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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诉讼中止裁定应设救济途径2.doc

上传人:ysd1539 文档编号:6545053 上传时间:2019-04-1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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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诉讼中止制度应当设置救济措施一位律师同仁给我讲了他近期代理的一个因打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这一案件与我以前办理的一些案件有相似之处,所以进一步引起了我对民事诉讼法上诉讼中止这一程序制度的思考。这位同仁代理的这一案件案情摘要:李某被王某打伤,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后,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王某不服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受害人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三万元。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开庭之前,王某以自己不服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已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未作出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审查王某的

2、申请及所附证据后,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受害人李某不服这一中止诉讼的裁定,理由是,公安机关追究的是王某的行政责任,而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的是王某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最终是否得到维持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并没有规定,要等行政处罚最终确定以后才能够追究民事责任。试想,如果在行政复议结果出来后,王某仍然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后,2不管结论如何,仍然不服,要提起上诉,那要等到二审结论下来之后,才恢复民事诉讼的审理,那我的损害何时才能得到赔偿?受害人李某虽然不服,但却苦于没有救济的途径。我们都知道,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

3、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中止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何时实现及能否实现的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而现行的民事程序立法上,对中止程序的设计存在着缺陷。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即使当事人认为中止诉讼不当,也无处可诉。这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给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空间。从立法条文上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4、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3(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该条文中第(五)项中的“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一表述中,什么是“必须”?上述案例中,如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局,是不是必须中止受害人李某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审理?第(六)项“其它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一弹性条款,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如果法官不正当的行使这一裁量权或者虽然法官认为自己是正当的裁量,但当事人却不服的,怎样救济?更进一步地研究发现,不当中止诉讼的原因及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逃避审限约束,使个人免受追究。有的审判人员办案作风拖拉,当发现案件审限即将届满时,就裁定中止诉讼,逃避内部监督。二是规避法律规定,不正当拖延诉讼。有些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办案人员为回避矛盾,久拖不决,同时,为防止案件超审限、应付催办的当事人,寻找理由中止诉讼。三是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错误适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及弹性条款。4我认为,为减少不当中止诉讼现象的发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为当事人不服中止诉讼裁定设定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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