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YJQ/WYJ003012007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2007121发布 2007121 实施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 发 布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WYJ003012007主编部门: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批准部门: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标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7 年 12 月 1 日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关于发布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为保证施工质量,由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
2、司技术中心主编的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通过公司组织专家会审,现批准为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编号为 Q/WYJ003012007,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严格执行。2007 年 12 月 1 日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二批企业技术标准编制的要求,在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组织下,会同各二级公司、相关专家等共同完成编写工作。在编写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并通过了技术中心组织的专家评审,反复修改后,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由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及
3、具体解释工作。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到技术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要起草人:张中胜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目 录1 总 则 12 基本规定 23 基坑施工 43.1. 排桩墙支护工程 43.2.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63.3.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73.4. 地下连续墙 83.5. 沉井与沉箱 114 基坑监测 17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11 总 则第 1.0.1 条 为 加 强 对 基 坑 工 程 的 管 理 ,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的 顺
4、 利 进 行 和 相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地 下 管 线 、 道 路 的 安 全 , 在 严 格 执 行 现 行 国 家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的 基 础 上 , 做 到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 安 全 可 靠 , 特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1.0.2 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5m( 含 5m) , 不 宜 进 行 放 坡 开 挖 , 且可 能 对 邻 近 建 ( 构 ) 筑 物 、 地 下 管 线 、 永 久 性 道 路 产 生 影 响 并 采 用 支 护 措 施的 基 坑 ( 槽 ) 或 管 沟 工 程 ; 或 开
5、挖 深 度 虽 未 超 过 5m, 但 地 质 条 件 和 周 围 环境 复 杂 , 需 采 用 支 护 措 施 的 基 坑 ( 槽 ) 或 管 沟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基 坑 工 程 ) 。第 1.0.3 条 基 坑 根 据 其 开 挖 深 度 及 其 重 要 性 分 为 一 、 二 、 三 级 基 坑 。一 .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为 一 级 基 坑(1) 重 要 工 程 或 支 护 结 构 做 主 体 结 构 的 一 部 分 ;(2) 开 挖 深 度 大 于 10m;(3) 与 临 近 建 筑 物 、 重 要 设 施 的 距 离 在 开 挖 深 度 以 内 的 基
