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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doc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6868366 上传时间:2019-04-25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9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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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60C 5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XXXXXXXX部分代替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Health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laces(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GB XXXX -XXXX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卫生要求 15 卫生管理 56 从业人员卫生 7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常见顾客用品用具配备基本要求 .8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常见

2、顾客用品换洗消毒基本要求 .9GB XXXX -XXXXI前 言本标准4.2.4、4.6.1、4.6.5和4.16.9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5项标准组成。本标准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部分代替GB 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1996游泳

3、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细化了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要求;增加了场所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内容。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省淮

4、安市卫生监督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南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永生、王成东、杨善文、杨健、姜声扬。GB 96639673-199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96639673-1988;GB 16153-199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该标准于 1996 年 1 月首次发布。GB XXXX -XXXX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功能房间、物品配置贮存、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生活饮用水、公共卫生用品和从业人员卫生等方面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美容店、理

5、发店、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商场(店)、书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

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卫生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顾客用品用具 articles in public place公共场所提供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等各种棉纺织品和杯具、洁具、拖鞋、美容美发用品、修脚工具等各种用具以及其他提供顾客重复使用且与皮肤接触的公共用品用具。3.2 工作车 work handcart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经营单位在卫生清扫时用于清洁物品放置和临时保洁,存放一次性用品、耗损品,回收污染物品和废弃物的工作车辆。4 基本卫生要求GB XXXX -XXXX14.1 物品采购、配置4.1.1 采购:公共场所采购公共卫生用

7、品应执行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制度,产品质量应符合卫生要求,中文标识规范。物品出入库应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公共卫生用品索证、验收等资料应至少保存 2年。4.1.2 物品配置:场所内顾客用品用具的配备数量应能满足经营需要,可以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常见顾客用品用具配置基本要求见附录 A。4.2 物品储存4.2.1 顾客用品用具应放置在备用品库房内。 4.2.2 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隔地离墙,距墙壁、地面 10cm 以上。4.2.3 清洗消毒过的顾客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4.2.4 有毒有害物品宜专间存放,或设置专柜并密闭上锁,有专人负责管理。4.3 顾客用品用具4.3.1 公共场所应严格

8、执行顾客用品用具换洗消毒规定,清洗消毒后的顾客用品用具应符合卫生要求。4.3.2 公共场所常见顾客用品换洗消毒基本要求见附录 B。4.3.3 顾客用品存放、运输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清洁物品存放容器和污染物品回收容器应分开专用,有标志标识。4.3.4 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的茶杯、拖鞋等应使用一次性用品。4.3.5 公共场所提供的顾客用具应每客用后严格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用具不得重复使用。4.3.6 清洗消毒后的顾客用具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清洁用具的存放设施和污染用具回收设施应分开专用,有标志标识。4.4 通风换气4.4.1 公共场所应充分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9、无异味。4.4.2 使用集中空调的场所,营业期间新风系统和排风系统或设施应正常使用,防止空气污染物聚集。4.4.3 人群密度高、自然通风条件不良、营业期间不便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风系统或设施,营业期间保持正常使用,新风量应符合卫生要求。4.4.4 使用燃气热水器提供热水的场所,热水器、燃气瓶设置地点宜与使用热水的房间隔室安装,热水器应具有强排风功能,燃烧产生的气体应直接排到室外,保证场所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4.5 空调设施4.5.1 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场所,其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指标及卫生规范应达到 GB XXXX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和 WS 394 中相应的卫生要求。4

10、.5.2 使用壁挂式、吸顶式、柜式、窗式等分散式空调设施的场所,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械通风系统或设施,保证营业期间正常使用。 4.5.3 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使用前应进行清洗,使用过程中应定期保洁。 4.6 生活饮用水4.6.1 宜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GB XXXX -XXXX24.6.2 自备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水源卫生防护和供水过程卫生管理应执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水质达到 GB 5749 的要求,有日常管理记录,能提供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年度水质检测合格报告。4.6.3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

