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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联动引导侦查取证的现状及制度完善(修改).doc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6867136 上传时间:2019-04-2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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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捕诉联动引导侦查取证的现状及制度完善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徐润苗捕诉联动引导侦查取证属于捕诉联动工作机制的一部分,根据高检院关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的通知及有关理论,捕诉联动是在现行的检察体制下,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的检察官相互配合,全面介入从刑事立案开始至侦查终结阶段的侦查活动全过程,是两个部门捕前联系、捕中沟通、诉前研究,加强协调办案的一项工作制度。近年来,我院的侦监、公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立足本部门职能,积极构建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在严厉打击犯罪、整合刑检工作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捕前联动引导侦查的可行性1、消除案件质量隐患

2、。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公诉人员一般在捕后介入侦查,此时如果发现证据问题,由于距离案发时间较长,丧失了取证固证的最佳时机,结果往往造成某些证据无法提取,使案件质量出现问题。捕诉联动可以通过捕前、捕中、捕后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充分发挥侦捕诉三方面的合力,为案件移送起诉做好准备,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2、提高捕诉工作效率。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审查案件的证据标准不同,批准逮捕的证明标准是“ 有证据证实” ,而提起公诉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因批捕、起诉环节的不同,引 导侦查取证的要求不一致而导致公检两家在适用逮捕条件、起诉标准的认识上发生分歧,2结果造成部分案

3、件互相扯皮、拖延和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从提高诉讼效能,更好地引导侦查取证角度来讲,构建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将在批捕环节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补充的事项向侦查机关反馈以引导侦查取证,避免公检两家之间的扯皮、推诿和拖延现象的发生。3、确保侦查监督成效。捕诉联动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为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侦查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由于侦查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捕诉联动引导侦查可以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使监督工作更有效地落到实处,同时也可以理顺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工作关系,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确保侦查监

4、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当前捕诉引导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办案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作为刑检工作的两大业务支柱,侦监、公诉部门采取捕诉联动工作模式,对于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打击犯罪力度,形成内部合力,加大对侦查行为的引导力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这一工作模式仍处于探索总结阶段,在推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现有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当前,捕诉联动的实施主要依据高检院发布的关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较为原则,对两部门开展捕诉联动未作详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各部门对捕诉联动的运作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前提和基础,侦监部门批

5、捕后提出的补充侦查意见与3公诉的要求缺少衔接。由于相关法律依据的缺失,当分歧意见产生时,就没有加以解决的依据,这不仅影响了捕诉联动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也限制了捕诉联动机制的进一步发展。2、捕诉标准不统一。批捕和公诉环节的证明标准不同。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 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即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已经达到一定的证明程度,不强调主要犯罪事实或全部犯罪事实的查清,不苛求证据的全面和充分。而公诉的证明标准则是“ 犯罪事实已经查 清,证据确实、充分 ”,即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且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全部案件事实。正是由于逮捕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的标准,造成

6、两部门对案件报捕前共同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时,容易以公诉证据标准苛求批捕案件,从而产生一定分歧,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逮捕决定的作出或者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方向,造成该捕不捕。3、公诉部门对捕诉联动的积极性不高。刑诉法规定的批捕期限较短,而公诉部门原本案件就多,工作量大,牵涉的精力太多,公诉部门参与批捕案件没有充足的时间保证。在对案件了解不详的情况下,不愿轻易表态。而且捕诉联动涉及的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为保证捕后案件的顺利起诉,使侦监部门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凡遇到证据存在疑问或分歧意见的,往往借“捕诉联动” 之名去征 询公 诉部门意见。而公 诉部门承办人往往出于不愿受先前在批捕阶段表态的限制,

7、怕承担疑难复杂、捕后变数大的案件将来难以消化的后果,且考虑到追诉追漏工作受到影响等因素,因此,对开展捕诉联动的积极性不高。44、过于侧重个案配合与协调。当前在开展捕诉联动中,较为注重对重大、疑难案件有有社会影响的个案,从侦查方向和取证要求等方面进行同步动态引导,而对于研究分析办案工作中出现的一类问题,办案中的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缺乏必要的互动,新的刑事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和总结性的联动沟通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出捕诉联动机制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的作用。三、捕诉联动引导侦查机制的构建捕诉联动引导侦查机制的建立,应根据办案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加以修改完善,以切实发挥这一工作模式的积极作用,