6、 坑 ;(4) 基 坑 范 围 内 有 历 史 文 物 、 近 代 优 秀 建 筑 、 重 要 管 线 等 需 严 加 保 护的 基 坑 。二 . 三 级 基 坑 为 开 挖 深 度 小 于 7m, 且 周 围 环 境 无 特 别 要 求 时 的 基 坑 。三 . 除 一 级 和 三 级 外 的 基 坑 属 二 级 基 坑 。上述基坑划分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地区应执行设计规定。第 1.0.4 条 基 坑 工 程 包 括 基 坑 支 护 结 构 、 降 水 和 土 方 开 挖 与 回 填 等 内 容 。 基 坑 降水 及 土 方 工 程 施 工 按 企 业 标 准 土 方 工 程 施
7、 工 技 术 规 程 ( Q/WYJ002-01-2007) 执 行 。 由 于 基 坑 工 程 的 特 殊 性 , 本 标 准 应 结 合 各 地 方 标 准 配 套 使 用 。第 1.0.5 条 基 坑 开 挖 应 采 取 许 可 制 度 , 开 挖 令 由 项 目 经 理 签 发 , 有 关 工 程 、 技 术 、材 料 等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施 工 准 备 情 况 签 署 意 见 。 涉 及 到 测 量 没 有 复 测 , 结 构 图纸 没 有 会 审 , 主 要 材 料 及 没 到 或 无 计 划 , 支 撑 强 度 条 件 未 达 到 等 情 况 下 , 严禁 开 挖 。 基
8、 坑 开 挖 后 , 应 及 时 进 行 地 下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 严 禁 基 坑 长 时 间 暴 露 。第 1.0.6 条 基 坑 工 程 施 工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 地 方 有 关 安 全 、 防 火 、 劳 动 保 护 、 环 境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2保 护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 以 及 上 海 五 冶 冶 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安 全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及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办 法 ( 上 海 五 冶 2006总 工 字 7 号 ) 的规 定 。2 基 本 规 定第 2.0.1 条 基 坑 支 护
9、工 程 包 括 排 桩 墙 支 护 工 程 、 水 泥 土 桩 墙 支 护 工 程 、 钢 或 混 凝土 支 撑 系 统 、 地 下 连 续 墙 、 沉 井 与 沉 箱 等 工 程 。第 2.0.2 条 在 基 坑 设 计 前 ,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基 坑 周 边 环 境 进 行 勘 察 , 并 将 环 境 勘 察资 料 及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资 料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坑 工 程 设 计 、 监 测 单 位 。 基 坑 周 边 环境 勘 察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 . 深 基 坑 附 近 的 建 ( 构 ) 筑 物 的 结 构 类 型 、 层 数 、 基 础 埋 深
10、 、 上 部 结 构现 状 及 重 要 性 ;二 . 深 基 坑 周 围 的 地 面 、 地 下 设 施 , 包 括 上 下 水 、 电 缆 、 煤 气 、 污 水 、 雨水 管 道 等 管 道 及 管 线 的 埋 设 或 架 设 情 况 ;三 . 基 坑 周 围 地 面 水 汇 流 、 排 泄 情 况 ; 地 下 水 管 的 漏 水 情 况 及 对 基 坑 可 能造 成 的 影 响 ;四 . 深 基 坑 附 近 道 路 及 车 辆 载 重 情 况 。五 . 同 期 施 工 的 相 邻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情 况 等 。环境勘察范围以基坑边线起,至基坑开挖深度 3 倍的范围为准。第 2.0
11、.3 条 基 坑 支 护 均 须 进 行 设 计 , 基 坑 设 计 应 由 具 备 设 计 经 验 的 高 级 职 称 以 上的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 方 案 形 成 后 应 进 行 方 案 评 审 。 基 坑 设 计 亦 可 以 委 托 有 资 质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 基 坑 设 计 应 按 现 行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 JGJ120-99) 及 各 地 方 标 准 执 行 。第 2.0.4 条 深 基 坑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地 质 情 况 、 基 坑 周 围 环 境 、 主 体 设 计 要求 和 施 工 条 件 等 制 定 设
