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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标准化流程丨诉讼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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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标准化流程丨诉讼圈2014-09-23 诉讼圈昨日诉讼圈推送了民事诉讼标准化流程一文,今天小编将自己几个月前写的一篇刑事辩护标准化流程 分享给大家,文章内容略有删节,吸收整合了多家专做刑辩的律师事务所及刑辩律师的有益经验,在此致谢,诉讼圈(susongquanlaw)为您推荐此文。法律服务应该看得见、摸得着、可衡量。一般来说,法律服务产品化是指律师将无形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套相对固定可行的操作技术和流程呈现在当事人面前,一方面使当事人了解法律服务的基本评价标准,从而衡量某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方式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律师事务所针对每一案件实现服务质量的统一管理和跟踪控制,从而规范本

2、所的法律服务方式。法律服务产品标准化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流程再造,将某一个特定的法律领域的法律问题的操作流程和步骤予以分析确定。在接受客户的委托后,便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确定解决问题的思路,明确解决问题的操作步骤和实施方案。第二个层次是法律文书格式范本的制作和储备。将各个阶段及每个环节记录在案,对业务办理的质量和程序实行同步控制、同步跟踪、同步监督、同步检查,成为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的最有效支撑。以下是笔者对于刑事辩护业务服务产品化的探索,以求为刑辩律师提供可供借鉴操作简单的实务技能。侦查阶段一、收案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贪局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

3、师作为其辩护人。作为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基本情况,如涉嫌的罪名,案件进行的程度,办案机关,强制措施的种类等等;其次,应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即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具备委托资格。最后,应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人应提供“家属关系证明” 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二、办案(一)会见犯罪嫌疑人1.会见的告知与申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给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否则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如涉及危害国

4、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则首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批准后会见。如发生不予会见等情况,区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等候办案机关通知,如属无理拒绝,则可在 48 小时后向其主管领导反映相关情况。2.会见的主要内容(1)向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特别是询问笔录情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做好会见笔录。会见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查阅法条,相关解释,理论分析及学理解释,至少可以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在提供咨询中,律师要法言法语,客观实际,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律师只能向嫌疑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帮助嫌疑人理清思路。应当让嫌疑人根据法律的规定

5、,自己选择供述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而不直接教嫌疑人如何供述。(2)告知嫌疑人如下的法律规定和享有权利:A 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B 有关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及权利;C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D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E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嫌疑人,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F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及委托律师为期辩护的权利;G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H 刑

6、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I 使用自己民族语言进行审讯或诉讼权利;K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 。3.会见注意事项(1)关于是否监听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2)关于回答咨询当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问题,如“这个我要不要讲 ”、“我要不要交代”、“我可不可以这样讲”时,如面对此类问题,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

7、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辩解。(3)关于调查取证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可能涉嫌刑法 306 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受到刑事追责。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

8、,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4)关于传递家信律师不得秘密夹带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看守所,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有些话可能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关于接待家属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

9、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对其中的国家秘密部分,应当保密。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告知基本的案情概貌,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二)沟通办案单位 会见后三天内将委托关系告知办案单位,并提供如下服务:1.提交所函、委托书( 经嫌疑人签名);2.可向办案单位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

10、情况;3. 根据实际情况草拟 辩护意见,提交给办案单位参考;4.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可依法代为申请取保候审;5.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三)代理申诉和控告及其他1.对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合法权益行为代理控告;2.对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提出申诉等;3.根据案情依法收集或申请有关部门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审查起诉阶段一、阅卷:审查证据律师阅卷时应当全面、完整复印案卷材料,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

11、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阅卷过程中应当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证据:第一、该审查贯穿刑事辩护的始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这种严格地审查即使根据当时证据、法律研究结论已经决定做量刑辩护、缓刑辩护的时候。第二、该审查是全面的,包括对某一证据的内在属性(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其他自然属性)、某一证据与其他证据间的矛盾与印证关系(真实性、证明力)等等的全面审查。(一)对起诉书的审查重点审查起诉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审查起诉书所引

12、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等。(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1.对立案审批表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的审查上述几样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诉讼文书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尤其注意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冲突的情形。2.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重点审查:(1 )只有单位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 120 条规定。(2)人身伤害的医学重新鉴定及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违反刑诉法第 120 条规定。(3)没有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13、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规定。(4)检察机关对一些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时没有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的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82 条规定。(5 )鉴定结论没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238 条的规定。3.对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审查律师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可以对案件的证据体系及证据种类有个大概的了解,并核对已经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尚未移送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通过检察机关对证人名单的例举了解其他证人对本案事实的证明作用,并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这些证据及证人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

