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ppt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6920358 上传时间:2019-04-27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33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指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含如下三个要素: (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做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叫做债务人。,(二)债的内容 1、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特征如下: (1)债权为财产权。 (2)债权为请求权。 (3)债权为相对权。 (4)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 (5)债权具有相容性。 (6)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可以作出的行为,具体包括: (1)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要通过债务

2、人实现给付行为方能达到目的。 (2)给付受领权,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是债权的本质所在。 (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履行债务。 (4)处分权能,债权人可以抵消、免除让与债权。,2、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1)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获得最大满足。 A、法律明文规定。 B、当事人约定。 C、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2)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

3、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 (3)不真正义务,也称间接义务。 (4)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所应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给付。,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权的相对性 2、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3、债权的有偿性 三、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个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

4、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不当得利 (三)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六)主债与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交付财物的债。劳

5、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也就是债所给付的标的为劳务。,第二节 债发生的根据和债的变更,一、债发生的根据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引起债发生的根据有如下几种: (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二)侵权行为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侵害他方当事人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造成他方损失时,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发生了债的关系。 (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使他人受到利益或者避免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成立要件如下: 1、管理他人事务,且该事

6、务不能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一般来说,只要管理人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即便没有明确的为他人利益管理的目的,而又不单纯是为了自己利益管理事务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3、无法律上的义务。 (四)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成立条件如下: 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五)缔约上的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受损害的情况。 (六)单独行为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

7、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遗赠、扶养,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的债的主体,内容及客体,也可以是改变其中一项或两项。 (一)主体的变更 1、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其中,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 (1)债权让与的条件,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不可让与的债权包括: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 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c)不作为债权 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B、按照当事人的

8、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债权的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A、法律地位的取代。 B、从权利随之转移。 C、让与人应当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D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A、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B、表见让与的效力,即让与人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行为并未生效或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C、

9、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D、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2、债务的承担债务的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1)债务承担的要件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2)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抗辩权随之转移。 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3、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

10、并转移于第三人。 (1)合同承受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的转移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的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二)内容的变更债的内容的变更,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 (三)客体的变更债的客体的变更,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的变更。,第三节 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完成自己的义务。在某些情

11、况下,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二、债的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三)经济合理性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第四节 债的不履行,一、债的不履行的概念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实施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也就是债务人没有按债的内容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全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二、债的不履行的责任条件 (一)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只要债务人有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履行

12、债务的事实,无论是债务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债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免责情况:,1、不可抗力。比如,火山、地震、罢工等 2、债的不履行是由于债权人的过错。 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除责任的条件,而这些条件确已成就时,也可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二)债权人受到损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受到经济损失,债务人应负赔偿的责任。 (三)不履行行为与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三、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没有可能实现。所谓不能,不仅指物理上或理论上不能,还包括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可以认为的不能。履行不能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二)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三)履行

13、不能的法律后果 1、如果不可归责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2、如果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应负责任。 3、债务人部分履行不能,债权人可以请求不能部分的损害赔偿,还可以就可能部分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4、债务人的给付不能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债务人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让与他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受领的赔偿物。 四、履行、受领迟延 (一)履行迟延,履行迟延,是指债务已到履行期,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履行有确定期限的债务,届期不履行,就应负迟延责任;履行无确定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负迟延责任。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 1

14、、因可归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履行迟延,对债权人不利时,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并请求赔偿因迟延所受的损害。 2、如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履行迟延,债务人不负责任。,(二)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已提出的给付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或没有按照约定予以协助,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权人对这种情况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1、受领迟延,债权人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债务人提出履行和保管给付物等必要费用,但债务人并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如果是货币之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过程中,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3、标的物在迟延受领期间因意外事故发生毁灭损失时,其损失由债权人负担。,第五节 债

15、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现存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原因如下: 一、清偿 (一)概念债的清偿,是指债务人完成了债中所规定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因而债的法律关系即行消灭。 (二)代为清偿,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时,清偿可由第三人进行。 1、适用条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清偿费用,通常情况下包括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等。若法律无规定

16、,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由债务人负担。 二、抵销 (一)概念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分为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三、提存 (一)概念债的提存,是指债务人因有一定情况的出现,请求法院或法律规定的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为目的,把债的标的物交付上述机关的法律行为。,(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17、。 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 4、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1)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2)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3)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1)

18、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承担。 四、免除债的免除,是指债权人消灭债权的意思表示,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例外情况: 1、涉及第三人利益。 2、法律另有规定。 六、当事人死亡 1、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随着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死亡而消灭。 2、非人身性质的债,当事人死亡并不是引起债消灭的当然原因,而只能引起主体的变更,由继承人就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