12、计 方 案 。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包 括 支 护 结 构 、 挖 土 、 降 水 、环 境 保 护 、 监 测 等 内 容 , 施 工 单 位 根 据 设 计 方 案 编 制 深 基 坑 施 工 方 案 。 施 工方 案 除 应 当 具 备 常 规 的 内 容 外 , 还 应 当 包 括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监 控 措 施 和 应 急抢 救 措 施 等 内 容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3第 2.0.5 条 基 坑 开 挖 前 应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一 . 基 坑 开 挖 前 , 应 根 据 设 计 文 件 、 支 护 结 构 形 式 、 挖 深 、 地 质 条
13、件 、 施工 方 法 、 周 围 环 境 、 工 期 、 气 候 和 地 面 载 荷 等 资 料 ,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编 制施 工 方 案 , 施 工 方 案 经 按 规 定 审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二 . 土 方 工 程 施 工 前 , 应 对 降 水 、 排 水 措 施 进 行 设 计 和 实 施 , 系 统 应 经 检查 和 运 转 ,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后 方 可 开 始 施 工 。三 . 有 关 围 护 结 构 的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可 按 本 规 程 第 3.1 3.4 节 相 关 规 定 执行 ,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行 土 方 开 挖 。第
14、 2.0.6 条 土 方 开 挖 的 顺 序 、 方 法 必 须 与 设 计 工 况 相 一 致 , 并 遵 循 “开 槽支 撑 , 先 撑 后 挖 , 分 层 开 挖 , 严 禁 超 挖 ”的 原 则 。第 2.0.7 条 基 坑 挖 土 要 分 层 进 行 , 分 层 厚 度 应 根 据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土 质 、环 境 等 )确 定 , 开 挖 过 程 应 防 止 局 部 区 域 挖 土 过 深 、 卸 载 过 速 , 降 低 土 体 抗 剪性 能 , 引 起 土 体 失 稳 。第 2.0.8 条 基 坑 开 挖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止 碰
15、撞 支 护 结 构 、 降 水 设 施 、 工程 桩 及 降 水 设 施 或 扰 动 基 底 原 状 土 。第 2.0.9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及 时 掌 握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 如 发 现 地 质 实 际 情 况 与 勘 察 报 告不 符 或 者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 应 立 即 停 止 挖 土 并 查 清 原 因 , 采 取 措 施 后 方 能 继续 挖 土 ; 必 要 时 应 会 同 建 设 、 设 计 、 勘 察 、 监 理 、 监 测 等 单 位 共 同 研 究 解 决方 案 。第 2.0.10 条 基 坑 ( 槽 ) 、 管 沟 开 挖 至 设 计 标 高 后
16、 , 应 对 坑 底 进 行 保 护 , 经 验槽 合 格 后 , 方 可 进 行 垫 层 施 工 。 对 特 大 型 基 坑 , 宜 分 区 分 块 挖 至 设 计 标 高 ,分 区 分 块 及 时 浇 筑 垫 层 , 减 少 基 坑 暴 露 时 间 。第 2.0.11 条 灌 注 桩 、 地 下 连 续 墙 等 支 护 措 施 , 在 混 凝 土 浇 灌 前 , 应 书 面 通 知搅 拌 站 所 使 用 混 凝 土 的 强 度 等 级 、 浇 灌 量 及 浇 灌 速 度 , 并 特 别 注 明 为 灌 注 桩或 地 下 连 续 墙 等 水 下 浇 灌 混 凝 土 , 强 度 设 计 应 按
17、 一 级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43 基 坑 施 工3.1. 排 桩 墙 支 护 工 程第 3.1.1 条 排 桩 墙 支 护 结 构 包 括 灌 注 桩 、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板 桩 、 钢 板 桩 等 类 型 桩构 成 的 支 护 结 构 。第 3.1.2 条 灌 注 桩 、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板 桩 的 施 工 应 符 合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量 验 收 规 范 (GB5550202-2002)及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4-2002)相 关 规 定 。第 3.1.3 条 采 用 钢 板 桩
