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用公款购买高档酒实施办法(代拟稿)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禁止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的规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档酒,是指每瓶售价人民币 100元以上的各种酒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 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用公款购买高档酒用于宴请、送礼或自用,均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并责成退回所用公款。第五条 用公款购买高档酒并弄虚作假躲避检查,虚开发票报销入账者,按第四条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第六条 提高政务公开透明度。各地、各单位公务接待的对象、人数、金额应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定时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第七条 加强群众监督,鼓励知情者揭发、举报用公款购买、享用高档酒的行为,查证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违规金额同等数额的奖励。第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购买高档酒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相关博文:三公消费应立禁酒令公款喝茅台“无可非议”?茅台涨价与公款消费无必然联系吗?茅台的荣耀是中国的耻辱国酒茅台出口转内销之谜五粮液提价透露啥腐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