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状原告:文沛利,男,汉族,1930 年 9 月 15 日生,住址: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毛栗科村 56 号,身份证号:520112193009151419。委托代理人:文明友,男,汉族,1952 年 12 月 29 日生,住址: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毛栗科村 56 号:身份证号:520112195212291416。联系电话:13608598428。被告:文明全,男,汉族,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毛栗科村 38 号。被告:文德兵,男,汉族,住址同上。诉讼请求:一、 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之姓名。二、 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予原告极大的精神损失赔偿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元)
2、 。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三、 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理由:文显利:男,汉族,住址: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毛栗科村 38 号,文显利在农历 2009 年因病死亡。被告文明全系文显利之长子,被告文德兵系文显利之孙子,在 2010 年 2 月 26 日给死亡人文显利立上了一面墓碑,墓碑上的碑名不叫文显利,而刻的居然是原告:文沛利之真名,后被原告在 2010 年 6 月18 日发现,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去掉原告文沛利,姓名协商未果,后经家族会议协商无效,又经本村在 2010 年 10 月 17日在村委会的调解下未果,特诉诸人民法院,被告给原告造成及大的精神伤害。此呈乌当区人民法院诉状人:2010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