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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6627330 上传时间:2019-04-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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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轻工业部,199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六十九条规定,结合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包括本系统内其他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 轻工业集体经济是轻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

2、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不得侵吞、挪用、非法占有、平调。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各种形式的积累、按规定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 大会按条例和企业章程行使权力。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职工(代表) 大会负责,并接受职工 (代表)大会的监督。第六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开展工作,企业中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在企业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一致地管理好企业。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 企业具备条例第十二条所

3、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可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制定或修定企业章程,经职工(代表) 大会通过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企业应按照企业章程办事。第九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企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行为时,须进行资产清理和评估、财务审计,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第十条 企业终止,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 大会提出书面报告;(二) 经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4、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登记;(三) 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要投资方会同社会审计组织或企业内部的审计组织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各项工作。企业财产的清算和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四) 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善后工作小组,2具体落实联合工作组各项决定,合理安置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财产所有权。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没有国家法律依据,无偿划走、转移企业资产归他人所有的行为属于平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

5、的平调。已发生的平调,必须限期归还资产所有者。如有损失,由主持平调的行政机关及接受平调资产的单位共同赔偿。直至诉诸法律。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权。企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确定自己的经营战略,在本行业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组织产销活动,为社会提供各项服务。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物资采购权。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自主进行物资调剂;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或自行选择商业企业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企业有权申请进口自用设备和物资、出口自己的产品。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被代理企业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签约。企业有权

6、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及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各种形式在国内各地区、各行业投资,

7、吸收职工和其他单位、个人集资入股,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企业有权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或兼并其他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留用资金支配权。企业有权出租、抵押、有偿转让、购置固定资产。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企业有权采取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内部机构设立、调整和撤销,自主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硬性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第十九条 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经营责任制,有权选择股份合作制等适合企业情况的经营方式。企业

8、有权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选择具体折旧办法,确定加3速折旧的幅度。第二十条 企业享有选择工资形式、分配方式的自主权。依照政府规定,企业有权采用工效挂钩、计件工资、分成工资等多种形式。在可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各种具体的分配方式。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和对有特殊贡献职工实行晋级、重奖的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企业有权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采取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多种形式,并签订明确企业与职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或

9、协议。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向企业安排人员。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第二十二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企业有权按照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有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考核制。有权决定本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的权利。企业有权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各种减免税、税前还贷等优惠待遇。生产经营政策性亏损产品、微利小商品的企业,有权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计划产品生产任务,应签

10、订经济合同,按合同办事。国家和地方政府未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自营销售,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生产经营国家和地方计划产品、名优新产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出口创汇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和市场紧缺商品的企业,在税收、信贷、价格、能源、交通运输和原辅材料供应等方面,有权享受优惠政策待遇。第二十四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著作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及产品声誉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由侵权者赔偿损失。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条

11、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义务。第四章 企业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七条 正式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 大会行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职权。职工(代表) 大会应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定期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 出席,方可召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代表应当由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群众团体等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人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4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人数较多的企业的职工 (代表)大会代表,在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中充分酝酿,民主

12、协商推选产生。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人员变化较大时,可改选和增补。职工 (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选举单位的职工( 代表)。职工(代表 )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是否提前或延期,根据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厂长的提议,按企业章程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决定。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设立常设机构。不设常设机构的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决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 )由职工(代表) 大会

13、选举产生或罢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各级联社投资兴办的企业,其厂长(经理) 由各级联社任免;投资多元化的企业应建立由投资各方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任免厂长(经理),厂长(经理 )对董事会 (管理委员会)负责。职工( 代表) 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第三十五条 厂长必须执行职工(代表) 大会的决议,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实施。职工( 代表 )大会应支持厂长按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行使职权。厂长认为职工 (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与同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有违背时,有权向职工(代表) 大会提出复议要求。职工(代表)大会接到厂长复议要求后,三天内应进行复议,

14、厂长对职工 (代表)大会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暂缓执行,并在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决议后三天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时作出裁决。厂长应当对未履行职工( 代表) 大会决议产生的后果负责。第三十六条 厂长必须对职工(代表) 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并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财务帐目。第三十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期末审计制。任期期末审计由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厂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和续聘。也可提前终止和解聘,但须经职工( 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分清履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设立股东(代表 )大

15、会的企业,股东(代表) 大会履行职工( 代表)大会的职责。第三十九条 企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企业章程中具体写明。第四十条 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厂长批准,职工可以在企业内外调动工作。第四十一条 职工未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离职或要求停薪留职者,可按企业章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企业辞退职工,须经厂长提出,经同级工会同意。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5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按条例和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进行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归属。第四十四条 企业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职工劳动创造的资产

16、及公共积累,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各种减免税及税前还贷等优惠待遇所形成的资产,属于企业所有,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第四十六条 各级联社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增值归各级联社所有。第四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接受审计监督。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第四十九条 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应以劳动贡献为依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第五十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必须遵循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以促进企业互助合作,共同发展。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职工股金归

17、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的股金分红要以企业盈亏为依据,有利润则分,无利润则不分。第五十二条 企业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退休费和待业基金统筹方式,并按规定提取养老、待业等统筹金和保险金,妥善解决好职工退休和待业时的生活保障等问题。第六章 企业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联合经济组织的关系第五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实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特点,制定适宜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咨询;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逐步改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环境。第五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尊重

18、和保护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民主管理权等合法权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协助企业维护其权益不受侵犯。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将企业调整结构、技术改造等重大决策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计划,要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及各级联社是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其具体任务由中华全国手工业总社章程和各级联社章程予以规定。第五十七条 联社的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联社章程,按时缴纳联社管理费、互助合作基金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八条 企业有权自愿申请参加和退出联社。企业加入和退出联社,由联社常务理事会批准。有联社资产的企业应在退出联社前清退全部联社资产。6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由轻工业部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另行制定。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 条例已作明确规定的,均按条例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轻工业部(已变更)199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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