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 电力系统安全、优质 、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 42 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机组原则上以通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溯节点。具体执行是根据西北电监局下发的关于该发电机组转商运的认定文件,并以此
2、为时间节点倒溯3 个月进行考核、补偿,且在倒溯的这 3 个月内只对“非计划停运” 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转商运文件下达的当月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第四条 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2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
3、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 速系统、高 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10 分/ 项每月考核。第八条 单机容量 2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 等级
4、在 110kV 及以上,且接入 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 的风电场 ,其升 压站必须配备 PMU 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 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10 分/ 月考核。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 30 分/月考核。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指定的黑
5、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 含黑启 动方案) 的并网发电厂,按 20 分/ 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10 分/项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3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 30 分/次考核。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的,按 30 分/次考核。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 4 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
6、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 15 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者,按 30 分/ 次考核。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已运行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在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要求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电厂原因未完成的,每逾期一天考核 10 分。 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 十 四 条 并 网 发 电 厂 的 发 电 机 组 在 并 网 前 ,并 网 发 电 厂 应 及 时 与 相关 电 网 企 业 签 定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由 并 网 发 电 厂 和 相 关 电 网企 业 根 据 平 等 互 利 、协 商 一 致 和 确 保 电 力 系 统 安
7、全 运 行 的 原 则 ,参 照 国 家电 监 会 和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印 发 的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示 范 文 本 )签 订 ,未 签 订 并网 调 度 协 议 者 不 允 许 并 网 运 行 。第 十 五 条 电 网 企 业 和 并 网 发 电 厂 应 参 照 国 家 电 监 会 和 国 家 工 商 总局 印 发 的 购 售 电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按 规 定 签 订 购 售 电 合 同 。第十六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 13 号令、14 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
8、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4假信息的,按每项 5 分/ 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应按各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要求报送安全运行的相关信息(包括机组可调出力、电煤储量、设备参数等内容)。对于发电企业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每项 5 分/次考核。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按相关规定在 90 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每逾期一天按照 0.1 分/兆瓦考核。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 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 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
9、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 60分/次考核。涉及争议 的,可随后向 电力监 管机构申诉。、 19 、 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 30 分/次考核。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按照 100 分/ 次考核;未 经批准擅自变更调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按照 80 分/ 次考核;在 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
10、擅自进行工作,按照 60 分/次考核。第二十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 3 类:第 1 类为机组直接跳闸,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0 分 /10 万千瓦考核;第 2 类为可5短暂延迟但必须在提出申请后 24 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0 分/10 万千瓦考核;第 3 类为提出申请 24 小时以后退出的停运,以及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5 分/10 万千瓦考核。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25 分/10 万千瓦 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 72 小时。对设备缺陷造成机组停运时间超过24
11、 小时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否则按 20 分/次考核。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低谷时段定义为:23:00 7:00)进 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当风电场因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该风电场装机 30%的,比照同容量的火电机组 1 类非停考核。在电力电量紧张时期,火电机组缺煤停机比照第 3 类非停考核,缺煤停机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1 分/10 万千瓦 小时考核,考核时限按实际停运时间处理。对于发电企业按缺煤原因申报的非计划停运,若经查实属于非缺煤原因
12、造成的,则不仅追溯按一类非计划停运考核,同时将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款,按谎报事故情况处理,再追加考核 30 分。机组在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非计划停运事件,原则上可免考核一次。若再发生第二次及更多的非计划停运的情况,则按规定纳入考核。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导致并网运行机组被切除的情况免于非停考6核。第二十一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 及以上火电 机组和单机 20MW 及以上、全厂容量 5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 AGC 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 EMS 系统进 行联调 ,满足电网对 机组的调整要求。对不具备AGC 功能的
13、,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按 30 分/月考核。 (15 分/月)机组 AGC 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 主动安排,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 AGC 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 AGC 试验和测试,按10 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 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 10 分/ 月考核。加装 AGC 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 AGC 功能,否则按 15 分/ 次考核,因 设备原因退出机组的AGC 功能,按分 /次考核。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 AGC 的可用率、 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相关技术标准如下:(一)可用率具有 AGC
14、 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 标准且 AGC 可用率要达到 90%以上。AGC 可用率=(AGC 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100%。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 可用率=(AGC 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100%;(二)调节速率对于 AGC 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7调节速率Abs(目标 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 100%(单位:机组调节容量占额定有功功率的比例/分钟)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 50%;对于火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 2%。(三)响应时间AGC 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 AGC 命令算起,到 AGC 机组
15、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 响应时间12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 响应时间40 秒;水电机组的 AGC 响应时间10 秒。考核标准如下:(一)并网机组 AGC 月可用率应达到 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 6 分/10 万千瓦,全厂成组投入的AGC,AGC 月可用率按全厂 统计。(二)AGC 机组的调节容量原则上应满足从最小技 术出力到额定出力的范围, AGC 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要求,每差机 组额定容量的 1,按 5 分/ 月考核。(三)对 AGC 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 50%,每低 5 个百分点
16、按 15 分/月考核;对于火电机组:速率低于 2%,每低 0.2 个百分点按 15 分/月考核。调度机构对 AGC 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不定期抽 查,对不合格的机组进行考核,并令其定期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按 10 分/月考核。(四)AGC 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 5 分。8第二十二条 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变压 器高压侧)为电网电压控制点的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与调度机构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接口,不具此接口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20 分/月考核。加装AVC 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 保证其正常运行,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按 10 分
