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6901391 上传时间:2019-04-26 格式:PPT 页数:136 大小:29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36页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36页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36页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36页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540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3个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3个税种的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背景 1、与增值税相衔接 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在修订增值税的同时,有必要对营业税、消费税两个

2、税种进行修改。 2、营业税税制自身完善的需要。 3、纳税服务的需要。,修订背景,修订的总体原则,此次修订,总体上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延续性原则。 (二)针对性原则。 (三)重要性原则。 (四)统一性原则。 (五)前瞻性和弹性原则。,营业税的主要变化,1、条例的主要变化(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4点)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三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四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2、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3点) 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 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

3、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 三是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营业税的主要变化,一、纳税义务人,1、基本规定(条例第一条、细则第三条、细则第九条、细则第十条 ) 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细则第九

4、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细则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一、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2、特殊规定(细则第十一条、细则第十二条 ) 细则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

5、纳税人。 细则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一、纳税义务人,以上有关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变化有3个方面: 变化一:明确了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人。(细则第十条) 变化二:并非都是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如果是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话,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细则第十一条) 变化三:删除了原细则中“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

6、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的规定。此次修改对纳税人已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已不适用。,一、纳税义务人,准确理解纳税义务人,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的解释在征税范围中讲解) (二)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属于“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范围。(也就是九大税目。),一、纳税义务人,(三)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 但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征税范围 : 第一种: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收营业税。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

7、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 无关的劳务凡属于营业税列举征收范围的仍应当征收营业税。,一、纳税义务人,第二种: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的内设机构为本单位内部提供的应税行为。 这个规定在理解上我们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1、必须是内设机构。所谓内设机构,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 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2、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链接文件征管法第15条.doc,一、纳税义务人,(四)必须是有偿提供。 细则第三条规定,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一般情

8、况下,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 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但对一些特殊情形,如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应调整其应纳税额。链接文件征管法第36条.doc,关联方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一、纳税义务人,关于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下的纳税人界定问题,94年至今下发了10个政策规定。 此次修订,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变化: 一是经营

9、方式由原先“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修改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二是明确了“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作为纳税人的条件,即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理解此规定,需要把握:1、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2、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对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为承包人。同时对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一、纳税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10、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主要变化: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建筑业分转包行为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将原细则中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劳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写进了新条例。同时为便于应对复杂的经济发展形势,新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其他扣缴义务人。 取消过去扣缴义务人的大部分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规定中涉及到的纳税人完全可以独立完成纳税义务,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也增加了其法律责任。(征管法关于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

11、法律责任有很多规定),二、扣缴义务人,理解本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但其未参与提供应税行为,是代理者或受让者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前提 条件。 (二)只有当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通过代理者与境内受让者结算价款的,代理者才能作为扣缴义务人,否则仍由境内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三、征税范围,1、基本规定(条例第一条、细则第二条、细则第三条 ) 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细则第二条 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

12、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 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准确理解征税范围: (1)把握有关九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执行。链接文件税目注释.doc (2)把握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

13、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三、征税范围,2、关于境内问题。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链接文件财税2009111号.doc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三、征税范围,老规定:细则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

14、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细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第(一)款上升为条例第七条,成为免税条款。第(二)款,与细则第四条原则相同,不必另行规定。),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从“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对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

15、务以及劳务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都视为境内劳务。 2、将“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调整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三、征税范围,关于境内外提供劳务行为判定的原则,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强调的是劳务提供方为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提供的劳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二是接受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强调的是劳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在境内接受劳务的,无论劳务提供方是否在 境内提供劳务,只要接受劳务

16、方在境内,都视为境内劳务。,三、征税范围,关于转让无形资产,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对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强调的是受让方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受让方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则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属于境内行为;反之为境外行为。 二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关键在于所转让的土地是否在境内,如果土地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属于境外行为。,三、征税范围,关于销售不动产境内外行为的界定原则 本条规定,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根据这一规定,判定销售不动产行为是否属于境内行为,其关键在于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否在境内,如果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属于境外行为。,三、征税范围,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细则第

17、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征税范围,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1、赠与行为的适用主体从原先的“单位”扩大为“单位或者个人”,赠与行为的征税范围从“无偿赠与不动产”扩大到“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 链接文件财税2009111号.doc 2、删除了“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 产”的规定。拟放到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明确。 3、增加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8、的其他视同应税行为的情形。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政策规定提供依据。,三、征税范围,对此条规定的理解,还需要注意对自建行为的理解问题。要把握两个方面: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是指自己施工建设,不是指自己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在实际执行中,经常有一些同志和纳税人把自建行为理解为自己投资建设,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自己投资建设并没有发生建筑业劳务,就不能征收营业税。 二是对自建行为要征税必须是发生销售建筑物的时候。自己施工建造建筑物,一般分为自建自用和自建销售,如果自建自用,没有发生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征收 销售不动产营

19、业税,当然也不存在补征建筑业营业税。 链接文件自建住房-财税字【1999】第210号.doc,三、征税范围,4、混合销售行为 (1)一般规定(细则第六条 ) 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