14、开。4.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的审查通过审查主要证据了解本案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哪些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以便分类排除,哪些证据需要立即调查核实,哪些证据需要会见被告人来了解,哪些证据需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核实。5.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重点审查:(1 )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或其他证人在场,并由他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刑诉法第 113 条规定。(2 )勘验时没有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在现场见证,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49 条规定。(3)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尸体时,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在场,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50 条规定。(三)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

15、证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或者 “笔录 ”。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 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1.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1)笔录的制作时间审查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这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2)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审查笔录上是否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倘若只有一人签名,从理论上来说,就是非法的证据,应当排除。审问未成年人时,没有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而不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审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没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

16、人时,没有配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182 条规定。(3)笔录制作的地点审查侦查机关取证的地点是否在法定场所,倘若在招待所等非法取证场所,既限制了嫌疑人人身自由,也可通过地点的非法性来推翻这份证言。(4)笔录的签名一份形式上合格的笔录,最少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当事人的签名,是最容易被律师忽视的问题。几乎所有的笔录,最后的话都是一样的“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一致。某某某,年月日”。如果是“ 和我所说的不一致”则可能推翻有罪供述。(5)笔录是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痕迹审查言词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留心笔录的书写是否流畅,字体大小是否基本一

17、致,笔迹风格是否统一,墨迹的深浅是否一致。如果在笔录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字迹,而又没有被告人加盖指模确认,这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184 条规定。如果我们确信笔录可能存在伪造之处,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内容时,留意侦查人员的发问是否带有威胁和诱导的色彩。 每一份放进案卷的笔录都为了证明该案件的某一个或几个点,能不能互相印证就是关键了。公诉人要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互相印证,而我们要得出的结论就是笔录中关键事实的冲突。一起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真伪以及可信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所做的不同笔录中的差异;

18、比较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的差异;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验,找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结合辩护律师的人生经验,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2.对同案犯供词的审查同案犯因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词除与被告人的供词相一致的以外,辩护人均应持几分怀疑态度。特别是在被告人拒绝承认有罪,而同案犯证实其有罪,则更需通过审查仔细挖掘前后矛盾的地方,暴露同案犯供词不稳定不真实的一面。3.对证人证言的证词审查重点审查:(l)是否对证人采取羁押措施取证(2)是否由非侦查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所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3)询问证人是否没

19、有在证人单位、住宅或侦查机关办公室内进行(4)询问证人现场有没有两名侦查人员(5 )询问未满18 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是否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认真分析,综合判断,提出审查意见。如在审查时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或隐含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经控方批准外,辩护人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调查取证,或就有关疑点申请法院或控方取证。4.对被害人证言的审查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被害人的证言往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当事人,案发时的一切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见证人,此时被

20、害人的证言就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被侵害对象,其证言又偏重于指控被告人,并往往作对自己有利的指控。因此,对被害人证词作为证据使用时,辩护人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把关、审查。在质证时应重点把握:(1)将被害人的证词与案卷中其它旁证材料相比较,指出被害人证词中关键事实、情节与其它证据的不同之处。(2)充分注意被害人证言前后矛盾或夸大其词之处。(3)充分注意被害人是否有意在作伪证。(4)案发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的情境相一致。 被害人证言质证明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1)在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让被害人进行辨认时,在侦查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七人,照片少于十张,在检察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五人,照

21、片少于五张(2)单一将被害人证言作为起诉依据,并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四)对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的审查控方将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审查获取手段是否合法应在庭审质证时予以充分注意。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1)录音、录像没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51 条规定。(2)影视材料没有附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制作人签名、盖章,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51 条规定。(五)对物证、书证的审查审查物证、书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1)扣押的物品没有见证人、持有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 115 条规定。(2)检察机关对于扣押的金银、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

22、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没有及时鉴定,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70 条规定。(3)检察机关组织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每名辨认人没有单独时行,违反了最高检规则第 193 条规定。(4)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调取物证书面证据时,没有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书面证据材料上签字,违反公安部解释第 53 条规定。(5)侦查机关提供的书证复印件或物证照片没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违反公安部规定第 53 条及最高院 解释第 51 条规定。(六)对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在案卷材料中,还有一类所谓的“证据”,即由侦查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尽管这些材料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但是在案件

23、的审理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应该认真审查发现其内容上是否存在的问题。在所有的案卷材料审查完毕之后,辩护律师还需要站在整个案件的高度,来分析一下:指向被告人犯罪的材料有哪些?非法证据排除之后还剩下哪些?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卷材料中缺失了哪些关键性的证据?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如果我们能够确信证据链条断裂的话,可以“证据不足” 为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阅卷注意事项: 在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

