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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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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发布时间:2006-03-09 17:10 点击次数:920 【法规分类号】A322008199401【标题】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时效性】已被修正【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06/01【实施日期】1994/06/01【失效日期】2002/09/24【内容分类】税务【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99 号【题注】 (年月日发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修正)【正文】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从年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 指男年满岁、女年满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 (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依法取得的财产租赁、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增加费用扣除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征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

3、然灾害,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一级税务部门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第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 16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34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已经 2002 年 7 月 11 日省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钮茂生二 00 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34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 2000

4、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 34 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 2002 年 7 月 11 日省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 34 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的决定一、删去第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二、第四条修改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 80的个人所得税。 ”三、第五条中的“税务部门 ”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六条。第七条改为第五条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 年 09 月 24 日 实施日期:2002 年 09 月 24 日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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