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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屏锦镇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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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梁平县屏锦镇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办法http:/ 来源:梁平县屏锦镇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0-7-19 15:38:17 点击: 117为了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用车出车行为,有利于各部门办事,提高机关办事效率,达到合理、有序、安全、有效使用车辆的目的,确保公务用车的需要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县委、县府、县纪委对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车辆使用第一条 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严禁公车私用。机关车辆主要用于镇党委、政府领导和各办所中心公务用车,按重要公务用车优于其他用车、领导用车优于一般干部用车、特殊用车优于一般性用车原则进行安排,安监执法车优先安排安监工作使用并

2、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机关职工因特殊情况需私人用车,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除安监执法车以外的公务车辆。其他单位因特殊情况需用镇内车辆,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派车。第二条、坚持用车审批制度。党政领导公务用车由主要领导审批;办所公务用车,镇外经主要领导审批,镇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公车出县一律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任何用车必须先由用车者完善审批手续后凭派车单由党政办调度出车,不允许直接安排驾驶员出车。特殊情况须主要领导同意。第三条、坚持节俭用车。为了降低行政成本,原则上 3 人以上职工或党政领导参加县级组织公务活动等方可用车。驻村工作、一般职工参加上级有关活动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如用

3、车时间发生冲突,用车者自行调整错时安排。严禁在外租车,特殊情况确需在外租车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外租车,并严格控制租车费用。无在外租车审批单财政所一律不予报销费用。第四条 合理安排车辆。根据车辆性能和公务需要,渝 FH0013 为主要领导相对固定用车,渝 AC0766 主要用于党政领导参加县级公务活动 ,市县配发的安监执法车原则用于安监工作(如其他需用, 由党政办统一调配),渝 FH0026、渝 FH2562 原则上到村使用。二、车 辆 管 理第五条、驾驶员为所驾驶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由党政班子会按有关规定集体确定,党政办统一管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驾驶公车。任何用车驾驶员必须

4、填写派车单,并在派车单上登记起止路线、起止公里(包括返空)、总里程、所办事项,并由乘车人签字;每月汇总后(含存根)交党政办,每月误差不能超过 10 公里。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管理,管护要做到 “三查三勤”(即:做到出车前查、停车中查、收车后查,勤保养、勤紧固、勤擦洗),随时保持车况良好,保证随时用车。第六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主动服务的思想,不断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驾驶水平,做到文明礼貌行车,杜绝开带病车、开揍合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因事请假或请求修车必须提前一天向党政办报告,并经主要领导批准。第七条、安监执法车要严格管理车辆标志,按

5、规定使用警灯、报警器。第八条、实行公里定额油耗控制和油证管理。每年年初党政办结合车况、车辆原始额定油耗确定公里定额油耗提请党政班子会研究确定。油证由党政办审签登记。如外出加油须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回单位后及时补加油单。严格坚持油耗与里程单相一致,里程与派车单相一致原则。每月拉通核算一次,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费用。第九条、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点由党政班子会按有关规定确定。车辆原则上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定点维修点维修的须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在外维修。任何车辆必须报请党政办同意后且两人以上在场方可维修。定点维修点必须要有党政办工作人员和驾驶员的维修记录签字;出车途中发生故障

6、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应有同行的领导签字证明,并及时将发票连同记录填写凭证送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销。车辆维修及零部件购置按机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准。车辆实行定点存放。领导相对固定用车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在县城确定一存放点,其他车辆收车后一律停放在机关车库,严禁私自在外停车。车辆外出一律要停放在正规停车场,因乱停乱放被罚款的,一律不得报销。三、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车辆年审、保险、驾驶证年审等有关事项每年驾驶员必须提前报告党政办,由党政办统一2派员办理。第十一条、 驾驶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执行。其出车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报销按下列条款执行:(一)驾驶员镇内出车不补助差旅费,送党政领导到县

7、开会补助差旅费,原则上每月补助天数控制在 10 次以内。县外出车按 50 元/天补助。(二)路桥、停车、洗车等费用凭据报销。(三)驾驶员在县外出车后返回三天内将所有票据粘贴好交党政办审核,票据必须与派车、行车时间、报销标准一致,再送主要领导审批报销。第十二条、经审批的私人用车由用车人承担油料、驾驶员出车差旅费、过路过桥费、停车等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驾驶员奖励及处罚(一)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保险公司返回的奖金,可作为安全奖返奖给驾驶员。(二)驾驶员不服从调派,无故推诿或不按时出车的,每次扣减当月补助 50 元;无故不假的,按旷工处理。夜间无故不入库或不停放在指定地点的,一次扣减当月补助 50