24、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二、会见:核实证据(一)会见的主要内容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可以向被告人沟通下列情况:A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B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C 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D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E 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F 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G 是否有检举立功表现;H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I 对有关鉴定结论的看法;(二)

25、会见注意事项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有诱导之嫌。三、取证:注意事项辩护律师在无法调取或遇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如果相关证人及有关单位不同意,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情

26、况、被告人的情况、被调查人的情况、调查请求理由事项,并制作详细的“调查提纲”附在后面;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查证据时,辩护律师作为申请人可以在场,但这要根据案件情况及证人情况来定,并须征得法院调查人员的同意;3法院调查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请求保留该证据的复印件,并作为辩方证据在法庭出示,并经过法庭的调查与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4由于证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调查以及有可能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被法院拒绝的,如果认为该证据确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通过询问和质证使证据被法院采纳为裁判的证据。四、排除:非法证据对非法

27、证据的审查与确认主要从主体上、程序上、形式上三个方面入手:主体上,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非自然人提供的证言与鉴定结论;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言等都应作为律师审查与调查的重点内容。程序上,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查人员一人在场,询问证人时未告知作证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等。形式上,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及证言与陈述;没有鉴定人盖章的鉴定结论,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均属于违法或不合法的证据范畴,辩护律师一旦能证

28、明该证据的违法与不合法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之外。为了证明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事实,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人员及鉴定人等到庭作证,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提出异议,当庭揭露该证据在收集过程中主体、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这些非法证据被法院用于裁判的证据。庭前准备阶段一、确定辩护方案刑事辩护有其固定的思维模式,辩护策略的选择,辩护方向的确定如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则取决于某一模式的确定。辩护方式可以从两个角度思考 :辩护的前提审理(大前提),辩护的层次确定(小前提),如图所示:辩护的“前提审理” 和辩护的“层次确定” 纵横经纬的动态

29、结构,即所谓的双维系统思维模式,一个理论点即一个模式,通过此系统思维方法,面对一个案件,可以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辩护模式所以,辩护方向的终确定时间,不可能是固定的:只有在需要向办案机关明确表示辩护方向上的意见时,刑事辩护律师才会根据当时证据材料和相应法律研究的结论,确定阶段性辩护方向写入刑事律师文书、提交给办案机关,比如申诉状、辩护意见和辩护词,分别在侦查阶段充分会见后、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前、审判阶段宣判前。但一般来说,一般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性质之辩,主要针对案件性质进行辩护;事实之辩,犯罪事实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也可称为证据之辩;情节之辩,从轻罪辩护时常用的一种方法,要仔细审核案件材料,

30、不要改进任何一个可能的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等等;程序之辩,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违法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情理之辩,说情释理,直指人心 ,引发同感,祈求谅解。二、初拟定辩护词辩护词的核心在于传递辩护人对案件证据、事实、程序、法律适用、量刑意见等方面的思想,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 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 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下面主要借鉴龙雄彪律师的研究成果进行讨论。(一)“全文中突出主题”的技巧以辩护词的题目为例,大部分辩护人书写辩护词,题目就叫辩护词,殊不知当有众多被告人的案件,承办法官很难就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辩护词一一对应

31、。我们认为辩护词的题目应该具备被告人姓名、涉嫌罪名、司法阶段等基本信息。(二)“段落中突出主题”的技巧我们认为辩护词分段应该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一个段落一个主题;2、一句话可以概括段落的所有内容,并且该句子应该置于段落的开头;3、段落中句子的排序根据主题由重至轻,且所有句子应围绕着主题而构建;4、段落中句子的结构不能有颠覆性的变化,尽力使同一主题的句子结构具有同一性。以下面的段落为例: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比如:毒品来源全系芦某某供述;芦某某具有贩卖目的全系其前后矛盾的供述和具有利益冲突的证人王某某的言词证据。辩护人认为欲证明芦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还需要提供其他客观证据佐证。比

32、如:购买毒品的汇款记录或视频、手机通讯记录或漫游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可以佐证芦某某从四川成都购买毒品准备出卖的相关证据。上面段落中主题十分清楚,段落开头即提出全段主题:“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缺乏客观证据”。句子结构大致相当,没有出现颠覆性的句子结构,段落中的句子也是由重至轻,而且每一句都围绕着“缺乏客观证据”这一主题而展开。(三)组织句子的技巧我们认为辩护词中组织句子应该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一句话一个主题;2、多使用短句和肯定句;3、少使用修辞词语;4、多使用连词;5、使用长句时,根据内容调整句子的主次或并列秩序。以下面段落中的句子为例:被告人在其威胁、伤害、杀害认识不清的情况下,实施的行