17、/ 次考核,运行中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 AVC功能,否则按 30 分/次考核。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 20 分/月考核。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 60 分/ 次考核。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 10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 (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
18、机组月并网时间)100%。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 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 3 分/10 万千瓦。(二)EMS 系统对机组 一次调频性能进行 记录,不定期抽查,对不满足以下要求的按照 15 分/项考核。对已 经明确正在进行一次调频整改的机组抽查时不重复扣分。具体参数如下:9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033Hz 内;机械、液 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 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10Hz 内;水电机组 死区控制在0.05Hz 内。2、转 速 不 等 率 Kc 火 电 机 组 和 燃 机 为 4% 5%,水
19、电 机 组 不 大 于3%。 3、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的 6%。4、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的响应时间应为 15 秒。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 45 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内。第二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 AGC、AVC、继电 保护、安全自动 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
20、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对 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 20 分/ 次考核。在系统接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 3 分/天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 60 分/次考核。第二十五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10平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
21、令执行。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调度计划中的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边厂站协助进行电压调整;若仍无法满足无功电压曲线要求,应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提出免考核申请,经核实后可免于考核。若长期存在电压调整方面的困难,有关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汇报,并 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二)发电企业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相应调度机构EMS 系统 每 15 分钟 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 ,以判定 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电
22、压合格率=(D 总点数 -D 不合格点)/D 总点数(三)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需要考核时,按调管范围纳入相应调度机构电压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且都归同一个调度机构考核的,其考核分值按两个电压等级各自考核值的平均值计算。对机组无功进行如下考核: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 330kV 以 100%为基准,220kV 以99.90%为基准, 110kV 以 99.80%为基准,每降低 0.1 个百分点,考核 9分。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11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
23、前 15 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 96 点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当 EMS 系统采样的 电厂 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 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考核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 2 分/万千瓦时考核。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核:1、 发电企业 AGC 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 联络线调整期间;2、 一次调频正常动作导致的偏差;3、火电机组启停期间;4、其它特殊情况。第二十七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
24、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进 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不满足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10 分/月考核。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否则按 10 分/项 每次考核。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一)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热电比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在非供热期,与普通燃煤机组承担相同调峰义务。风电、光伏、生物质12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根据设备情况参与调峰,不
25、具备调节能力的,不参与调峰。(二)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额定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 50及以上、额定容量 30 万千瓦以下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 45及以上。(三)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 100。对机组调峰进行如下考核:机组达不到调峰能力要求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调整发电计划曲线,并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 20 分/10 万千瓦时。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W1 ( P0 - P1 ) T其中:W1 为 减少的调 峰电量;P1 为实际调峰容量;P0 为基本调峰容量;T 为时间 常数(按每天 6 小时计
26、)。 第二十九条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元月 15 日前相关发电企业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每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自启动。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一)电力调度机构确 定 为 黑 启 动 的 发 电 厂 ,因 电 厂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提供 黑 启 动 时 ,电 厂 应 及 时 汇 报 所 属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并 按 10 分 /月 考 核 。(二)电力调度机构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
27、而电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的,按每次 100 分考核。(三)电力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13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 600分考核。第三十条 风电场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必须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确保风电场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的给定范围。不具此项功能者,按 30 分/ 每月考核。同时风电场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要求月均 10min 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33,月均 1min 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 10,否则按照超出额度每个百分点 10 分
28、/ 月考核,功率变化 仅考核风电功率上升阶段的变化,因风速变化导致的风电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第三十一条 风电场公共并网点必须配置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用于调节风电场、公共并网点及送出线路的电压,无故不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无功补偿装置者,按 30 分/每月考核。无功补偿装置必须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投退,否则按 10 分/次考核;装置月整体可用率应达到 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 5 分。无功补偿装置可用率按如下公式计算:无功补偿装置可用率=(装置可用小时数/升压站带电小时数) 100% 未体现用“ 功率因数” 评估无功调整效果的指 标 (作用效果如
29、何体现)第三十二条 风电场应具备无功功率调节能力,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通过其无功电压控制系统自动调节整个风电场发出(或吸收)的无功功率,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实现对并网点电压的控制。若不满足要求者,按 30 分/ 每月考核。第三十三条 总装机容量达 4 万千瓦以上的风电企业,应按照国14家相关规定,具备风电功率预测功能,不具备此功能者,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30 分/ 每月考核。风电场应按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日前及超短期(4 小时)风电功率预测曲线,电力调度机构按照风功率预测误差对风电场进行考核。日前风功率预测月均方根误差应小于 20%,若未达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6 分/1
30、0 万千瓦考核;若达 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2 分/10 万千瓦奖励。超短期(4 小时前)风功率预测月均方根误差应小于 15%,若未达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全场容量6 分/10 万千瓦考核;若达 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2 分/10 万千瓦 奖励。均方根误差的计算公式为: nCapPRMSEni iMi12)(其中, 为第 i 时刻的实际功率, 为第 i 时刻的预测功率,CapMiPi为平均开机容量,n 为预测遍历的时刻数。日前预测的月均方根误差为月内各日预测均方根误差的平均值;超短期预测的月均方根误差通过以下方法获得:首先通过当天超短预测的次数和各点均方根误差计算得出当
31、日均方根误差,其次通过月内各日超短期预测均方根误差获得超短期预测月均方根误差。考虑到风电场建设周期,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发电起,6个月内免于考核,自第 7 个月开始执行本项考核。第四章 检修管理15第三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区域内相应调度机构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及相应调度机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不按时编制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者,按 30 分/次考核;月度检修计划上
32、报后,要求调整检修计划者,按 10 分/次考核;不按时提出计划检修申请,按 6 分/次考核;申 请内容不准确导致检修方式安排不当,按 20 分/ 次考核;因电厂原因取消已批准的工作,且对电网运行及检修安排造成影响的,按 10 分/次考核。第三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第三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发电机组及相关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需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
