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雇佣条例及其实践梁宝霖香港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香港的人口数很少,只有750万,但是打工仔差不多有一半。劳动人口是很重要一部分。 失业人口大概13万,但这是官方的表面数字,跟内地一样,很多妇女没有工作,不算是失业者,所以说官方的统计有很大的问题。还有香港称为非充分就业的情况,就是每个礼拜工作一段时间就算是就业,所以我们称为:非充分就业,这样的人是很多很多的。 香港的人均GDP是23万美元,每个月相当于两万元,但是大部分香港的人挣不到这样多的钱。香港的中位工资是1万/月,平均工资是1.6万/月,很多打零工的年轻人,像在7-Eleven工作的这些打工仔的工资,只有7000元 /月,甚至6000元/月
2、都有。香港与内地一样,贫富差距是很厉害的。所以人均GDP $233,000这个数字是假的,李嘉诚这样的有钱人每分钟都不只23万。就业贫穷约32万户大概是13.8%。 我们说就业贫穷,都是些官方数据。贫困工资香港没有这方面的统计,也不愿有这方面的统计。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有这个定义之后,政府要给他们补贴,贫穷线下的人口,政府要帮他们,这样政府就害怕了,花在穷人身上的钱很多,所以官方的贫穷线不一样,是很低很低很低的,约6000多元/月。国际劳工标准是贫困工资一般是7、8千元/月。这个标准之下的政府要补贴他们。8千/月在香港不能养活一家四口,所以一般的家庭一般都是有两个工作人员,夫妻俩人都工作才能负担
3、两个孩子。 政府统计的综援282,932 案,大部分都是老人家。70岁的老人就能拿到综援金,大概是2000元/ 月。收入低、家庭人数多的也能拿到综援金,内地称作社会救助。现在的问题是金融危机来了,这个数目明年可能会增加,这是个很大的危险。 拿伤残津贴的工伤事故的有124,527 案。老人金和伤残金是没有经济审查的,比如说断了手后,即使有100万在银行,也可以拿伤残津贴。但是综援金是要经济审查的。 工伤事故43,979人,这与以前不同。以前香港工业发展的时候,有很多工伤事故,现在香港工业转型后多是第三产业,第三产业是不常见工伤事故的,像从事IT叶的人可能腰酸背痛多,但是这一类算不算是工伤事故是很
4、难判定的。然而断手断脚是很容易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 香港有工会755个,会员是70万人,参加工会的人是21%,在亚洲地区比较来看是很高的。但是大部分是公务人员,固定工作人员。所以工会比较强。但是非充分就业,像7-Eleven、便利店、家庭工人都很少参加。所以弱势群体很少有保障,没有工会一类的social politic帮他们。强势的打工仔、打工妹有工会帮他们。 去年劳资纠纷有124 宗,劳动争议有21,649 宗,罢工有3 宗。其中建筑工人罢工36天。 国际劳工公约香港有41条,内地25条。在一国两制下,香港不一定要和内地一样,香港有自主的权利通过不同的公约。最低社会保障等重要的都没有通过。表
5、面看,香港通过的条数比内地多,但是质量的比较还没有明确的结论。香港是继承的英国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一样。香港是comman law,内地称作普通法,内地是成文法,跟德国日本相似。全部英国的殖民地,像香港、印度、新加坡、斯里兰卡全部是大同小异的劳动法,因为他们是同一个宗主国。很多条文都是从英国抄来的。因为以前殖民地时期,英国要求每个殖民地都要有劳动法,且要与宗主国一样。以前有Master and Servants Act,这个名称就不大好听,主雇条例。当时工人打工时,没有通知老板自己走了,是触犯刑事法律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跟英国是一样的,以前是古老的劳工关系,工人被视为低一等的,是很不平等
6、的。但是香港与内地一样,内地1995年有劳动法。香港67、68年才讨论用现代化的管理,因为Master and Servants Act是很古老的,是维多利亚时代的管理劳动关系的想法。香港68年的劳动条例,等同于内地的劳动法。内因是:1967年有个暴动,要求公共事业收费降价。1968年有个更大的波动,主要是劳资纠纷,因为没有法规管理这些问题,后来政府就请英国来的专家研究这个问题,出了一本灰皮书,建议香港改善社会保障、改善劳动关系,要搞劳动条例。为了安抚劳动者这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立法局答应通过33条劳动法规。虽然经过很多波折、辩论、不同看法,但是最后差不多全通过了。另外,当时全世界不单是香港都
7、有声音要求改动劳动法、社会法。香港参加国家劳动组织的,官员每年去日内瓦参加会议时都被指责,很是丢人。当时香港工业刚开始发展,和内地现在一样,抢去了欧洲工人的工作。英国当时执政党是工党,比保守党更注重关心劳动者,希望殖民地都有好的社会保障。在内外因素的推动下,香港才有了这个大的改动。1. 合约、2. 工资、3. 休息、假期4. 津貼、5. 解僱,最先规定的有这5类。这是最基本的保障。后来又发展了。又加上其它的,如长服金等。当时通过的是框架式的。所以我们谈劳动法,第一个问题是:谁受保障,谁不受保障。打工仔有很多种打工仔,香港有个概念跟国内不一样,我们叫雇佣关系,内地叫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即老板和