8、元;因不入库或不停放在指定地点造成的损失,均由驾驶员自已承担。(三)因违章驾驶,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罚款;发生行车事故,应根据有权部门认定的责任大小追究驾驶员事故责任,并按本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 10-30%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驾驶员酒后驾车,一律通报批评并给予 300 元经济处罚。(四)任何人不得私自要求驾驶员出车。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出动车辆一切费用和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发现一次扣减每月补助 50 元。未经批准,驾驶员私自转借他人驾驶,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 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现岗位。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新安所镇机关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机动车

9、管理,保证机关用车,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车辆,确保安全,节约费用,特制定本办法。一、车辆安排(一)机关车辆属工作用车,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和交通安全工作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领导负责统一管理调度。(二)本办法管理范围:由镇财政供养的车辆。(三)党委书记、镇长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其他领导均实行统筹调度用车。二、车辆日常管理(一)机关机动车辆的使用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 在保证主要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按镇分管领导(除书记、镇长之外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工作用车、部门工作用车的顺序调度。(二)镇分管领导和部门用车,统一由分管车辆的领导按照预定顺序及工作缓急程度安排调度车辆。机关职能部门因公事外出,原则上

10、不派车。确需使用车辆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向车辆分管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用车。(三)外单位借车须在保证镇机关用车的前提下,由分管车辆的领导向镇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方可派车。(四)镇党政主要领导需要使用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之外的车辆,须向车辆分管领导通报,以便车辆的统筹调度。(五)各部门用车应提前到党政办登记,按要求填写派车单(出县外时),紧急情况可随时联系。3(六)严禁公车私用。未经车辆分管领导或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私自出车,出现一次,按业务工作用车费用的标准收费,若涉及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若出现事故,则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副科级以上领导除工作性质需要外,一律标准驾驶公车。(七)党政办公室设立车辆管

11、理档案,每车一册,负责将车历、维修保养、行驶里程、油耗、事故等进行登记、存档,便于查询管理。(八)机关车辆下班后必须停放在机关指定车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外停放。如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并采取安全措施。(九)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除按交通法规要求执行外,应尽快向分管领导或镇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按有关程序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十)车辆分管领导在报告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确保党政主要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可以调度党政主要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十一)镇机关若需调用站所自养车辆,须经站所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调用(森林防火、救灾抢险、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除外)。三、车辆维修保养(一)车辆日常

12、修理或保养,由驾驶员填写汽车修理审批表,经车辆分管领导报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进指定维修厂家修理。(二)车辆大修或因事故修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四、驾驶员管理驾驶员职责。驾驶员要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一)驾驶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出车,文明服务。(二)驾驶员要遵章守法,严守职业道德,严守组织纪律,要接受用车人员的领导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保守秘密,不乱说、乱讲。(三)驾驶员必须在车辆分管领导或镇党政主要领导的安排出车,遇紧急情况(森林防火、救灾抢险等突发事件),可以在出车的同时,由用车人员及时向车辆分管领导或镇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四)服从领导,听从调度,严

13、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出车,为镇领导和部门等公务用车做好服务工作。(五)爱护车辆,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返镇后检查,使车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六)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严禁以车谋私。(七)做好出车记录,严谨驾驶作风,严格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八)严禁酒后开车,若发现有此情况罚扣工资 500 元/次。若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年内出现二次,则停止其司机岗位。不准把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带故障上路。(九)负责车辆年审、交纳各种费用等工作。(十)协助党政办做好办公室的其它工作。连城镇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连政20083 号连城镇公务车辆管理暂

14、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车辆,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4第一条 车辆由党政办公室实行统一调配和管理。计划生育办公室车辆以计划生育用车为主。第二条 计划生育办公室用车需提前向党政办登记备案。其他部门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报办公室备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凭单出车,临时用车的,可事后补单。第三条 调配车辆产生的费用列入政府经费预算。其他部门用车,凭车辆使用申请单按标准结算。第四条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车辆外出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保证车辆的安全。原则上车辆每天应返回停放在指定车库,远途出差或因公返回逾时者例外。第五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外借、外租车辆

15、和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将按规定追求驾驶员责任。第六条 车辆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械、外观良好,使用前应对车辆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办公室。第七条 维修和保养1、车辆应到指定处或特约维修厂维修和保养,否则维修费一律不准报销。2、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当修理费超过 1000 元时,应报经办公室同意。3、在修理过程中,原则上车辆驾驶员应随车进行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与报修单项目不符,应及时核实更正,车辆修复后应认真检验车辆,并签名确认。第八条 车辆在驾驶员擅自外借、外租和公车私用期间,若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损毁、失窃等,其事故责任一切由驾驶员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全部由责任人承担。第九条 车辆的年检保养以及养路费、保险费缴交等车务手续由财政所负责办理,办公室配合有关工作。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最终解释权在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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