18、围 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一 . 钢 板 桩 打 入 前 应 进 行 材 质 和 外 观 检 验 。 新 出 厂 的 钢 板 桩 按 相 关 标 准 进行 检 验 ; 重 复 使 用 的 钢 板 桩 按 下 表 ( 表 3.1.3) 进 行 检 验 , 形 状 不 符 合要 求 时 应 予 矫 正 。表 3.1.3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允许偏差或允许值序 检查项目单位 数值检查方法1 桩垂直度 % 1 用钢尺量2 桩身弯曲度 2%L 用钢尺量,L 为桩长3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无电焊渣或毛刺 用 1m 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4 桩长度 不少于设计长度 用钢尺量二 . 钢 板 桩 打 入
19、 可 采 取 单 独 打 入 法 或 屏 风 式 打 入 法 。 打 桩 顺 序 应 有 利 于 桩墙 封 闭 。 钢 板 桩 转 角 和 封 闭 合 拢 处 应 使 用 异 形 转 角 桩 或 封 闭 桩 。 当 钢 板桩 沿 打 入 方 向 倾 斜 过 大 时 , 应 采 用 异 形 桩 调 节 过 度 。三 . 钢 板 桩 接 长 时 , 接 头 应 尽 量 错 开 , 错 开 长 度 应 大 于 1m; 所 用 接 长钢 板 桩 应 间 隔 布 置 。四 . 钢 板 桩 拔 桩 时 容 易 引 起 地 面 沉 降 和 变 形 。 应 安 排 适 当 的 拔 桩 顺 序 , 控制 拔 桩
20、 速 度 。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5第 3.1.4 条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板 桩 施 工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一 . 混 凝 土 板 桩 材 质 要 求 见 相 关 验 收 规 范 。二 .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板 桩 打 入 前 应 进 行 强 度 及 外 观 检 验 。 混 凝 土 板 桩 应符 合 表 3.1.4 的 规 定 。表 3.1.4 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允许偏差或允许值项 序 检查项目单位 数值检查方法1 桩长度 mm +100 用钢尺量主控项目 2 桩身弯曲度 % 0.1%L 用钢尺量,L 为桩长1 保护层厚度 mm 5 用钢尺量2横截
21、面相对两面之差mm 5 用钢尺量3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mm 10 用钢尺量4 桩厚度 mm +100 用钢尺量一般项目5 凹凸槽尺寸 mm 3 用钢尺量三 . 混 凝 土 板 桩 采 用 逐 根 打 入 法 。 施 工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1) 桩 身 垂 直 度 小 于 1%L;(2) 板 桩 榫 间 缝 不 大 于 25mm; 楔 口 相 互 咬 合 。第 3.1.5 条 钻 孔 灌 注 排 桩 施 工 时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一 . 钻 孔 灌 注 桩 宜 间 隔 施 工 , 并 应 在 灌 注 混 凝 土 24 小 时 后 进 行 邻 桩 成孔 施 工 。二 . 灌
22、 注 桩 桩 底 沉 渣 不 宜 超 过 200mm。三 . 混 凝 土 浇 筑 高 度 宜 高 于 设 计 标 高 0.5 0.6m, 以 保 证 浮 浆 以 下 混 凝土 的 质 量 。四 . 冠 梁 施 工 前 应 将 支 护 桩 顶 部 浮 浆 凿 除 并 清 理 干 净 , 桩 顶 以 上 露 出 的 钢筋 长 度 应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6第 3.1.6 条 在 含 水 量 丰 富 地 层 内 的 排 桩 墙 支 护 基 坑 , 应 有 切 实 可 靠 的 止 水 措 施 ,确 保 基 坑 施 工 及 邻 近 构 筑 物 的 安 全 。 常 用
23、 止 水 措 施 有 深 层 搅 拌 桩 帷 幕 、 高 压喷 射 注 浆 止 水 帷 幕 、 注 浆 帷 幕 、 井 点 降 水 等 , 应 根 据 实 际 条 件 选 用 。3.2. 水 泥 土 桩 墙 支 护 工 程第 3.2.1 条 水 泥 土 墙 支 护 结 构 指 水 泥 土 搅 拌 桩 、 加 筋 水 泥 土 搅 拌 桩 ( SMW 工法 ) 、 高 压 喷 射 注 浆 桩 所 构 成 的 围 护 结 构 。第 3.2.2 条 水 泥 土 搅 拌 桩 施 工 前 , 应 进 行 成 桩 工 艺 及 水 泥 掺 入 量 试 验 。 在 有 类 似工 程 经 验 且 地 质 条 件
24、较 为 简 单 的 情 况 下 , 可 参 照 类 似 工 程 经 验 , 并 以 水 泥 土28h 龄 期 的 无 侧 限 抗 压 强 度 qu 不 低 于 1MPa 作 为 水 泥 土 墙 的 强 度 标 准 值 。 通常 情 况 下 , 可 参 照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一 . 水 泥 土 搅 拌 桩 宜 选 用 32.5 普 通 硅 酸 盐 水 泥 ;二 . 在 海 水 渗 入 地 区 应 选 用 抗 硫 酸 盐 水 泥 ;三 . 水 泥 土 墙 水 泥 掺 入 比 通 常 为 12% 14%, 对 有 机 含 量 较 高 的 浜 土 和新 填 土 提 高 至 15% 18%;四
