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2 页 隐蔽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隐蔽工程范围第一条 隐蔽工程主要包括:路基基底处理、特殊路基处理、挡(护)墙基坑及砌筑;桥涵基础施工、基底换填加固;隧道初期支护、衬砌、回填和塌方处理;各类工程钢筋加工、布置和防水层;混凝土圬工及预埋件施工等。第二章 隐蔽工程施工禁忌第二条 未进行隐蔽工程签证或漏检就自行覆盖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三条 现场无技术、试验、质检人员 24 小时旁站监理。第四条 发现问题未经业主或者监理或者技术人员同意随意变更设计或使用其他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第五条 未编制作业指导书或未进行技术交底。第六条 施工队人员不具备相关施工经验,特种工未持证上岗。第七条
2、旁站技术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第三章 隐蔽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第八条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旁站监理的组织策划,明确隐蔽工程项目和检查规定,落实值班制度及旁站人员,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实施、有控制、有奖罚、有结果。项目领导、管理、技术、质检、试验人员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协助驻地监理工程师把好旁站监理关、质量关。条九条 隐蔽工程及时检查,由该项目主管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后,填写检查证,备齐有关附件资料,提前约请有权签证的质量检查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复检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检查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和要求填写,字体工整,数据准确,填报份数满足要求,签证手续齐全有效。影响安全的基础
3、工程签证后立即封闭,避免地质变化危及结构安全。第十条 严格隐蔽工程旁站监理,整个实施过程必须记录在案,在施工日志中详细描述,主要内容包括:隐蔽项目、时间、地点、施工队负责人、技术第 2 页 共 2 页 负责人、旁站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及工艺标准、质量控制情况等,以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第十一条 旁站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大胆工作,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计文件、质量标准、工艺要求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四章 旁站监理责任第十二条 专职质检工程师或现场工程师因工缺席,经项目总工同意,可委托同级技术人员或现场工程师代检签证,并做记录。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未经技术、质检人员和现场工程师检查签证而自行覆盖的,必须揭盖补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施工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 对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或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总工及现场工程师研究处理。第十五条 强化监督检查职能,严格岗位责任追究制。凡因监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旁站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项目总工程师要加强现场旁站人员的监督检查,防止擅自离岗和脱岗。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质量通病、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事故及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十六条 对不按施工技术规程、质量工艺标准施工的行为或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旁站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并对其实施经济处罚,问题严重的、可以建议撤换队伍。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