11、,设施的设计、管理和水质应符合 GB 17051 的要求,有日常管理记录,能提供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年度水质检测合格报告。4.6.4 公共交通工具上提供的饮用水水质应达到 GB 5749 的要求。4.6.5 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不宜在客房内放置桶装水供顾客饮用。4.6.6 采用分质供水方式的公共场所,为顾客提供的水质应保证卫生安全,水质达到 GB 5749 和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应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证明文件,做好设备和管道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4.7 游泳池水、沐浴用水4.7.1 人工游泳场所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确保设施设备

12、正常运行,游泳池水水质达到 GB XXXX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的要求。4.7.2 沐浴场所淋浴水、浴池水供应管道、设备、设施等系统的运行应避免产生死水区、滞水区,淋浴喷头、热水龙头等部位应定期清洗消毒。4.7.3 沐浴场所浴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应保证良好运行,浴池水应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水质达到 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的要求。4.8 公共卫生用品4.8.1 公共场所应提供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提供其许可批件复印件。进口普通化妆品,还应提供其备案文件复印件。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符 GB 5296.3 规定,

13、不得提供过期变质产品。4.8.2 美容店、理发店等场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唇膏、眉笔等美容用品应个人专用,不得共用、混用美容用品。4.8.3 公共场所内使用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应能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4.9 卫生专间4.9.1 顾客用具清洗消毒间要求如下:a) 清洗消毒房间应做到专室专用,不得擅自更改房间用途,在清洗消毒间内不得从事与清洗消毒无关的活动;b) 上下水设施和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应保持完好,能正常使用;c) 保洁设施清洁,清洗消毒后的顾客用具应及时保洁;d) 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配备消毒剂定量配制容器(化学法消毒)、洗消器材和工具,有存放橱柜或合适

14、的放置位置;e) 消毒间内不得放置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等物品。4.9.2 备用品库房要求如下:a) 公共场所应根据场所特征合理设置备用品库房,或在场所内清洁区域配备备用物品保洁橱柜,数量和规模应能满足经营需要;b) 顾客用品宜与一次性拖鞋、牙刷、卫生纸、肥皂、沐浴液等耗损品分库存放;c) 备用品库房应专室专用,不得放置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等物品;GB XXXX -XXXX3d) 备用品库房环境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室内无霉斑和积尘,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无病媒生物滋生。4.9.3 顾客用品洗涤房间(洗衣房)要求如下:a) 顾客用品洗涤房间应专室专用,保持环境

15、整洁;b) 顾客用品的洗涤、消毒、烘干设备和洗手、更衣、通风、照明、保洁设施应能正常使用,做好日常维护工作;c) 顾客用品洗涤应做到分类清洗,洗涤后的清洁用品应及时存放到临时保洁设施内,清洁物品和污染物品的存放容器应严格分开,运输过程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二次污染。4.9.4 烫染发间要求如下:a) 烫染发操作应在烫染发工作间(区)内进行;b) 烫染发工作间(区)内机械排风设施完好,能正常使用。4.9.5 卫生间要求如下:a) 公共卫生间应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水、无积垢、无异味,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经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b) 公共卫生间不宜设置座式便器,设置座式便器的应提供一

16、次性衬垫;c) 客房内的卫生间应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卫生洁具进行清扫,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卫生洁具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效果应符合卫生要求;d) 清扫过程应遵循先上后下、先脏后净的原则,有效防止交叉污染。4.10 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4.10.1 顾客用品用具消毒应选择合适的方法,清洗消毒过程规范,保证消毒效果。4.10.2 采用化学方法消毒,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保证消毒液有效浓度和浸泡时间,消毒后的用具应充分冲洗。 4.10.3 采用消毒柜消毒应按照使用说明操作;采用蒸汽、煮沸方法消毒应保证消毒时间、消毒温度。4.10.4 清洗消毒后的顾客用品用具应采取保洁措施,防止二次

17、污染。4.10.5 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过程应有记录,包括消毒时间、人员、方法和消毒物品的种类、数量等。4.11 卫生清扫工具4.11.1 公共场所应配备吸尘器、拖把、抹布等用于卫生清扫的工具、设施、设备,数量充足,能满足清扫保洁工作需要。场所内应合理设置清扫工具存放房间或区域。4.11.2 卫生间清扫应配备专用工具、抹布和用于公用洁具(脸池、浴缸、座便器)消毒的器材,有相应的存放容器。工具种类和抹布数量应与台面、墙面、地面、公用洁具(脸池、浴缸、座便器)清扫相对应,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4.12 工作车管理4.12.1 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配置数量应与场所经营规模相适应。