8、从而适应打击犯罪,保障司法公正的形势要求。1、限定捕诉联动引导侦查的适用范围。由上级院制定出台有关实施意见,统一范围,建议将需要启动捕诉联动的案件严格界定为:重特大、疑难复杂、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上级交办、督办和挂牌案件,并作具体的细化。范围主要是:(1)杀人、爆炸、重大恶性的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2)在本市本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3)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4)捕、诉可能对定罪、定性有分歧的刑事案件;(5)批捕认为起诉应介入的刑事案件;(6)其他侦查、批捕、起诉三方认为有必要联动的刑事案件。一是确保两部门对此类重大案件联手引导侦查,顺利起诉。二是排除定性、证据等发生分歧的普

9、通批捕、起诉案件适用捕诉联动,防止任意扩大范围,导致滥用。2、建立捕诉联动引导侦查的信息制度。建立联动信息统一传递、内勤归口登记、部门领导批办的制度,保证联动的有序进行和5统一管理。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侦捕诉联动工作的,由侦查机关办案部门通知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再由侦监部门通知公诉部门;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该部门向侦查机关办案部门提出要求。侦监、公诉部门接到联动要求,应由内勤统一登记,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应的主办、主诉检察官。建立捕诉联动台帐,凡侦监、公诉部门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介入活动结束后,承办人分别填写引导侦查活动情况表,如实反映引导侦查活动的全过程,作为工作文档保存,

10、由侦监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批捕案件好办结后,侦监部门承办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公诉部门意见立足于提起公诉、法庭举证的需要,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对捕后进一步侦查取证提出建议,并报公诉部门备案,由公诉部门督促落实,并反馈侦监部门。3、规范捕诉联动引导侦查的工作方式。根据具体案件和实际需要的情况,捕诉联动可有以下几种形式:(1)侦监部门单独介入侦查活动,捕后应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公诉部门。公诉部门根据案件需要,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2)应侦监部门要求,公诉研究部门会同批捕至侦查机关进行适时介入,并在捕后继续保持跟踪介入;(3)应侦监部门要求,公诉介入侦监部门研究

11、报捕案件,提出建议;(4)对有条件逮捕案件和捕后建议侦查部门补充证据的案件,应由侦监部门将信息反馈给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跟踪介入;(5)公诉部门认为需要介入侦查和批捕活动的,应通知侦查、侦监,视情会同批捕或单独介入;(6)侦监部门作出批捕决定后,应将审查逮捕的认定情况、案件的证据通报公诉部门;公诉6部门则继续跟踪案件,落实侦监部门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4、建立捕诉联动引导侦查的责任机制。捕诉联动的宗旨是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为了平衡好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关系,将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捕前案件易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降到最低,追求办案的公正性,两部门应当根据划分的责任区,落实责

12、任人参与提前介入案件的引导工作。在侦、捕、诉之间形成相对固定的人员对应关系,解决好三部门办案人员的对应化问题,避免参加联动人员的随意性。可建立案件对口办理或分类办理的工作模式;对侦查机关主要是以分区域管辖的,批捕、公诉部门也可以以主办、主诉组对应相对辖区;对侦查机关主要是以案件类别进行分类管辖的,批捕、公诉部门可以以主办、主诉组予以对应;或采取两者相结合的对应分方法,形成联动、办案相一致的工作模式。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后,必要的时候也可采取另行指定承办人办理或参与案件审查起诉的办法,防止公诉部门承办人自捕前介入一直延续至诉前,导致审查权限客又观上归于一人而可能造成办案的不公正,同时建立相应

13、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责任到人。5、健全捕诉联动引导侦查的监督机制。明确主办、主诉的职责,避免联动工作的随意性、个人化;联动工作中提出取证建议、处理建议的,要形成讨论记录,填写相关表格,记明案件基本情况、取证和处理建议等内容,归档备查;对提出不报捕、不移送起诉的建议的,应向本部门领导或分管检察长汇报。6、加强捕诉联动的配合制约。要改变各自为政的观念,将捕7诉联动工作作为一个整体去考虑,形成合力。同时,对于侦监与公诉部门在提前介入中对案件定性等存在较大分歧进而影响到适用强制措施与否,或侦监部门对公诉部门就捕后拟改变强制措施或不诉决定时,可召开专门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如仍不能达成共识,各部门则应保留意见,最后处理决定以案件所处部门意见为主,不能因捕诉联动而影响办案的独立地位和作用。对于案件处于侦查初期,证据虽尚不确定,但已达到逮捕标准而又确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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