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防盗工作,为保障公司公共财产和员工合法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是公司内部的部门及厂区相关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司防盗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责任制。第四条 各部门及厂区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科室及相关单位安全防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部是公司防盗工作的职能科室,对公司各部门及厂区相关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第二章职责第五条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科室及相关单位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
2、常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营销售等责任制内。(二) 、建立、健全防盗机制,配制兼职保卫人员 1 名2名,保证安全防盗工作的工作条件。(三) 、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防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 、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安全防盗检查工作,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及安保人员,是工地安全防盗工作的职能机构及专门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 、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领导,制定、完善本公司的安全防盗责任制。(二) 、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本工地的安全防盗工作。(三) 、查破一般盗窃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盗窃案件。(四) 、查处违
3、反本防盗制度的本公司人员。(五) 、指导、协助公司各部门及厂区其他相关单位开展安全防盗检查及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盗工作。(六) 、检查工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防盗职责的情况。第三章防盗要求第七条 现金、票证管理的防盗要求:(一) 、根据公安机关对企业加强管理的规定,各事业处财会部门保险柜存放现金原则上不能在公司过夜,因特殊原因滞留现金的,滞留现金数额不得超过 800 元(含本数) 。(二) 、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应当安全牢固,存放现金、支票及印章(含公司印章)必须有专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三) 、工作及业务需要,财会部门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财会人员及公司安保人
4、员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须有专车专人押送;(四) 、其他票证,也应当加强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以防票据丢失。第八条 危险、危害化学品的防盗要求:(一) 、各危险、危害化学品使用及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据公司有关危险、危害化学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妥善保管、使用。(二) 、各危险、危害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应有效采取安全防盗窃措施,防止危险、危害化学品丢失,危害社会。第九条 警体械具的安全防盗窃要求:(一) 、警卫专用警体械具,以各事业处为单位,由事业处安保负责人统一保管,同时建立严格的领用审批制度,设专库存放。(二) 、领用警械的人员,对警械必须妥善保管,任务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交回。(三) 、配
5、发个人的警械,必须妥善保管,安保科应当定期查核对。第十条 贵重物品管理的防盗要求:(一) 、贵重仪器、设备及珍贵、保密资料,应当使用有防护设备的库(柜)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二) 、各部门、科室的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等高档电器的使用保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的防盗要求:(一) 、公司产品加工、储存及产品原料的运输过程,应当有专人管理并明确其责任,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二) 、仓库等重地,应建立严格的出入检验制度,出入物资应当有写明品名、规格、数量的清单,单物相符方可放行,做到闲人免进;(三) 、仓库必须具备防盗条件,健全内部值班、巡
6、检制度(四) 、仓库管理员每天要对可移动物资进行盘点,对仓库重要物资进行盘点。第十二条 重点要害防盗部位,如:仓库、保险柜存放地等,应当安装防盗监控技术设施。采购、人力部门负责防盗监控设施的联系安装和维修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重点要害防盗部位的日常防盗监视工作。第四章奖惩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安全防盗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安监部可以分别给予通报表彰、物质奖励:(一)安全防盗措施落实,全年未发生盗窃案件的;(二)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突出贡献的;(四)为保护工地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与进
7、行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一)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二)防盗措施流于形式,不检查、不落实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或者具体负责的保卫人员。(三)不负责人,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四)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第十五条 员工盗窃公司财物,除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违规员工处罚外,附加实行“上罚三级”制度,上罚数额标准参照违规员工所盗财物 10 倍价值标准执行。公司安保科具体负责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涉及防盗的制度与本制度发生冲突的,依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