18、星级以上宾馆和客房数量 50 间以上的住宿场所应配备工作车,按照每层楼或每 20 间客房设置 1 辆的比例配置。4.12.2 工作车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工作车内清洁的公共用品、一次性用品应分类、分层存放,使用过的公共用品和废弃物应配置专用存放设施。GB XXXX -XXXX44.12.3 卫生清扫工具应使用专用存放容器放置在工作车合理位置,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4.13 顾客用品用具外送清洗管理4.13.1 顾客用品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公共场所,可采取外送清洗方式,选择为社会提供洗涤服务的单位进行顾客用品清洗消毒。4.13.2 顾客用品采取外送清洗的单位应按照更换制度将使用后

19、的物品送到专业洗涤单位清洗,签订洗涤合同,建立外送管理台账,有交接记录,洗涤后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4.13.3 外送清洗后的清洁物品储存、运输过程中应有严密的保洁措施,洗涤后的顾客用品应符合卫生要求。4.14 病媒生物防治4.14.1 提倡使用物理方法防治,应根据当地病媒生物的特点和滋生季节制定防治计划和具体措施,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地,定期对场所内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4.14.2 公共场所应配备垃圾桶(箱)、垃圾房、垃圾车等废弃物存放设施,数量充足,使用坚固、防水、防腐、防火材料制作,内壁光滑,便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存放、运输设施应采取加盖、装门等密闭措施,能防止不良

20、气味溢散和病媒生物侵入。4.15 环境清扫保洁4.15.1 公共场所应开展经常性卫生清扫,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4.15.2 公共场所室内卫生清扫过程中应采取湿式清扫或其他合适的清扫方式,避免扬尘。4.15.3 内部环境整洁、舒适,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场所内无物品乱堆乱放、杂乱无序情形。4.15.4 地面无积尘、积水、污物,墙壁、天花板无蛛网、霉斑、剥脱等情形。4.15.5 室内物品上无积尘和不洁物。4.15.6 室内空气清新,应无霉味、烟味和其他异味。4.16 标志标识4.16.1 公共场所设置的禁烟标志,规格宜按照 20cm40cm 设计,应使用白底红字的“禁止吸烟”警语,字体大小适当。

21、4.16.2 公共浴室等沐浴场所应在前厅吧台、更衣室入口处设置固定的警示性标志,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场沐浴,标志应符合醒目、耐用的要求。4.16.3 游泳场所应禁止肝炎、性病、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心脏病、精神病患者游泳,应在入口处、更衣室设置固定、醒目的警示性标志。4.16.4 理发店等场所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存放容器应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4.16.5 清洗消毒间、备用品库房、有毒有害物品存放房间、公共卫生间、染烫发间、洗衣房等功能房间应设置固定标牌,明确房间用途。4.16.6 清洗、消毒设施、备用品存放橱柜、有毒有害物品存放设

22、施、货架等设施上(消毒柜除外)应按用途设置相应的标识。4.16.7 清洁物品存放设施和污染物品回收设施上应有相应的标识,明确用途。4.16.8 卫生间清扫工具及其相应的存放容器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标识,明确用途。4.16.9 场所内经过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宜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标示,使其与污染物品易于区别。GB XXXX -XXXX55 卫生管理5.1 卫生管理组织5.1.1 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有全面责任,应掌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并熟悉本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5.1.2 公共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

23、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5.2 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卫生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的定期检测制度;顾客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制度;卫生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与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个人卫生制度;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与管理制度;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游泳池水、浴池水净化消毒制度;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与报告制度。5.3 操作规程5.3.1 公共场

24、所经营单位应根据场所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对场所环境保洁、卫生设施维护管理、净化消毒装置运行、物品的采购储存、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等内容规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要求。5.3.2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各种卫生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能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操作要求,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5.4 证件管理5.4.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内醒目位置,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一致。5.4.2 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公共场所应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5.4.3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齐全、有效,证件应随身携带或在场所内集中保管,便于查对。公共卫生用品的索

