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民间借贷案件律师谈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中对重新结算并重新出具借条的认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瑾律师近日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该案原被告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经过重新结算并出具的借条,但是被告认为重新出具的借条不真实,包含了借贷的复利。胡瑾律师认为,民间借贷通常不允许计算复利,但如果计算复利后利率不超过一定限度的,可以承认其效力。合肥庐阳区刘某与合肥瑶海区张某之前系朋友关系。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合肥庐阳区刘某借款,出具借条如下:2010 年 11 月 2 日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给合肥庐阳区刘某出具借条,借款本金 20 万元,约定当天返还,没有约定借款利率;2011 年
2、11 月 20 日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给合肥庐阳区刘某出具借条,借款本金 50 万元,约定 2011 年 12 月底返还,没有约定借款利率;2012 年 12 月 5 日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给合肥庐阳区刘某出具借条,借款本金 50 万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2013 年 1 月 19日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给合肥庐阳区刘某出具借条,借款本金 20 万元,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2013 年 1 月 30 日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给合肥庐阳区刘某出具借条,借款本金 50 万元,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2013 年 5 月 7 日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给合肥庐阳区刘某出具借条,借款本金 50 万元
3、,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2014 年 11 月 14 日,经双方结算,合肥瑶海区张某某在合肥庐阳区刘某处借款共计 2480000,合肥瑶海区张某某给合肥庐阳区刘某出具借条,借款本金 248 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2016 年 4 月 12 日经合肥庐阳区刘某催要,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给合肥庐阳区刘某出具借条,借款本金 249 万元,约定立即偿还 50 万元,1 年后偿还剩余,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合肥市法院对本案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肥瑶海区张某某是否向合肥庐阳区刘某借款,合肥庐阳区刘某是否将借款交付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支配使用。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多次向合肥庐阳区刘某借款,合肥庐
4、阳区刘某均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使用,经结算归总后,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给合肥庐阳区刘某出具了结算借条,合肥瑶海区张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给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合肥瑶海区张某某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受到合肥庐阳区刘某胁迫以及没有收到借款等相关证据,故合肥瑶海区张某某称没有收到合肥庐阳区刘某借款、各借条之间没有关联性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合肥瑶海区张某某刘智林多次在合肥庐阳区刘某处借款,合肥庐阳区刘某均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将借款交给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使用,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刘智林向合肥庐阳区刘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本案合肥庐阳区刘某的代理律师胡瑾认为
5、:原被告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合肥庐阳区刘某与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刘智林在借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合肥瑶海区张某某刘智林在借款到期后没有依约偿还借款2400000 元,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责任。合肥庐阳区刘某与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的借款中,虽有几笔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合肥庐阳区刘某仅用以证明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多次借款,合肥庐阳区刘某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借款交给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使用的事实,且后来通过催要与结算,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给合肥庐阳区刘某重新出具了结算借条,故合肥瑶海区区张某某刘智林关于合肥庐阳区刘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
6、效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胡瑾律师认为,对合肥庐阳区刘某金叶要求合肥瑶海区张某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的利息问题,本案中的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但实践中大多数借条都是有约定的,那么对于该利息约定是否存在利滚利的问题。对于结算后出具的借条,借款本金是原借条对应的本息,那么就存在复利问题,但复利不一定全盘予以否定。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为有偿合同,则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民间借贷通常不允许计算复利,但如果计算复利后利率不超过一定限度的,可以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