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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第1部分 总则.doc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6862572 上传时间:2019-04-2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8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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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60C5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XXXX.1XXXX部分代替 GB 96639673-1996 、GB 16153-1996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 1部分:总则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design of public placePart 1:General rules(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GB XXXX.1XXXX前 言本部分 5.2.1,5.4.2,5.4.5.c),e),g),5.4.7.b),c),5.4.8.a),5.4.10,5.5.8,5.5.1

2、5,5.6.1,5.7.2,5.8.2,5.8.4,5.8.6,5.9.2 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5 项标准组成。本标准为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GB XXXX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 5 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第 2 部分:住宿场所;第 3 部分:人工游泳场所;第 4 部分:沐浴场所;第 5 部分:美容美发场所。本部分为 GB XXXX 的第 1 部分。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部分代替

3、GB 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1996体育场所卫生标准、GB 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本部分与 GB 96639673-199

4、6、GB 16153-1996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在第 1 部分总则中提出了关于各类公共场所设计均适用的卫生要求;对部分卫生要求进行了调整;参考其他有关公共场所设计的现行标准和规范,增加了相应内容。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常义、陈健、杨彦敏、翟清、倪骏、吴世达、苏瑾、张莉萍、张海云、许慧慧、杨善文、宋伟民。GB 96639673-1996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966396

5、73-1988;GB 16153-1996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该标准于1996年1月首次发布。GB XXXX.1XXXX0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 1部分:总则1 范围GB XXXX 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设计的通用卫生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美容店、理发店、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商场(店)、书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设计及评价。其他公共场所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6、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217 公共厕所卫生规范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非饮用水管道系统 non-potable water piping system用于如冷却水系统、冲洗和浇洒等用水的中水系统、污水及废水系统为非饮用水管道系统。4 基本要求在公

7、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对各场所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及相关设施的设置,防止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内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因素对所涉人群身体健康产生危害。5 设计卫生要求5.1 选址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GB XXXX.1XXXX1a)符合城市总体规划;b)不得设置在自然疫源地;c)应选择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d)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e)应与暴露垃圾堆、垃圾中转站、旱厕、粪坑等病媒生物滋生地有 25m 以上的卫生防护间距。5.2 建筑布局5.2.1 建筑布局合理,根据场所类

8、别和卫生特征设置必要的功能房间。大型、综合性场所人流、物流通道宜分开设置,减少交叉污染。5.2.2 建筑结构合理,符合场所建筑设计的相关规定,场所内人行通道应通畅,并满足下列条件:a)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应分区设置,避免互相干扰,并与锅炉房、空调机房、空调冷却塔、厨房操作间等辅助用房保持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b)卫生间、游泳池等有污水管线的房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c)在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卫生间不应设在生活饮用水水泵、水池、净水设施、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卫生间不应向公共走廊开窗。5.3 装饰、装修材

9、料5.3.1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5.3.2 装饰装修后的公共场所应符合 GB XXXX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及 GB 50325 中的相应卫生要求。5.3.3 室内外装修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5.3.4 建筑装修材料应坚固耐用、无异味、便于清扫保洁。5.3.5 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等噪声污染场所,天花和墙壁应进行隔声、吸声处理。5.4 空调通风设施5.4.1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a)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

10、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b)低于排风口;c)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d)进排风不应短路。5.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系统宜采用二级过滤措施。5.4.3 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煤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5.4.4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下列设施:a)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b) 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c) 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 300mm250mm 的风口。5.4.5 机械通风系统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 进风口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b) 进风

11、口应距离排风口、冷却塔等污染源 10m 以上;c)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 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 1m;GB XXXX.1XXXX2d) 排风道不得污染进风口;e)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防串味及均匀排气的功能。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并排风入有防回流设施的竖向排风道,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f) 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g) 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宜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设置强排式通风装置;h) 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5.4.6 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系统,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送入室内,而不