25、. 采 用 高 压 喷 射 注 浆 法 施 工 时 , 水 泥 掺 量 应 增 加 到 30%左 右 。第 3.2.3 条 水 泥 土 搅 拌 桩 施 工 不 得 冲 水 下 沉 , 钻 头 提 升 速 度 不 宜 大 于0.5m/min, 其 垂 直 偏 差 不 得 超 过 0.5%, 相 邻 两 桩 施 工 间 隔 不 得 超 过 12 小 时 。严 禁 跳 孔 复 搅 施 工 。第 3.2.4 条 加 筋 水 泥 土 搅 拌 桩 ( SMW 工 法 ) 施 工 时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一 . 加 筋 水 泥 土 桩 的 插 入 筋 性 材 料 可 选 用 型 钢 、 钢 板 桩
26、 、 混 凝 土 板 桩 、 混凝 土 工 字 梁 等 。 筋 性 材 是 否 拔 出 , 应 视 具 体 条 件 而 定 。 对 需 拔 出 回 收 的型 钢 插 入 前 需 涂 刷 减 磨 剂 , 型 钢 与 围 檩 之 间 采 用 牛 皮 纸 和 1cm 厚 的 泡沫 板 隔 离 。 型 钢 拔 出 应 同 步 注 入 水 泥 浆 , 以 减 少 周 围 的 土 体 变 形 。二 . 插 入 型 钢 若 有 接 头 , 接 头 应 位 于 开 挖 面 以 下 , 且 相 邻 两 根 H 型 钢 接头 应 错 开 1m 以 上 。三 . 加 筋 水 泥 土 桩 应 确 保 型 钢 表 面
27、平 整 度 和 顺 直 度 , 不 允 许 有 扭 曲 现 象 。插 入 时 其 平 面 位 置 、 垂 直 度 及 标 高 应 符 合 表 3.2.4 的 规 定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7表 3.2.4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允许偏差或允许值序 检查项目单位 数值检查方法1 型钢长度 mm 10 用钢尺量2 型钢垂直度 % 1 经纬仪3 型钢插入标高 mm 30 水准仪4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mm 10 用钢尺量第 3.2.5 条 水 泥 土 搅 拌 桩 及 高 压 喷 射 注 浆 桩 的 质 量 检 验 应 满 足 相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3.3. 钢 或 混 凝 土 支
28、 撑 系 统第 3.3.1 条 支 撑 系 统 包 括 围 檩 及 支 撑 , 当 支 撑 较 长 时 ( 一 般 超 过 15m) , 还 应包 括 支 撑 下 的 立 柱 及 相 应 的 立 柱 桩 。第 3.3.2 条 施 工 前 应 熟 悉 支 撑 系 统 的 图 纸 及 各 种 计 算 工 况 , 掌 握 开 挖 及 支 撑 设 置的 方 式 、 预 顶 力 及 周 围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 支 撑 所 施 加 的 预 顶 力 应 由 设 计 确 定 。第 3.3.3 条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控 制 基 坑 开 挖 与 支 撑 的 程 序 和 时 间 , 以 保
29、 证 基 坑 的稳 定 性 。第 3.3.4 条 基 坑 开 挖 前 , 对 支 撑 的 ( 包 括 立 柱 及 立 柱 桩 ) 体 系 、 每 层 开 挖 深 度 、预 加 顶 力 ( 如 需 要 时 ) 、 钢 支 撑 与 围 檩 及 围 檩 与 围 护 桩 间 的 密 贴 度 应 做 周 密检 查 。第 3.3.5 条 基 坑 支 撑 系 统 施 工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一 . 制 作 钢 支 撑 的 材 料 应 经 检 验 合 格 。二 . 钢 支 撑 安 装 及 混 凝 土 支 撑 施 工 应 保 证 在 同 一 水 平 面 上 。 同 一 根 支 撑 两端 标 高 高 差
30、 不 大 于 30mm; 顺 直 度 不 大 于 30mm。三 . 钢 支 撑 两 端 的 斜 撑 应 待 支 撑 预 加 顶 力 后 再 顶 紧 并 加 固 焊 接 。四 . 钢 筋 混 凝 土 支 撑 底 模 采 用 土 模 , 严 禁 采 用 混 凝 土 垫 层 , 以 免 支 撑 受 力后 垫 层 脱 落 伤 人 。五 . 钢 围 檩 分 段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支 撑 间 距 的 2 倍 , 拼 装 节 点 尽 量 靠 近 支 撑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8点 ; 钢 支 撑 安 装 节 点 尽 量 设 在 纵 、 横 向 支 撑 的 交 汇 处 附 近 ; 节 点 构 造
31、 应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钢 围 檩 与 围 护 桩 之 间 缝 隙 用 快 硬 细 石 混 凝 土 填 实 , 待达 到 设 计 强 度 100%时 支 撑 才 能 施 加 预 应 力 。六 . 钢 支 撑 与 围 檩 间 有 间 隙 时 , 必 须 用 楔 形 钢 板 塞 紧 后 电 焊 , 保 证 支 撑 与围 檩 间 的 密 贴 度 。第 3.3.6 条 一 般 支 撑 系 统 不 宜 承 受 垂 直 荷 载 , 因 此 不 能 在 支 撑 上 堆 放 钢 材 , 或 做脚 手 用 。 只 有 采 取 可 靠 的 措 施 , 并 经 复 核 后 方 可 作 他 用 。第 3.3.