33、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调整检修计划时,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第三十八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应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16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 PSS 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
34、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调度机构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设备的参数管理应按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选择、配置和定值等应满足调度机构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10分/月考核。第四十一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能与电网侧设备相匹配,上述设备的
35、选型结果应报调度机构备案。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调度规程执行。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17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相关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相关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6、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电网经营企业进行继电保
36、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改造,对到达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及时更换。 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7、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 分/10 万千瓦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0 分/10 万千瓦考核。发电机组保护包括厂用等保护动作正确动作,造成机组跳闸的,只在机组非计划停运中考核。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
37、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正确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30 分/10 万千瓦考核。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5 分/10 万千瓦考核。4、并网发电厂在 24 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 分 /10 万千瓦考核。超过 24 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 分/10 万千瓦每天考核。185、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造成相关机组减出力或跳闸的,由全部电厂分摊补偿。不正确动作的,由责任方承担补偿。第四十二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
38、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置及运行应满足调度机构有关规程和规定。2、并网发电厂至所属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置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3、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要求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相应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事故处理预案在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
39、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运行。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并网发电厂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 分/10 万千瓦考核。19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0 分/10 万千瓦考核。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
40、超过 24 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5 分/10 万千瓦考核。超过 48 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 分/10 万千瓦每天考核。4、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 分/10 万千瓦考核。(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数据网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 4 小时以上的;(4)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5)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7)并
41、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第四十三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相关调度机构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20合格的产品。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0634 号)的要求,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的安全。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
42、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4、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同时接入两级调度数据网接入网,同时按照相应调度机构要求保留一路专线通道。电厂端接入的远动信息应满足调度机构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并网发电厂应在发电机组出口及网厂计量关口点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安装关口电能表和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接入相关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系统。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
43、报告。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按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 DCS 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所属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 AGC/AVC 指令,同 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 AGC/AVC 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 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21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并网发电厂应向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要求的调度自动化信息。对 信息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项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 分/1
44、0 万千瓦考核。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调度机构的具体要求。如调度机构检查发现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擅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5分/10 万千瓦考核。如由于并网 发电厂原因造成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 分/10 万千瓦考核。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0 分/10 万千瓦考核。3、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 分/10 万千瓦考核。4、并网发电厂的远程终端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装置的考核:(1)事故时遥
45、信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3 分/10万千瓦考核。(2)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 99时,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3 分/10 万千瓦考核。(3)发电厂应保证电量计量装置的电源、回路等正常,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的月运行合格率低于 100时,每降低 1 个百分点(含不足 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3 分/10 万千瓦考核。(4)子站设备月可用率低于 99时,每降低 1 个百分点(含不足 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3 分/10 万千瓦考核。子站设备月可22用率计算公式如下:月可用率=(全月日历小时数-子站设备停运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100%第四十四
46、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参数管理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 等)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送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重新进行备案。第四十五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 装置开展技术指 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 PSS 装置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
47、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03)、 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 PSS 装置应由并网 发电厂委托有 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2、并网发电厂单机 2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 4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应配置 PSS 装置,并网 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西北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置 PSS 装置。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
48、下考核:231、按要求应配置 PSS 装置的并网发电厂未配置 PSS 装置,按全厂容量10 分/10 万千瓦每月考核。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和 PSS 可投运率应达到 100,每降低 1 个百分点(含不足 1 个百分点)按机组容量5 分/10万千瓦每月考核。3、强励倍数不小于 1.8 倍,否则,按机组容量10 分/10 万千瓦考核。第四十六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02)、 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
49、995)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调速系统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 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2、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第四十七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24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 分/10 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