12、应接在新风与风机盘管吸入口或只送到风机盘管的回风吊顶处。5.4.7 空气处理设备冷凝水管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a) 当空气调节设备的冷凝水盘位于机组的正压段时,冷凝水盘的出水口宜设置水封;位于负压段时,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应大于冷凝水盘处正压或负压值;b) 冷凝水盘的泄水支管沿水流方向坡度不宜小于 0.01,冷凝水水平干管不宜过长,其坡度不应小于 0.003,且不允许有积水部位;c) 冷凝水管道宜采用排水塑料管或热镀锌钢管,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d) 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5.4.8 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宜选用闭式

13、冷却塔;b)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居民区、学校等,冷却塔应安装除雾装置,减少微生物气溶胶的产生;c) 开放式冷却塔应设有消毒剂的自动加药系统或在线净化消毒装置;d)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便于日常维护和加药;e)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集水池,远离高温源和新风进风口,并应注意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气溶胶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5.4.9 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通风管道的材料及施工安装应便于平时的维护保养和日后的清洗消毒。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4.10 不得采用氨制冷机。有条件时,宜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制冷剂。5.5 给排水设施5.5.1 凡在饮用水生产

14、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应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许可批件。5.5.2 供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5.5.3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 GB 17051 的卫生要求。5.5.4 供水水质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5.5.5 蓄水池周围 10m 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垃圾堆积物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 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物。5.5.6 饮用水箱(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5.5.7 水箱(池)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

15、h 的用水量。5.5.8 设施应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必要时应设有消毒器。5.5.9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和水箱的壁板、底板及顶板。5.5.10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应设置不承压水箱。GB XXXX.1XXXX35.5.11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需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5.5.12 生活饮用水供水泵房应独立设置,并不得有污废水管穿越。5.5.13 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噪声限值要求的房

16、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地面应设防水层;泵房内应有隔振防噪设置。5.5.14 卫生洁具、水泵、冷却塔等给排水设备、管材应选用低噪声的产品。 5.5.15 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客房等对卫生、噪声限值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客房相邻的内墙。5.5.16 有用水要求或冲洗地面的功能间应设置完善的给排水设施。5.6 采光照明5.6.1 公共场所宜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应根据场所功能需要配备充足的室内照明设施,照度适宜,光谱宜接近自然光,光线均匀、不炫目。5.6.2 舞厅等场所不得将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作为照明使用。5.6.3 公共场所各场所的照明设计参数应满足 GB 50034 要

17、求。5.7 清洗消毒间5.7.1 提供公共用品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合理配置清洗、消毒、保洁设施。5.7.2 消毒间数量和大小应与场所经营规模相适应,面积宜大于 6m2,能满足经营运营需要。5.7.3 茶、杯具清洗消毒间应独立设置。5.7.4 消毒间环境应便于保洁,墙壁应铺贴瓷砖或光洁防水材料,不低于 1.5m,屋顶应使用防霉、易于保洁的材料覆盖或覆涂,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水材料,坡度不小于 2,且地面不积水。5.7.5 应有完善的给排水系统。5.7.6 清洗消毒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5.8 卫生间5.8.1 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卫生间的规模及便器的数量应符合 GB/T 17217 和

18、 CJJ 14 的要求。5.8.2 卫生间内的冲洗设施和洗手设施宜采用自动感应装置。5.8.3 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有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措施。环境应便于保洁,铺贴瓷砖高度应不低于1.5m,地面使用防滑防水材料,坡度不小于 2,且地面不积水。5.8.4 卫生间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或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独立的机械排风设施。机械排风设施不得与空调风管相通。5.8.5 卫生间应设置蹲式便器,并配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坐式便器,坐式便器应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5.8.6 卫生间内给排水系统完善,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备和盥洗池,洗手设施宜设置在卫生间出口附近。5.8.7 座便器及地漏均应设置水封。5.9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5.9.1 公共场所应根据当地病媒生物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9.2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宜能自动闭合或安装风幕机、垂帘等。GB XXXX.1XXXX45.9.3 六层以下房间应安装纱窗,楼道、厅堂应安装灭蝇灯。5.9.4 下水道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5.9.5 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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