33、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行为。故意应该由两个因素构成:一个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个因素必须是同时的、确定的,是缺一不可的。就本案而言,因为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具有认识因素,故被告人对持枪伤害受害人的行为缺乏认识因素,被告人主观上是处于未决状态。在未决状态下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缺乏故意的认识因素,从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详尽理由见附件一。上面段落中六个句子紧紧围绕主题展开。第一个句子使用肯定句,并且直接提出主题;第二个句子系长句,但这种并列结构的长句系两个结构相同的短句构成,并不影响意

34、思表达;第三个句子系肯定型短句,其中词语之间还存在进一步强调和递进的关系;第四句和第五句使用因果关系、递进关系的连词,从而得出结论;第六句系次要信息,故使用括号来表达该句。(四)甄别词语的技巧我们认为辩护词中对词语的甄别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不使用带有歧义的词语,多使用符合一般性理解的简单词语;2尽量不使用贬义词,控制使用褒义词,尽量多使用中性词;3表达相同意见,则使用同一词语,无需使用同义词;4表达不同意见,则使用反义词;5描述事实时少使用专业术语,阐述法律观点时适当使用专业术语。我们以下面段落中的词语为例:1被告人曾某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2被告人购买鸟铳已有 30 年,其购买鸟铳时系

35、 79 年刑法实施期间,根据79 年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不构成犯罪。97 年刑法实施后,被告人一直持有该枪支直到案发。从购买鸟铳到案发期间,没有行政机关要求被告人上交过该枪支,被告人也不知晓持有枪支系犯罪行为,故本案被告人缺乏违法性认识,从而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不知法不免责系古老的法律观点,但已经不符合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非法持有枪支罪系行政犯,随着行政立法的加强,从而使行政犯罪不断增多,进而更使不知法不免责在行政犯罪领域丧失了社会环境基础。辩护人认为在追究他人刑事责任之前,首先应当证明被告人知晓持有枪支系非法,过分强调不知法不免责有违刑法主客观相结合的定罪原则。辩护词的段落1直提辩护观点,

36、段落 2描述事实,段落 3阐述法律理由。在上述辩护词中,我们大量使用了简单词语、反复使用了同一词语、适当的使用了反义词和专业术语。(五)辩护词的可视化表达技巧诉讼可视化一个是文书的可视化表达,另一个是思维过程的可视化分析。我们将人脑思考案件事实、法律观点、诉讼程序、非法律因素的各种要素、逻辑、推理过程,采用可视化的方法进行表达,进而再一次思考的过程定义为思维过程的可视化或可视化思维。案件事实的调查就是了解故事的基本要素,比如时间、地点、人物、发展经过、结果等;对法律观点(法律关系)的阐述就是说道理的过程;诉讼程序需合法就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地点说故事、讲道理;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就是是否有相关因

37、素影响辩护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说故事和讲道理。辩护词中增加图表等视觉元素,有利于表达辩护观点,但当遵守以下原则:1、图表系文字主题的补充,一个图表一个主题;2、图表应该简洁易懂,不能为了构图而构图。法官对律师提交的辩护词可能只会浏览一遍。律师要想在法官有限的阅读时间对其施加影响,首先代理意见不应写得冗长,除非案件特别重大复杂,而且,由于不能肯定法官会仔细阅看代理意见里面的每一句话,所以最好借鉴倒金字塔的结构。所谓“倒金字塔” 结构是指写作新闻里的消息时,将最重要的五个“W”(WHO,WHAT ,WHY ,WHERE,WHEN)和一个 “H”(HOW)写在第一句里,先将重要的事实告诉读者,然后

38、再写次重要的一段,以此类推,这种结构能让读者第一时间了解新闻的基本事实,再根据兴趣决定是否看下去。借鉴到代理词的写作上,律师应当将最重要的观点放在大标题里,大标题下面的小标题是次重要的观点,观点在前,论证在后。先写最重要最有力的理由,再写次重要次有力的理由。重要的观点可以黑体字或下划线标注出来,引起法官重视。如果代理意见里引用的法律条文较多,最好不要在代理意见正文中引用,因为这会影响到阅读的速度,让法官觉得冗长,建议在代理意见的尾部统一引用,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自己查找。三、梳理庭前准备律师开庭前需核实并梳理以下准备工作,而且在庭审之前,确保至少在这几个方面已做了充分的工作:1.就案件事实和