32、7 条 支 撑 拆 除 前 应 在 主 体 结 构 与 支 护 结 构 之 间 设 置 可 靠 的 换 撑 传 力 构 件 或回 填 夯 实 。第 3.3.8 条 作 为 永 久 性 结 构 的 支 撑 系 统 尚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结 构 工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4-2002 的 要 求 。第 3.3.9 条 钢 或 混 凝 土 支 撑 系 统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标 准 应 符 合 表 3.3.9 的 规 定 。表 3.3.9 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允许偏差或允许值项 序 检查项目单位 数值检查方法1支撑位置:标高平面
33、mm 30100水准仪用钢尺量主控项目2 预加顶力 kN 50 油泵读数或传感器1 围囹标高 mm 30 水准仪2 立柱桩 参见 GB50202-2002 参见 GB50202-20023立柱位置:标高平面mmmm3050水准仪用钢尺量4 开挖超深(开槽放支撑不在此范围) mm 200 水准仪一般项目5 支撑安装时间 设计要求 用钟表估测3.4. 地 下 连 续 墙第 3.4.1 条 地 下 连 续 墙 均 应 设 置 导 墙 , 导 墙 形 式 有 预 制 及 现 浇 两 种 , 现 浇 导 墙 形状 有 “L”型 或 倒 “L”形 , 可 根 据 不 同 土 质 选 用 。 土 层 性 质
34、 较 好 时 , 可 选 用倒 “L”型 , 甚 至 预 制 钢 导 墙 , 采 用 “L”型 导 墙 , 应 加 强 导 墙 背 后 的 回 填 夯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9实 工 作 。第 3.4.2 条 导 墙 内 墙 面 应 垂 直 , 内 外 导 墙 墙 面 间 距 应 为 地 下 墙 设 计 厚 度 加 施 工 余量 ( 一 般 为 40mm) 。 墙 面 与 纵 轴 线 间 距 的 允 许 偏 差 为 10mm; 内 外 导 墙间 距 允 许 偏 差 为 5mm。 导 墙 顶 面 应 保 持 水 平 , 局 部 高 差 应 小 于 5mm, 全长 应 小 于 10mm。
35、导 墙 墙 面 平 整 度 应 小 于 5mm。第 3.4.3 条 地 下 墙 施 工 前 宜 先 试 成 槽 以 检 验 泥 浆 的 配 比 、 成 槽 机 的 选 型 、 并 可 复核 地 质 资 料 。第 3.4.4 条 作 为 永 久 结 构 的 地 下 连 续 墙 , 其 抗 渗 质 量 标 准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8-2002)执 行 。第 3.4.5 条 地 下 墙 与 地 下 室 结 构 顶 板 、 楼 板 、 底 板 及 梁 之 间 连 接 可 预 埋 钢 筋 或 接驳 器 ( 锥 螺 纹 或
36、直 螺 纹 ) , 对 接 驳 器 也 应 按 原 材 料 检 验 要 求 , 抽 样 复 验 。 数量 每 500 套 为 一 个 检 验 批 , 每 批 应 抽 查 3 件 , 复 验 内 容 为 外 观 、 尺 寸 、 抗 拉试 验 等 。第 3.4.6 条 地 下 墙 槽 段 间 的 连 接 接 头 形 式 , 应 根 据 地 下 墙 的 使 用 要 求 选 用 , 且 应考 虑 施 工 单 位 的 经 验 。第 3.4.7 条 施 工 前 应 检 验 进 场 的 钢 材 、 电 焊 条 。 已 完 工 的 导 墙 应 检 查 其 净 空 尺 寸 ,墙 面 平 整 度 与 垂 直 度
37、。 检 查 泥 浆 用 的 仪 器 、 泥 浆 循 环 系 统 应 完 好 。 地 下 连 续墙 应 用 商 品 混 凝 土 。第 3.4.8 条 挖 槽 时 , 如 发 生 较 严 重 局 部 坍 塌 , 应 及 时 回 填 并 妥 善 处 理 。第 3.4.9 条 钻 进 过 程 中 应 保 持 护 壁 泥 浆 不 低 于 规 定 高 度 , 特 别 对 渗 透 系 数 较 大 的砂 砾 层 、 卵 石 层 应 更 加 注 意 保 持 一 定 浆 位 。第 3.4.10 条 槽 段 开 挖 结 束 后 , 应 检 查 槽 位 、 槽 深 、 槽 宽 、 槽 壁 垂 直 度 、 槽 底的 淤
