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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部《员工奖惩条例》11.doc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6681248 上传时间:2019-04-2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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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华润水泥控股附属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 则为强化内部管理,维护公司、部门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员工行为,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水泥控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华润 企业文化及公司和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对员工的奖惩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对员工的惩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员工。第二章 员工行为准则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公司、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团结同事,尊敬师长,正直坦诚。第二条、 自觉遵守部门的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中途脱

2、岗,按时上下班。第三条、 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第四条 、努力学习岗位业务知识、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专业水平。第五条、 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禁止“ 三违作业”,做到“ 四不伤 害” 。条六条 爱护公司、部门财物,严禁偷、拿公司财物。第七条、 保守公司、部门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公司、部门有关的商业和技术机密。第八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求私利,假公济私,虚报冒领,贪污受贿。第三章 奖 励第一条、 在小改小革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和业绩考核之外,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奖励:1、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方

3、面成绩突出的。2、在降低成本、费用,节能降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3、在生产、工艺设计、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 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4、创新管理,在改 进部门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5、保护公司、部 门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部门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6、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公司、部门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公司、部 门治安,作出显著成绩的。7、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 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8、做出其他突出成绩,应给予奖励的。第二条 、对员工个人的奖励包括:通报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通报嘉奖

4、员工,由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 经 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集体奖励。在小改小革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和业绩考核之外,工段和班组在团队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劳动竞赛、技术比武、集体 评优中取得 优异成绩的, 报公司批准,给予奖励。对集体的奖励,由所在部门各专业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批准 。 第四章 违纪及处罚第一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罚包括:扣发工资、通报批评、记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 、员工受到通报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模资格;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工资晋级,一年内取消职务晋升资格。第三条 员工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

5、规,被依法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十五天及以上、劳动教养、受到刑事处罚的(含缓期执行,但不含免于处罚),上报公司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 违反作息纪律及处罚规定1、员工应遵守作息制度,当班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无故脱岗。迟到、早退或无故中途脱岗三十分钟以内的,每次扣发工资 50 元,三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的,每次扣发 80 元,超过一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达三次的,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外,给予通报批评。 2、员工因事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按华润管理手册条例履行,)员工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不上班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三天以内的(含三天

6、),每旷工一天扣发 200 元;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不含七天),扣发一个月工资(保留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及中夜班费另发,下同),同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旷工七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5 天的,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3、员工经常违反作息纪律(一个月内 3 次,一个季度内 5 次),经批评教育仍没有悔改的,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 违反工作、组织纪律及处罚规定1、员工当班期间,不得干私活、上网聊天或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禁止当班期睡觉。当班期间干私活、上网聊天,每次扣 50 元;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每次扣 30 元;睡岗的每次扣 100 元。2、员工应服从部门、工段及班组调动和工作安排。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扣发一个月工资;三次不服从调动的,上报公司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不服从管理,对上级领导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扣发一至三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上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3、员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 财物被盗或事故发生,给公司、部门造成损失的,扣发一至三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消极怠工,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扣发一至三个月工资;经教育没有悔改的,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4、员工应爱护公司、部门财物。故意 损坏设备及公司、部门财物的,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5、员

8、工在提供个人信息、业绩,填报生产、 实验数据及考勤时,应真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员工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料,骗取公司录用的,上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供虚假业绩或其它信息,骗取奖励的,除退回奖励外,给予通报批评。 质量 检验人员试验作假的,每次扣 200 元;再次试验作假的,扣发一至三个月工资,并 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没有悔改的,上报解除劳动合同。考勤弄虚作假的,每次扣责任人 200 元,情节严重的,扣发一个月工资。6、员工当班期间, 应按规定统一穿着工作服。未按规定着装的,每次扣 20元。7、员工当班期间, 应文明办公,不得大声喧哗。当班期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的,每次扣 20 元。8、员

9、工应按规定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会议,遵守培训和会议纪律,不得 迟到、早退。未 按时参加公司和部 门的会议或培训的,迟到一次扣 20元,无故缺席的扣 50 元,手机未按规定处于无声状态发出响声或会场接听手机的,每次扣 20 元。9、员工不得无理取闹,禁止当班期间打架斗殴。员工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每次扣 100 元;员工在当班期间打架斗殴的每次扣 300 元;对同事造成伤害的,扣发一至三个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0、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禁止参与非法组织、吸毒。员工参与非法组织、吸毒,经教育、劝告仍不悔改的, 上报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11、员工应

10、自觉维护公司和部门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不得制造、传播谣言,不得擅自组织罢工。制造谣言,影响公司、部门正常生产和员工生活秩序的,扣 200 元;情节严重的扣发一至三个月工资。不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罢工,参与者每次扣 200 元,组织者扣发三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2、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和技术机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为同行业竞争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为获私利,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技术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扣发一至三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为同类竞争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每次扣 1000 元;经教育、劝告仍没有悔改的,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1、第六条 违反安全生产纪律及处罚规定1、员工当班期间, 应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酒后上班,严禁无证驾驶公司车辆。2、未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每次扣 50 元。酒后上班的,每次扣200 元,并责令离岗;醉酒上班或酒后驾车的,每次扣 500 元,并责令离岗。3、无证驾驶公司车辆的,每次扣无证驾驶人员 200 元,扣本车辆驾驶员或责任人 200 元。4、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严禁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不得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5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构成安全隐患, 不听劝告的,扣发200 元,并责 令消除隐患。6 带小孩上班的,每次扣 50 元。7、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

12、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每次扣 100 元;造成事故的,扣发三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违章指挥的,每次扣 200 元;造成事故的,扣发三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 分或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8 员工不顾安全警示,攀、坐危险部位(物件),违章直接踩、跨皮带等,每次扣 100 元,造成后果的按制度考核。9、员工应遵守工艺和质量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和工艺、质量管理制度,造成设备、工 艺和质量事故的,扣发一至三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0、发生重大人身、 设备、工 艺和质量事故的,除按上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外

13、,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员工,扣发 1-3 工资,并视严重程度可同时给予记过处分;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扣发当月工资的 20%至 60%。第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及处罚规定1、员工具有保护公司财产的义务,严禁偷、拿公司、部门财物。员工偷、拿公司财物,价 值 200 元以内且为首次的,扣发一至三个月工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偷拿公司财物或一次偷、拿公司、部门财物 200 元以上的,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勾结他人偷盗,或偷盗未遂的, 视同偷盗,按上述规定处理。3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 贪污受贿、虚报冒领。虚报冒领的,除责令退回外,另按 10 倍扣罚,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14、,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在其他经济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司制度,不得损害公司、部门利益。员工违反制度、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扣罚 2000-10000 元,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 、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的职能管理部门。各专业管理部门是员工违纪管理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并初步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 员工的一般违纪行为,按本规定一次性扣发工资 500 元以内的,由所在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意见。第 十 条、 员工受到一次性扣发工资 500 元以上、通报及以上处分的,由部门提供事情经过,由人力资源部核查并提出

15、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但下列违纪行为,由部门负责调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执行:1、发生工艺、人身安全事故的,由运行部 负责;2、发生火灾、交通事故,偷盗及其它治安事件的,由行政部负责;3、发生设备事故的,由设备部或电气部负责;4、发生质量事故的,由质管部负责;5、发生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由财务部负责。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质量、工艺等事故,由公司临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组负责处理。第十二条、 对员工的处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处罚一般应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的公司不超过三个月内作出。第十三条、 员工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处罚决定送达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人力 资源部或公司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接受员工申诉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复查,并以书面形式对员工提出的争议给予答复。员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第五章 附 则第一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第二条 本规定由矿山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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