39、纠纷形成过程已充分询问过当事人,特别是庭审中法官有可能向已方询问的事实。2.就案件已做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对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内容、证明力和证据间的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3对方有可能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反驳观点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依据。4.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判例。5.已方所依据的法律原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学理解释。6.法官有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对案件产生的意见。庭审阶段(一)法庭调查庭上的表现最大程度取决于庭前的准备同时应掌握娴熟的庭审技巧,在庭审过程中应听得认真、问得恰当、看得明白、记得仔细。考虑到在庭前的阅卷环节已经对所有证据进行了一个很细致全面的审查,庭审的质证环节应

40、当紧紧围绕前面所准备的材料开展。除此之外,应注意如下几方面:1、质证意见明确具体、一一列举。首先,律师可以明确提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哪些证据内容证明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这样的证明能够得到哪些证据的印证,从而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其次,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只要证据中存在疑问,不论该疑问是对证据能力的根本否定,还是对证据能力提出质疑、降低该证据的证明力,律师都应当质证到位。2、注重对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保管情况进行质证。对证据的质证,不能局限于证据内容和形式本身,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情况也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1)证据来源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一个方面。证据

41、持有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有利害关系,且存在证据持有人可能不当影响证据真实性时,对证据来源应当进行充分的质证。比如,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应当审查被害人是否报案;被害人在什么情况下报案;何时作出的陈述;被害人有何要求;在被害人没有报案的情况下,办案单位如何发现的被害人,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影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特别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更是如此。再比如,现场目击证人,应当审查证人在现场是否能够得到证明;审查证人与被害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与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有重大矛盾,该证人又与案件

42、有利害关系,就应当排除该证人证言的使用。如果现场人员都证明证人不在现场,而证人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又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不利或特别有利的证言,更应当排除该证人证言。(2)对证据的收集情况质证律师对证据的收集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公诉人对证据搜集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给予证明。比如证据持有人关于证据特征、被侦查人员调取等情况的证明、对此证据有辨认能力的人员对证据进行的辨认、见证人对证据调取过程的见证、现场勘查笔录对证据存放地点和特征的记载。(3)对证据的保全、固定情况质证律师对证据的保全、固定情况若有疑问,应要求公诉人给予说明,并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予以证明,如证据得到

43、妥善保管的证据、证据得到科学保全的证据。3、针对控方将被告人涉嫌的诸多事实合并举证时的庭审质证。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及控辩式审判的具体要求,现行庭审制度要求控方举证应该是一事一证一质。如被告人有多起互不相关的犯罪事实,则控方在举证及质证过程中应对该多起犯罪事实逐一进行举证、质证。但是庭审时间安排较为紧凑时,控方甚至个别法院也默许控方一次性举证完毕,于是导致辩护人无法就被告人的每一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质证,致使庭审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因此,遇到合并举证时,辩护人应及时予以指出,建议合议庭告知控方采取一事一证一质方式开展庭审质证活动,并应指明控方合并举证方式不符合控辩式庭审质证程序。4针对开庭前控方没有全面

44、、客观地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或发现在移送的主要证据目录中缺少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时的应急处理。侦查及起诉机关应全面收集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重罪轻等方面的有关资料,起诉时移送的证据资料也应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但是,司法实践中经营发现控方没有及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依法予以调查核实(特别是有些辩护人难以取得或无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或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没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随案移送。因此,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时,就应根据六部委实施规定第 13 条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方面的证据材料。5.庭审质证时辩护人应及时制止控方发言的几种情况。(1)控方采取提示性或诱导式

45、发问时,应及时予以制止。法律规定控辩双方在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时,均不得采取诱导式发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发现控方有提示性或诱导式发问时,控方的行为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144 条规定。此时辩护人应即时举手示意请求审判长阻止控方发问。(2)控方举证时所举事实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或认定的情节无关时,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148、149 条规定,辩护人应举手示意审判长及时予以制止发言。(3)控方在举证时,其所列举的证据未列于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目录之中,辩护人可采取三种方法处置:一是案卷中已有类似证据材料或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据已较充分,辩护人在质证时只指出该证据尚未列于主要证据目录即可;二是在

46、非主要事实或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关系不大情况下,建议法庭将此证据当庭让辩护人阅读几分钟后当庭予以质证;三是控方所举证据是涉及定置量刑的新证据或主要证据,辩护人有权请求合议庭作休庭处理,允许辩护人调查取证后恢复审理。(二)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系统陈述双方观点的阶段,此时律师应当将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进行缜密论证。在这个阶段,由于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所以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和适用法律上。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以下四类。(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 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

47、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48、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 )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49、;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 1997 年 10 月 1 日为界,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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