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 资性担保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
2、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担任融 资性担保公司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2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
3、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3严重的;(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六
4、)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 当是法律、经济、金融、 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 请核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致监管部门的申4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 (三)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 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四)法律、行政
6、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监管部门可以 约见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可以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7、5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具体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附件 2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文号)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8、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7附件 21汇总表特别提示:请列明拟申请任职资格人员的姓名、拟任职务等。姓名 拟任职务 备注8附件 22授权签字人授权书兹授权 姓名 作为 单位名称 授权签字人,签署向区(县)监管部门名称提交的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的文件。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附:1、授权签字人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授权签字): 3、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9附件 23(单位名称)关于申请核准 (姓名) 担任 (职务名称) 职务的申请
9、(监管部门名称):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聘请 (姓名) 担任 (职务名称) 职务, 该职务的职责、权限及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如下:。我单位确认 (姓名) 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请予核准。单位名称(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名): 年 月 日10附件 2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姓 名 性 别 民 族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国 籍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学 历 专 业贴照片处学 位 毕业院校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 时间技术职称 授予部门家庭地址起止年月 院 校 专 业 毕(结、 肄)业
10、脱产/在职学习经历起止年月 举办单位 培训内容 证书名称培训经历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 务工作经历11未来履职计划:拟任人签字:12填表说明:一、本表应打印或使用兰黑或黑色钢笔填写,手写字迹应清晰、端正。二、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或隐瞒。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应填写“无” ;如存在, 请详细填写,填写不下的可加附页。三、照片请用近期二寸正面白底免冠照片。四、 “学 历”、 “学位”、 “毕业 院校”、 “毕业时间” 分别填报最高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和毕业时间。五、学习简历包括境内外的学习经历。六、专业培训情况应填写曾接受的 3 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以及最近 5 年接受的
11、3 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七、工作履历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填写,并详细填写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13附件 25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及职称证明特别提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应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4附件 26拟任人陈述书(区(县)监管部门名称):本人 姓名 ,拟接受 单位名称 聘请,担任 职务名称 职务。本人在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附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已认真阅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本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
12、突,确认本人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独立董事适用)、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适用)规定的全部条件,且不存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何情形,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拟任人(签字): 年 月 日15附件 27拟任人承诺书(区(县)监管部门名称):本人 姓名 ,拟接受 单位名称 聘请,担任 职务名称 职务。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在履行 单位名称(“ 本单位”) 职务名称 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单位、本单位其他董事、监事、高
13、级管理人员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2、本人在履行 职务名称 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单位、本单位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各级监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3、本人在履行 职务名称 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单位、本单位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行业协会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文件。4、本人在履行 职务名称 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单位、本单位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5、本人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16复监管部门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分。拟任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