38、 积 物 厚 度 、 泥 浆 比 重 等 ,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行 清 理 , 在 浇 注 混 凝 土 前 , 槽 段接 头 处 必 须 刷 洗 干 净 。 永 久 性 地 下 墙 单 元 槽 段 接 头 不 宜 设 在 拐 角 处 。第 3.4.11 条 钢 筋 笼 制 作 的 允 许 偏 差 值 : 主 筋 间 距 10mm; 箍 筋 间 距20mm; 钢 筋 笼 厚 度 和 宽 度 10mm; 总 长 100mm。第 3.4.12 条 分 节 制 作 的 钢 筋 笼 , 应 在 制 作 台 上 预 先 进 行 拼 装 。 接 头 处 纵 向 钢筋 的 预 留 搭 接 长 度 应 符
39、 合 设 计 要 求 。第 3.4.13 条 钢 筋 笼 在 吊 运 及 入 槽 过 程 中 ,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刚 度 , 不 应 产 生 不 可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10恢 复 的 变 形 。 浇 灌 混 凝 土 时 应 保 证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 钢 筋 笼 不 得 上 浮 。 钢 筋笼 的 吊 点 位 置 、 起 吊 及 固 定 的 方 式 应 符 合 设 计 及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第 3.4.14 条 为 保 证 槽 壁 不 塌 , 应 在 清 槽 完 成 后 34h 以 内 下 完 钢 筋 笼 , 并 开始 浇 筑 混 凝 土 。 永 久 性
40、地 下 墙 在 钢 筋 笼 沉 放 后 , 应 做 二 次 清 孔 , 沉 渣 厚 度 应符 合 要 求 。第 3.4.15 条 在 混 凝 土 浇 注 过 程 中 , 应 检 查 混 凝 土 上 升 速 度 、 浇 注 面 标 高 , 以保 证 混 凝 土 的 浇 注 质 量 。 槽 内 混 凝 土 的 上 升 速 度 不 应 小 于 2m/h; 导 管 内 混凝 土 的 深 度 应 控 制 在 1.5m 6m 之 间 。第 3.4.16 条 在 单 元 槽 段 内 , 同 时 使 用 两 根 以 上 导 管 浇 筑 时 , 其 间 距 一 般 不 应大 于 3m。 导 管 距 槽 段 端
41、部 不 宜 大 于 1.5m, 各 导 管 处 的 混 凝 土 表 面 的 高 差 不宜 大 于 0.3m。 浇 筑 混 凝 土 , 槽 段 顶 面 宜 高 于 设 计 标 高 0.5 0.6m, 以 保 证 浮浆 以 下 混 凝 土 的 质 量 。第 3.4.17 条 应 控 制 好 锁 口 管 或 接 头 箱 的 拔 出 时 间 及 速 度 。 拔 管 过 早 , 入 槽 的混 凝 土 将 流 淌 到 相 邻 槽 段 中 给 该 槽 段 成 槽 造 成 极 大 困 难 , 影 响 质 量 ; 拔 管 过迟 又 会 导 致 锁 口 管 拔 不 出 或 拔 断 , 使 地 下 墙 构 成 隐
42、患 。 一 般 在 混 凝 土 开 始 浇灌 后 2 3h 开 始 拔 动 , 再 使 管 子 回 落 , 且 无 涌 浆 等 异 常 现 象 。 可 每 隔20 30min 拔 出 0.5 1m, 如 此 往 复 进 行 , 在 混 凝 土 浇 灌 结 束 后 4 8h 内 将接 头 管 全 部 拔 出 。第 3.4.18 条 地 下 墙 混 凝 土 浇 灌 , 每 50m3 地 下 墙 应 做 1 组 试 件 , 每 幅 槽 段不 得 少 于 1 组 , 在 强 度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后 方 可 开 挖 土 方 。 对 永 久 性 地 下 墙 , 应按 每 一 个 单 元 槽 段 留