20、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三、征税范围,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变化:删除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出现的争议,一般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来协调解决,因此删除。,三、征税范围,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判定征税的原则: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链接文件混合销售-财税字【1994】第026号.doc(50%问题已废止),三、征税范围,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21、、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到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到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 3、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行为。 4、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三、征税范围,(2)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 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

22、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征税范围,本条规定是新增加的条款。主要是因为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增值税与营业税互相交叉、情况相对复杂。 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的是自产货物,而不是销售所有的货物,也就是说不包括外购货物。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仍按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处。链接文件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doc,三、征税范围,5、兼营行为(细则第八条 ) 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

23、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三、征税范围,与原细则相比,对兼营行为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兼营行为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将“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调整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即将兼营行为扩大到所有应税行为,包括兼营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情形,而不仅仅限定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三、征税范围,二是征收原则发生了变化。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

24、应税行为营业额。”这样调整:1、原先的规定不合理,不能因为兼营行为划分不清楚就全部征收增值税。2、如果对兼营行为划分不清就全部征收增值税,有可能使一些纳税人明明可以划分清楚营业额,但由于经营的项目缴纳营业税税负高、增值税税负低的原因有意划分不清楚,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般为3%),三、征税范围,三是删除了“纳税人兼营的应税行为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由于不存在一并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因此相应的由“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的规定理所当然也应当删除。,三、征税范围,关于混合销售行为与

25、兼营行为的区别: 1、涉及的范围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到货物和应税劳务;而兼营行为不仅涉及到货物和应税劳务,还涉及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应税劳务。 2、行为确认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一项销售行为中涉及到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并且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应税行为、货物销售以及非应税劳务,这些行为往往不会同时发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行为。,三、征税范围,3、接受方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而兼营行为提供应税行为、销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等不一定是对同一个单位或

26、者个人,而往往是不同的购买者。 4、征税处理上不同。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兼营行为是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即对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三、征税范围,四、税目税率,1、一般规定(条例第二条 ) 条例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税 目 一、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27、,税率 3% 3% 5% 3% 3% 5%-20% 5% 5% 5%,四、税目税率,与原条例相比,本条例对税目税率未作修改。只是在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征税范围一栏。主要是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经济行为名目繁多,在征税范围中不一定都能准确体现,为下一步及今后在税目注释上预留空间。(在总局未修改新的税目注释之前,目前仍按国税发1993149号的解释口径执行)。,四、税目税率,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分为三档,即: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 娱乐业,5%20%,注: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个人出租住房,

28、3%的基础上减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四、税目税率,2、特殊规定(条例第三条 ) 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四、税目税率,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29、: 一是按不同税目核算营业额。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要分别核算营业额,对涉及到具体子目或者细目的,还需要按相应子目或者细目来核算。 二是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里的未分别核算还应包括虽分别核算但没有准确核算的 情形 。同时从高适用税率还需按高税率确定适用税目,这主要是因为纳税人申报的时候必须选择一个税目进行申报纳税。,四、税目税率,1、一般规定(条例第五条、细则第十三条 ) 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

30、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五、计税依据,(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五、计税依据,五、计税依据,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相比,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主要删除旧条例中“向对方”,因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往往接受劳务方并不一定 就是付款方,有的是因为接受劳务方与付款方有债权债务关系,有的 是关联企业,有的也没有经济利益关系(

31、如财政支出替特定对象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等),对纳税人而言取得了应税收入就应当纳税,至于是否是对方支付的,不应当作为前置条件。,五、计税依据,1、理解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额问题,一般要把握好七个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l一全额征收营业税。 基本原则2一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基本原则3一赔偿金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基本原则4一坏帐损失不得冲减营业额。 基本原则5一折扣可冲减营业额 基本原则6一“还本”支出不得冲减营业额。 基本原则7一退款行为可以冲减营业额或退税处理。,2、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问题内容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

32、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行为而收取的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一般是并入提供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按照其适用税目缴纳营业税,不单独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五、计税依据,3、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要把握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含义: 链接文件财税2009111号.doc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行政事业收费是

33、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五、计税依据,4、票据使用,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这也就是说纳税人不能自行使用其他票据或者开具自己的发票。 5、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受托方不能收取手续费。如果纳税人代收的费用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还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链接文件增值税细则.doc),五、计税依据,2、特殊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特殊规定比较多,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交通

34、运输业、旅游业、建筑业、金融商品买卖等5种情形,细则第14、15、16、17、18条还有6项具体规定,五、计税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5种情形: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条整合了旧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一是将“运输企业”调整为“纳税人”; 二是将“从事运输业务”或者“从事联运业务”调整为“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其实由过去联合运输(或者共同运输)调整为“总分包运输”。,五、计税依据,在理解本条款规定时,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必

