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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荣技术学院学生体育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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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南榮技術學院學生體育實施辦法90 年 8 月 1 日通過施行依據:依據教育部台(75)參字第四五九七號訂定發佈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依法行之。說明:除依部頒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辦理外,並訂定南榮技術學院體育實施辦法 ,實施體育教學及體育活動(以下簡稱本辦法)甲、體育正課一.本校體育課程為每週授課二小時,日間部五專(一.二.三.四.五)二專(一.二)及夜間部(一.二)年級學生一律必修,修滿五學年及二學年方得畢業。另技術部二年制為第一年必修,第二年選修,選修一節佔0.5學分,修畢必修課程始可畢業。二.本校體育課五專部一.二.三.年級、二專部一.二年級、夜間部二專一.二年級及二技部(日.夜)依年

2、級原班上課,五專部四、五年級採體育興趣選項分組實施體育教學。三.身體障礙或經醫生證明生理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宜另成立體育特別班,其體育成績之考查,另按本校患病學生體育實施及成績考核辦法辦理。四.各年級體育課統一教材,由體育室按場地及器材等實際情形統一分配。五.體育課實施時間每週兩小時以分段實施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求集中時段上課。六.學生上體育課時,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1.學生對於體育課程因公、因事或因病請假,應向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2.學生對於體育課程因公、因事或因病請假及曠課,逾一學期實際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依教務處規定以扣考論。3.學生上體育課時不得無故遲到或早退

3、,上課點名未到者,未超過十分鐘以遲到論,超過十分鐘及早退者,以曠課論。4.體育課時間一律穿著運動服裝、球鞋,服裝不整者,扣其運動精神、學習態度成績百分之二十。5.女生例假內仍須隨班上課,做適當之輕微運動。乙、課外運動及比賽一.課外運動應利用課餘時間實施,必要時得與團體(社團)活動配合實施,全校教職員工生得根據個人興趣和專長選項參加。課外運動之策劃、實施和管理,應由體育主管單位與學務處有關各組共同負責。二.本校課外運動以全體學生為對象,目前因限於場地設備,暫時採取自由組織為原則,凡本校學生均得選擇自己所愛好之項目,組成運動隊或團體,定期練習,並由體育室聘請體育教師擔任指導。三.每 學 年 舉 行

4、 運 動 會 一 次 , 每 學 期 舉 辦 班 際 或 科 際 運 動 比 賽 數項 。四.本校為提高運動水準,依據校內比賽成績選組學年度運動代表隊參加校際同等程度之各校運動比賽,並參加全省、縣、市各項體育活動以及邀約校外運動團體來校作友誼賽。五.凡被選擔任代表隊員應遵守下列規則:1.代 表 隊 設 隊 長 、 副 隊 長 各 一 人 , 由 隊 員 中 選 舉 產 生, 負 責 召 集 隊 員 及 處 理 有 關 代 表 事 務 。2.代 表 隊 隊 員 在 練 習 及 在 外 比 賽 時 , 如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應事 先 向 指 導 老 師 請 假 , 否 則 以 體 育 正 課

5、 曠 課 論 。3.代 表 隊 應 有 優 良 的 學 業 成 績 與 體 育 道 德 及 規 律 生 活, 在 練 習 及 對 外 比 賽 時 , 應 遵 從 指 導 老 師 之 決 定 , 否則 取 消 代 表 隊 資 格 。丙、體育成績及獎懲辦法一.體育成績考核包括下列各項:1.運動技能-佔總分百分之六十。2.運動精神-佔總分百分之十五。3.學習態度-佔總分百分之十五。4.體育常識-佔總分百分之十。二.各項評定及給分標準如下:1.運 動 技 能 測 驗 每 學 期 以 測 驗 三 五 項 為 原 則 , 包 括 田徑 、 技 能 、 球 類 基 本 動 作 及 基 本 體 能 , 其 測

6、 驗 方 法 及給 分 標 準 仍 依 據 部 編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手 冊 , 及 本校 自 行 編 定 之 體 育 成 績 評 量 參 考 手 冊 評 定 之 。2.運 動 精 神 依 據 平 時 體 育 正 課 行 為 態 度 精 神 紀 律 表 現 ,以 及 參 加 課 外 運 動 及 比 賽 之 熱 誠 等 評 定 之 。3.學 習 態 度 依 據 平 時 體 育 正 課 時 上 課 之 學 習 態 度 努 力 情形 即 課 外 運 動 及 比 賽 所 表 現 之 態 度 積 極 與 否 等 評 定 之 。4.體 育 常 識 依 據 教 師 平 時 講 授 之 內 容 , 以

7、筆 試 或 口 試 測驗 之 。三.學生體育成績總分為一百分,滿六十分為及格,不及六十分者應重修之。四.學生缺修體育或已修體育成績不及格之補修或重修規定:1.學生已修體育成績不及格,經學校認定並非缺、曠課扣分、扣考所致者,得於次學期重修,否則應於次學年同學期重修。2.缺修體育者,應延長修業年限補修,如延長修業年限屆滿無法補修及格時,應令退學。但因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重病等特殊事故造成缺修者,經學校認定同意後,得於次學期補修。3.因 前 述 情 形 需 要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 任 一 學 期 至 多 可 修 習二 學 期 體 育 。五.本校學生體育成績合乎下列標準者給予獎勵:1.運動技能列入最優等而全學期體育正課未有缺席者。2.有特殊運動技能而熱心參加課外運動者。3.擔任本校運動代表隊有優異表現為校爭光者。丁、附則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呈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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