 万元(含 50 万) ,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 1030 万元(含 30 万) 。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 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 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 50%处罚;(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 100 万元以上、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 60 万元以上,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0 万元以上。处罚主要负责人 6,00010,000 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
7、责人罚金的 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 50%处罚。2、发生安全责任伤亡事故,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4(1)一次轻伤 2 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 1,0003,000 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 80%处罚;(2)一次重伤 1 人的,处罚主要负责人 2,0005,000 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 80%处罚;(3)一次重伤 2 人以上的,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4,0006,000 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 80%处罚;(4)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全年岗位工资的 1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
8、工资的 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 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 2%;(5)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死亡事故的(含一次性亡两人)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年岗位工资的 2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 1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 1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 5%;3、发生安全事故后,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 5 日内,将分析处理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给予经济处罚。(1)对隐瞒轻微事
9、故的行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 1 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 5,00050,000 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8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500 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 200 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 2 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 50,000200,000 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2,0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1,500 元、5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 600 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轻伤或 1 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坏 200,000 元以上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5,0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3,000 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 1,000 元。(2)隐瞒一般事故以上行
10、为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 ,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10,0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8,000 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 5,000 元。4、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造成事态扩大的;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责任人,致使相同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对应标准加重 50%进行经济处罚。5、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负有管理责任,除接受区政府的处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1)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经济处罚 8,000 元;(2)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 15,000 元,分管领导经济处罚 10,000 元,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 5,000 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济处罚 2,000 元。七、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所属单位制定出相应考核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考核依据主要有岗位履职、工作业绩、安全管理技术知识、业务技能等实施奖惩。八、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由责任单位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进行处罚。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及员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因工伤亡事故免于处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