35、须承接运输业务。既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完成货物或旅客空间或者位置的转移,一般应提供运输合同。 2、应当有将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行为,应取得分运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 3、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这里强调的是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输费用,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过路过桥费、铁路基金等等不得扣除。 4、对不参与运输,按“货代”征税。,五、计税依据,(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计税依据,理解这条规定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36、 一是适用主体发生了变化,将“旅游企业”调整为“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而是对所有纳税人,只要其从事旅游业务都可以适用,这也解决了过去不少没有旅游企业资格但实际组织境内外考察的单位差额征税问题。 二是扣除费用有限制,只能扣除以下两类费用: (1)替旅游者支付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对除此以外的如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均不得扣除。(2)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五、计税依据,(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

37、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相比,有4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 二是将“工程”调整为“建筑工程”,这是文字上的表述调整。,五、计税依据,三是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不允许转包,因此这次修订对扣除范围作了限制,对转包业务不允许扣除。(第13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链接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doc 四是扣除

38、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第8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五、计税依据,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适用主体 适用主体为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不再局限于建筑业总承包人。 2、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限于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对转包业务不能扣除。 3、扣除对象 扣除对象只能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均不得扣除。,五、计税依据,(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计税依据,理解该条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适用主体。适用主体为所有纳税人,即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不仅限于金融机构。 2、适用范围。适用范

39、围为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3、卖出价和买入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五、计税依据,(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营业额规定中的一项兜底条款,以利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需要支持的行业,随时作出一些新的按差额征税的规定。,五、计税依据,五、计税依据,2、特殊规定(细则14、15、16、1

40、7、18条) 细则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本条规定是新增加的条款,主要是解决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退款行为税收上如何处理的问题。借鉴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中“(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己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己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主要应把握是否所有缴纳过营业税的退款行为,都可以退税? 退款行为的种类:1、因质量不合

41、格的原因发生的折让行为;2、因撤销或者终止等情况而发生的退款;3、其他原因,如赔偿、违约等。 并不是所有退款行为都可以冲减应纳税额或者做退税处理。对第1种情形,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链接文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进行发票上的处理的话,可以退税;对第2种情形,可以退税;对第3种情形,能否退税,并不是很明确,值得去思考。,五、计税依据,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本条规定是新增加的条款。借鉴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42、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的规定。,五、计税依据,对本条规定的理解,应把握好以下两点: 1、所称的折扣仅指商业折扣,对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都不适用。 2、折扣额能否扣除的关键在于是否与营业额在一张发票上反映,即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五、计税依据,什么是折扣,折扣与折让的区别。 一、销售折扣

43、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促进销售在货物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五、计税依据,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与旧营业税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1、适用范

44、围由原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调整为“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2、由原先“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调整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五、计税依据,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可适用本规定: (1)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即建筑、安装、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装饰劳务,则不适用本规定。链接文件清包工装饰劳务 .doc (此文件已被财税200961

45、号清理)对装饰劳务按条例第五条规定,为纳税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工程中涉及到的货物为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如果工程中涉及到的货物属于实施细则第七条列举的自产货物范畴的,则也不适用本规定。,五、计税依据,2、营业额 在理解该规定时,主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就是过去通常说的“甲供材”要并入营业额征税。 (2)对工程所用的设备要区分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外购? 如果是纳税人外购则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如果属于建设单位提供则不需要并入营业额。 (3)设备和材料的划分。设备名单(皖地税

46、1999266号、财税200316号、皖地税函2006158号),五、计税依据,细则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并没有作较大修改,只是增加了“茶水、鲜花、小吃”等内容。,五、计税依据,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五、计税依据,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 1、适用主体

47、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税收公平原则)链接文件财税2009111号.doc 2、适用范围由“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扩大到“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金融衍生品不断增加,不能完全列举),五、计税依据,关于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其他金融商品的解释 (一)外汇 外汇是国际贸易的产物,是国际贸易清偿的支付手段。目前我国外汇买卖业务的种类包括: 1、即期外汇买卖,是指交易双方按当天的外汇市场的即期汇率成交,并在交易日以后第二个工作日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 2、远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外汇合同约定的汇率,在约定的期限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五、计税依据,3

48、、掉期外汇买卖,即在买进或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掉期业务实际由两笔外汇业务组成,一笔为即期外汇业务,一笔为远期外汇业务,将两笔业务在同一时间内挂在一起来做;两笔业务外汇买卖的金额相同,但所依据的汇率不同。 4、期权外汇买卖,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的买卖。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权利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五、计税依据,(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 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

49、券进行。,五、计税依据,(三)非货物期货 期货分为货物期货和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一般是指贵重金属期 货(如铜) ,农副产品期货(如大豆)和能源期货(如原油)。非货物期货是指货物期货以外的期货,如: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对非货物期货买卖,应当征收营业税。,五、计税依据,(四)其他金融商品 其他金融商品是指除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以外的金融商品,主要包括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是指从原生事物中派生出来的事物,如豆浆就可以称为大豆的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指过去传统的金融业务中派生出来的交易形态。,五、计税依据,关于核定营业税问题(条例第七条、细则第二十条 ) 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50、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是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之所以要将这个条款从实施细则调整到条例中,考虑到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对纳税调整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条例中新增了对营业税纳税调整的规定。,五、计税依据,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我省成本利润率仍按15%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