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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婚姻关系诉讼时效中止.doc

上传人:11xg27ws 文档编号:6545055 上传时间:2019-04-1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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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立婚姻关系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2009 年 8 月 5 日李某向张某借款 2 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 1 年并出具了借条。后李某与张某因生意接触而产生感情于 2010 年 7 月16 日登记结婚,但是 2012 年 4 月 7 日二人终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张某于 2012 年 9 月 7 日向李某主张 2 万元债权,本案中张某的债权胜诉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因结婚而产生债的混同,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于消灭,张某无权要求李某偿还 2 万元借款,应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是张某与李某结婚并不导致债的混同,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张某有权要求李某偿还借

2、款,但是张某与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超过诉讼时效,张某的债权胜诉权已不受法律保护。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的建立,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理由是民法通则第 139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本案中结婚这一法定事由虽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之前,但持续至最后 6 个月内,故诉讼时效中止。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婚前债务是否因缔结婚姻而免除;第二,离婚后 5 个月主张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诉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二年,从时间上看,诉请时间距离最后还款日期已超过两年,如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则张某丧失胜诉权。

3、那么结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呢?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张某与李某结婚后仍然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本不会导致债的混同,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合二为一,或者一方将另一方吸收,致使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张某与李某结婚组成一个家庭,在民事主体资格上不存在一方吸收另一方的情形。在夫妻关系内部,二人仍然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夫妻关系外部,除了因为家庭生活发生共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外,二人还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无特别约定,个人财产不会必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权债务也不会必然转化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民法通则第 139 条规定,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应确定诉讼时效的中止须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后六个月,其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结婚属于“其他障碍” 。婚姻关系的建立,应当认定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婚姻关系毕竟不等同于人与人之间普通的民事关系,不等同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婚姻关系的存在,是以深厚的感情存在为基础而结合成的家庭生活关系。基于婚姻伦理,配偶一方向另一方通过诉讼行为主张权利存在诸多不便,与一般社会观念上配偶双方和谐生活的期望也有所背离,因此,学理上认为结婚导致信赖关系的形成,

5、构成权利行使的障碍。债权的诉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中张某本应该在 2012 年 8 月 5 日前起诉方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张某与李某结婚这一法定事由的发生,故诉讼时效中止。本案中结婚这一法定事由虽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之前,但持续至最后 6 个月内。因此从 2012 年 4 月 7 日张某与李某离婚时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张某只要在 2012 年 10 月 7 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本案中张某于 2012 年 9 月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张某的 2 万元债权胜诉权仍受法律保护。我能要前夫还结婚前的债务吗?案情简介:1996 年王某(

6、女)借给李某 40 万元,1997 年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03 年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偿还结婚前个人债务。1、请问这个要求合法吗,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在结婚后是否存在混同后果? 回答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本案是借款的双方当事人结婚,根据我国法律,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并不能视为一个人。 合同法中的“同归与一人”是指两个有债权债务关系组织合并为一个组织或是由于债权或债务的转让使得债权和债务归于同一个。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只要王某能证明 1996 年确实借给李某 40 万元,则这 40 万元就是王某的个

7、人财产,王某当然能在还款期限过后要求李某偿还结婚前借的 40 万元。 不过,从 1996 年借出到 2003 年要求偿还,间隔已经有 8 年时间,中间还有 7 年时间存在婚姻关系,这将会对诉讼时效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借款协议中没有注明借款期限,而王某从借出钱之日起一直都没有提出还款的要求,则王某的权利没有过诉讼时效。如果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在离婚之后,王某可以在还款之日到来后向李某主张权利。假如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在离婚之前,由于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王某虽然行使权利并无困难,但因基于配偶关系而产生的信赖关系,肯定对个人权利的行使多不计较,故基于伦理考虑,学术通说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

8、也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当然,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否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还应当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如果法官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那么王某应当在离婚后 6 个月内主张自己的债权。如果法官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那么王某的债权就过了诉讼时效。 相关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结婚前夫妻间所打欠条能否因结婚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案情简介:王女与张男于 2002 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随着两人感情的加深,发展成恋人关系。此期间,王女曾出钱帮助张

9、男装修房屋,并且借钱给张男用作他用。后来,两人发生矛盾,欲闹分手,经人调和,矛盾化解,但王女要求张男给自己出具欠条来证明此前张男借钱的事实,张男于 2003 年 6 月 28 日给王女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王女三万元钱。2005 年 5 月 13 日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 年 10 月张男将王女起诉于郑州市某区法院,要求解除与王女的婚姻关系。开庭过程中,王女同意离婚,但主张张男将所欠三万钱人偿还,张男提出异议:称 2003 年 6 月所出具的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张男所打欠条的性质如何?张男欠王女的三万元钱能否因双方结婚而归于消灭?王女主张张男还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0、?能否因双方的结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办案思路:一、 张男所欠三万元属于其个人债务,应当由张男个人负责偿还。双方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并未书面约定归属,因此对双方的财产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张男给王女出具欠条之时,双方仅仅是恋爱关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应当认定王女对该笔欠款享有权利,属于王女的个人财产,张男对此笔欠款具有偿还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结婚前后,

11、双方均未就此三万元钱的归属有过其它任何约定,因此,即便双方后来结婚,此债权债务仍然存在,王女对张男仍然享有三万元的债权。二、婚姻关系的建立,应当认定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婚姻关系毕竟不等同于人与人之间普通的民事关系,不等同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婚姻关系的存在,是以深厚的感情存在为基础的,如果在结婚后,王女不顾及情面向张男主张债权,不但于理不合也于法不合,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形大有存在,债权人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配偶主张债权的,即便张男将钱偿还于王女,王女对此笔钱该如何支配亦是难题。民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结合婚姻关系的特殊情况,本案男女双方未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未对该三万元钱约定归属,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制,即使王女没有明确提出偿还请求,也应当认定王女仍然对该笔欠款主张着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婚前张男所欠王女的钱,应当因双方后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使诉讼时效中断。审判结果:法院认定该三万元欠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支持被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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