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列支方面的税收风险控制一、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购货方名称未写全称。按税务部门的要求一定要写购货方企业的全称,否则是不允许列支的。二、取得的大额普通发票未附明细。例如:某企业取得的大额普通发票,品名是办公用品,金额 20000 元,是不合规的,应在发票项目栏写各项货物的明细,如果品种多,应附销售清单加盖销售方公章。三、以收据白条入账。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2号令)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 ,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
2、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以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入账,否则不能在税前列支。四、记账凭证“会议费”、 “差旅费”的后附凭证不合规,仅附几张酒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
3、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企业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后附相应的完整齐全的凭证,以证明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五、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现实中,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娱乐,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正常的商业作法,但是,毫无疑问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娱乐的成分。
4、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根本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分开。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在管理方面有如下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提供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否则,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的时间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