43、 置 一 组 抗 压 强 度 试 件 , 每 五 个 单 元 槽 段 留 置 一 组 抗 渗 试件 。第 3.4.19 条 作 为 永 久 性 结 构 的 地 下 连 续 墙 , 土 方 开 挖 后 应 进 行 逐 段 检 查 , 钢筋 混 凝 土 底 板 也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4-2002)的 规 定 。第 3.4.20 条 地 下 墙 的 钢 筋 笼 检 验 标 准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 其 他 标 准 应 符合 表 3.4.20 的 规 定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
44、11表 3.4.20 地下连续墙质量检验标准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项 序 检查项目单位 数值检查方法1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查试件记录或取芯试压主控项目2垂直度:永久结构临时结构1/3001/150测声波测槽仪或成槽机上的监测系统1 导墙尺寸宽度墙面平整度导墙平面位置mmmmmmW+40510用钢尺量,W 为地下墙设计厚度用钢尺量用钢尺量2沉渣厚度:永久结构临时结构mmmm100200重锤测或沉积物测定仪测3 槽 深 mm +100 重锤测4 混凝土坍落度 mm 180-220 坍落度测定器5 钢筋笼尺寸 见本节 3.4.11 条 见本节 3.4.11 条6地下墙表面平整度永久结构临时结构插入式
45、结构mmmmmm10015020此为均匀粘土层,松散及易坍土层由设计决定一般项目7永久结构时的预埋件位置水平向垂直向mmmm1020用钢尺量水准仪3.5. 沉 井 与 沉 箱第 3.5.1 条 沉 井 是 下 沉 结 构 , 必 须 掌 握 确 凿 的 地 质 资 料 , 钻 孔 可 按 下 述 要 求 进 行 :一 . 面 积 是 200m2 以 下 ( 包 括 200m2) 的 沉 井 ( 箱 ) , 应 有 一 个 钻 孔( 可 布 置 在 井 外 2m 位 置 ) 。二 . 面 积 在 200m2 以 上 的 沉 井 ( 箱 ) , 在 四 角 井 外 2m 位 置 ( 圆 形 为 相
46、互 垂 直 的 两 直 径 端 点 ) 各 布 置 一 个 钻 孔 。三 . 特 大 沉 井 ( 箱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增 加 钻 孔 。四 . 钻 孔 底 标 高 应 深 于 沉 井 的 终 沉 标 高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12五 . 每 座 沉 井 ( 箱 ) 应 有 一 个 钻 孔 提 供 土 的 各 项 物 理 力 学 指 标 、 地 下 水 位和 地 下 水 含 量 资 料 。第 3.5.2 条 沉 井 ( 箱 ) 的 施 工 应 由 具 有 专 业 施 工 经 验 的 单 位 承 担 。第 3.5.3 条 刃 脚 支 设 及 沉 井 制 作 应 符 合
47、以 下 规 定 :一 . 刃 脚 支 设 采 用 承 垫 木 及 砂 垫 层 , 应 根 据 沉 井 的 结 构 情 况 、 地 质 条 件 、制 作 高 度 进 行 设 计 , 经 稳 定 验 算 合 格 、 征 得 设 计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二 . 采 用 垫 木 方 法 制 作 沉 井 时 , 砂 垫 层 铺 筑 厚 度 应 根 据 砂 垫 层 扩 散 角 、 第一 节 沉 井 重 量 及 地 基 承 载 力 经 计 算 确 定 , 并 应 便 于 抽 出 垫 木 。 刃 脚 下 的垫 木 数 量 、 尺 寸 及 间 距 应 由 设 计 确 定 , 承 垫 木 铺 设 应 牢 固 、 对 称 , 并 应使 顶 面 保 持 在 同 一 水 平 面 上 。三 . 多 次 制 作 和 下 沉 的 沉 井 ( 箱 ) , 在 每 次 制 作 接 高 时 , 应 对 下 卧 层 作 稳定 复 核 计 算 , 并 确 定 确 保 沉 井 接 高 的 稳 定 措 施 。四 . 沉 井 高 度 大 于 12m 时 宜 分 节 制 作 , 待 第 一 节 混 凝 土 强 度 达 到 设 计 强度 70%后 , 方 可 浇 筑 其 上 一 节 混 凝 土 。五 . 前 一 节 下 沉 应 为 后 一 节 砼 浇 注 工 作 预 留 0.5 米 至 1.0 米 高 度 , 以 便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