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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939006 上传时间:2019-04-2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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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实行,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市教委、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初中学籍,委属中学由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区(市)直属初中、小学学籍由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其他初中、小学由区(市)教委、乡(镇)教委和学校管理。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第三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第四条 高中招生实行“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的考试办法,按“择

2、优录取“的原则录取。高中按计划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第五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入学办法改革,逐步实行完全相对就近升入初中的办法。初中招收新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统编学号。第六条 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全部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由当地区(市)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执行法定入学年龄确有困难的区(市),须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青岛市教委批准后执行。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新生

3、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中小学新生的学籍档案,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否则一律无效。学籍档案应留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

4、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高中,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初中、小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第十一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以 45 人为宜,中学以 50 人为宜。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 50 人,中学班额不超过 56 人。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第十二条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

5、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接收。在一般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的省、市重点(规范化)高中学校。第十三条 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第十四条 初中和小学学

6、生在本学区内原则上不得转学;市内四区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 4 公里(或 8 站),要求转学的初中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普通高中学生市内四区内、各区(市)内不得转学。对在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在高一第二学期末或高二第一学期末,可向职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职业学校考核合格并报市教委职业教育处和普通教育处批准后,可转入职业学校就读。第十五条 要求到应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一后初中学生,称为“暂读生“。学生到他校暂读,须由家

7、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档案移交原注册学校。原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学生到他校暂读,其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均由暂读学校负责。接收暂读生的学校,须加强对暂读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考核暂读生德、智、体等各项成绩,并记录在册。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

8、校保送范围。学生到他校暂读,须按规定交费;接收暂读生的学校不得向暂读生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办理市内转学或暂读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集中办理,平日不予办理。对未经原注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学生的学校,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第十八条 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接受教育的,不属借

9、读生)。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本地)借读: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2、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3、父母一方在本市(本地)工作,且具有本市(本地)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4、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均在我市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5、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境外学生。第十九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校学籍档案复印件

10、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借读期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一条 借读生须按青岛市教委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一定的借读费。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一般应回原学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市内四区小学六年级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市内转学。第二十五条 境外

11、人员子女在我市借读按有关办法办理。第四章 休学和退学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学生

12、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原则上只准许休学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处理学生退学,应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并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学校

13、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予以处罚。凡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 考 核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非毕业年级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末考试。考试和考查方法可灵活多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评定。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青岛市中学生思想品德评

14、定标准以及省教委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第六章 升级、留级、跳级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第三十七条 学生每年末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如所留学科到毕业时仍不及格,则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15、中小学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复读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插班复读生;假期期间不得上课。第三十九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高中毕业证与会考合格证两证合为一证,由省教委会考办发给“毕业会考合格证“,学校填写毕业证,然后到市教委进行塑封并验印。初中、小学毕业生除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外,还可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并由所在区(市)教委安排验印(委属初中学校由学校验印)。毕业证书的编

16、号与学号要一致。第四十二条 高中在校生参加毕业会考有不及格科目的,允许补考;因某科目不及格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仍可参加下一年度相应科目的会考补考,如补考及格,可发给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证。初中、小学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准予补考一次,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高中:高中会考成绩(含考查科目)有一科不及格者。初中:1、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2、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3、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

17、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小学:语文、数学有一科不及格者;第四十三条 在中学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在校生都应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并载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注明原因,附上医院证明。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只能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五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申请中途退学的,只能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

18、明信。对违反有关规定,乱出证明、出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市教委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第四十七条 中小学毕业证书由省或市教委统一规格并监制。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委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高中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五种;初中、小学

19、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第五十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区(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第五十一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第五十二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且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第五十三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

20、通知家长。第九章 其他第五十四条 建立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各学校要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期中、期末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情况报告单“。第五十五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第五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高中会考成绩等材料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第五十七条 各校应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

21、作,教务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第五十八条 区(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确定一名教委分管主任负责,同时在教育科(处)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乡(镇)教委也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五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处分。第六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逐步使用微机管理学籍。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第六十二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区(市)的学籍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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