25、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5.5 档案管理5.5.1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下列内容应归档管理: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共卫生用品索证材料等证照管理资料;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的检测与评价报告;顾客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记录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及发生后的处理情况记录或报告;卫生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记录;GB XXXX -XXXX6公共卫生用品、顾客用品用具等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卫生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26、 选址、设计、竣工验收的有关证明和图纸等;其他应归档管理的资料。5.5.2 档案应进行分类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各类归档管理的资料应有相关人员签名。5.6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管理5.6.1 公共场所应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场所内卫生设施应正常使用,保证卫生质量符合卫生要求;定期检查各项卫生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5.6.2 公共场所发生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的,经营者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5.6.3 公共场所应制定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当场所内发生传染性疾

27、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5.6.4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查明原因,排除传染性疾病或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5.6.5 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的公共场所,应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5.7 卫生检测5.7.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和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卫生检测。5.7.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6 从业人员卫生6.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公共场所应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

28、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6.2 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应参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每2年复训一次,应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6.3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6.3.1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备有 2 套以上工作服,穿着清洁工作服上岗。6.3.2 美容、理发人员应配备一次性口罩,为顾客做洁面(刮胡)、美容时应戴口罩。6.3.3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换衣服、勤理发、勤洗澡。6.3.4 美容、理发人员

29、、按摩保健人员在下列情形时应洗手:开始工作前;从事理发、美容、按摩保健前;GB XXXX -XXXX7上厕所后;触摸耳、鼻、头发、口腔等人体部位后;其他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GB XXXX -XXXX8A A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常见顾客用品用具配备基本要求A.1 顾客用品A.1.1 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等顾客用品应按床位数3倍以上配置,枕芯、床罩、床垫应按床位数2倍以上配置。A.1.2 沐浴场所更衣室、休息厅(房间)的床上用品(床单、枕套、被套、垫巾等)应按床位数3倍以上配置,场所内为顾客提供的毛巾、浴巾、浴衣裤等公共用品应按更衣柜数2倍以上配置。A.1.3 美容、

30、理发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毛巾应能满足经营运转需要,宜按座位数或床位数10倍以上配置,不得少于20条。顾客理发用围布应按座位数2倍配置。A.2 顾客用具A.2.1 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茶杯、漱口杯、拖鞋等顾客用具应按床位数2倍以上配置,设置普通房间(即客房内无附带卫生间)的旅店、招待所应每床配备一套脸盆、脚盆。 A.2.2 沐浴场所内茶杯、拖鞋等顾客用具应按更衣柜数2倍配置,修脚工具的配置数量应按技师人员数的2倍以上配置。A.2.3 美容、理发工具的配置数量应按理发美容师人员数的2倍以上配置,不得少于3套。理发场所应配备头癣患者专用理发工具,工具种类齐全。A.2.4 舞厅、茶座、酒吧、咖啡馆等场所饮

31、具配备数量应按最大接待负荷的2倍配置。GB XXXX -XXXX9B B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常见顾客用品换洗消毒基本要求B.1 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B.1.1 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应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B.1.2 床罩、枕芯、床垫等用品应定期更换清洗,保持整洁。B.1.3 提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巾、面巾等用品应每客用后清洗消毒。B.2 公共浴室等沐浴场所B.2.1 床单、枕套、被套、垫巾等床上用品应保持整洁,宜每天更换。B.2.2 提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巾、浴衣、浴裤等用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不得重复使用,浴巾、浴衣、浴裤使用时应保证整洁、干燥。B.2.3 沐浴、擦背毛巾和修脚、捏脚毛巾应有明显区别,严格分开使用,严禁混用混放。B.3 美容店、理发店等场所B.3.1 床单、枕套、被套、垫巾等床上用品应保持整洁,宜每天更换。B.3.2 提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不得重复使用。B.3.3 美容、理发、烫染发用的毛巾应易于区分,分类使用,不得混用。B.4 公共交通工具B.4.1 床单、枕套、被套、垫巾等床上用品应保持整洁,宜每客更换或单程终点更换。B.4.2 座位套、坐垫等公共用品应保持整洁,定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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