8、工人的关系,内地说用人单位,香港没有这个概念。用人单位的范围窄。香港是很广泛的。香港的连续性合约,4个星期,每个星期最低工作18小时,否则不在雇用条例保障之内。以前还有个蓝白领的问题,主要通过劳动法保障蓝领的工人。因为假设白领的谈判能力是很好的。所以以前很多条例法规都是保护蓝领工人。现在则是都受保护,主要都是打工仔,都有雇佣关系。长期服务金,这个是80年代左右的。老板炒工人鱿鱼,解除劳动关系,是很简单的。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行。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的话,甚至于7天提前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很多工人很不满意,工人工作了十年,七天就能让他滚蛋。1970年代,很多工厂倒闭,工龄长的工人很不满意
9、,就有了遣散费。遣散费相当于内地的经济补偿金,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领取:1、停业或者打算停业而解雇工人;2、对某类工作岗位的需求减少而解雇工人;3、在连续4星期的期间内停工超过二分之一;或者在连续26星期内,停工超过三分之一;4、因工作场所搬迁而解雇工人或对工人构成严重困苦。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遇到上述情形,工人都可以申请遣散费。但是工人仍然不满意,因为解雇不一定是裁员,还有其他原因。老板可以炒鱿鱼,而避免支付遣散费。工人很不满意,所以有了长期服务金制度,公司没有减人、裁员,也要付同样的赔偿。香港称为Unfair Dismissal,不公平解雇。长期服务金和遣散费的计算方式是一样的,每年可以拿三
10、分之二的月薪,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的工资。还有强积金,雇主及雇员各按雇员每月收入的百分之五缴纳。这些是70年代加上去的,工人多了一些保障。还有就是反歧视,不能超炒怀孕女性的鱿鱼。工伤事故的人,不能炒鱿鱼。在香港老板总有办法解雇工人,只要给合理的赔偿就可以。跟国内的国营企业不一样。香港政府说香港的劳动法不低于相同发达程度的国家。另外一个是工业转型,以前是低就业。当时的劳动法主要是因为蓝领白领的问题,现在都没有了。因此劳动法规应该与时俱进。还有就是内地开放了,假如明天10万香港来内地工作,一个星期后回去。那这些人是适用香港的劳动法还是内地的劳动法?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劳动合同,如果他们签了一个劳动合
11、同,说明如果出现劳资纠纷由香港的法院管辖,则香港法庭可以处理这个劳动纠纷。但是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这样明文约定,就麻烦了。工资,是港币的工资呢,还是人民币的工资呢?如果一个星期,两天在内地工作、四天在香港工作,应该怎么算呢?这些问题,法律规定都很不清楚。但是现在香港和内地已经联系很紧密了,所以我建议两地应该对劳动法协调,以解决这类问题。同样的,内地人来香港工作,如果遇到纠纷,去找香港的法庭还是内地的法庭,也是这个问题。派遣劳动现在很普遍。我是个中介公司,派一个人来人民大学工作,拿这个人是人民大学的还是中介公司的?很多时候是说不清楚地,内地现在由劳动合同法,明确说明了这个问题,但是香港还没有规定。应
12、该有相应的条例来规定,因为这一类的工人是很多的。香港没有对集体关系的规定,法规都是讲老板和个人的关系。工伤保险,如果香港工人在内地如何赔,在香港一条命100万,在内地3、4十万块。社会保障,内地的社会保障系统和香港不一样,香港没有社会保险。工业安全,这些法规里面没有说。香港的雇佣条例没有谈集体合同关系,没有谈社会保障,没有谈工业安全。内地的劳动法,有些条文就是谈集体合同,社会保险社会保障问题的。所以香港的雇佣条例没有发展,只有处理雇佣调理下的个人关系,没有处理其他方面。最低工资问题,内地有说明,香港没有说明。这些就是我对雇佣条例的批评。与内地的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对象,内地有用人单位,香港没有这个概念 工会角色,内地工会的角色比较明显,香港的雇佣条例只有一条说保护工会的个人,没有说明工会的权利,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 香港的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没有标准的版本,只有个建议的范本。双方签订的合同,里面的条文不能低于劳动法的标准 竞业限制 内地的劳动合同法有这个方面的规定。香港是comman law,用另外的条文处理。雇佣条例没有提到这个。 裁员 这个前面已经说过。 劳务派遣 内地的劳动合同法有这个方面的规定,规定中介公司怎样做怎么样做。香港规定的不清楚。 无定期合同 香港是连续性合同来代替内地的无定期合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