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精神病患者诉讼主体能否主动的审查 来源:作者:周红兵原告陈某起诉被告李某离婚,原告的听力有明显残疾,被告的腿部也明显有残疾。原、被告除了委托律师作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外,被告还委托了其母亲为她的代理人。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告被告虽然能听懂别人说的话,但是语言表达能力几乎没有,智力水平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同时,被告的母亲对被告的智力低下也予以认可,但是拒绝对其智力状况进行鉴定,也不认为其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障碍。原告没有提出异议。为此审判人员对被告的诉讼行为能力是否主动审查,提出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不应主动进行审查,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对双方认同的事
2、实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官应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主动进行审查。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必要?根据“不告不理”的法理和司法权被动性的原则,法院似乎应当以申请为之,但基于对程序公正的考虑,法院得以职权主动审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主动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
3、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3 条列举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四种情形,其中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有两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程序性的问题,法院可以此规定主动审查。2、从民事行为的效力上来说,法院也应当主动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进行审查。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以意思能力为
4、前提。因此,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状况。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三种,一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三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前两种精神病人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可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如痴呆症人、偏执型精神病人、轻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人等。 而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能否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关系到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即程序是
5、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正当。因此,应首先考虑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程度如何,成为法院依法处理纠纷具有正当性、公正性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患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是应看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就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婚姻法也明确规定,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为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因精
6、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也不能正确表述自己的意志。立法上,从确定精神病人具备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在法律规范体现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即归于无效。法律规定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所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民事行为,即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涉讼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诉讼活动,并贯彻于整个诉讼的始终。3、从法理上说,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主动审查与民法理论相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从
7、程序上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包括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作出审查,如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要告知当事人设立法定代理人,而不能以当事人无异议不做审查。即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提起诉讼的条件通常包括提交合法的起诉状和合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等。合法起诉即应启动诉讼程序,于是法院开始依职权审查诉讼要件。诉讼要件主要包括:()法院对该诉讼拥有管辖权。()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当事人若缺乏诉讼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等。()诉讼标的须是法院能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的、不受既判力拘束、没处于诉
8、讼系属中、具有诉的利益等。一般地说,诉讼要件具有公益性,即是说具备诉讼要件是法院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具备了诉讼要件则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直至作出本案判决;反之诉讼程序则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法院应当直接驳回诉讼而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审判成本。因此,诉讼要件是法院职权审查事项,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对精神病患者诉讼主体能否主动的审查 来源:作者:周红兵原告陈某起诉被告李某离婚,原告的听力有明显残疾,被告的腿部也明显有残疾。原、被告除了委托律师作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外,被告还委托了其母亲为她的代理人。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告被告虽然能听懂别人说的话,但是语言表达能力几乎
9、没有,智力水平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同时,被告的母亲对被告的智力低下也予以认可,但是拒绝对其智力状况进行鉴定,也不认为其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障碍。原告没有提出异议。为此审判人员对被告的诉讼行为能力是否主动审查,提出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不应主动进行审查,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对双方认同的事实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官应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主动进行审查。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必要?根据“不告不理”的法理和司法权被动性的原则,法院似乎应当以申请为之,但基于对程序公正的考
10、虑,法院得以职权主动审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主动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3 条列举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四种情形,其中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11、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有两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程序性的问题,法院可以此规定主动审查。2、从民事行为的效力上来说,法院也应当主动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进行审查。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以意思能力为前提。因此,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状况。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三种,一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三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前两种精神病人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可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
12、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如痴呆症人、偏执型精神病人、轻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人等。 而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能否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关系到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即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正当。因此,应首先考虑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程度如何,成为法院依法处理纠纷具有正当性、公正性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患精神
13、病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是应看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就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婚姻法也明确规定,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为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因精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也不能正确表述自己的意志。立法上,从确定精神病人具备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在法律规范体现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
14、为,自行为开始时即归于无效。法律规定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所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民事行为,即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涉讼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诉讼活动,并贯彻于整个诉讼的始终。3、从法理上说,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主动审查与民法理论相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从程序上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包括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作出审查,如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要告知当事人设立法定代理人,而不能以当事人无异议不做审查。即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提起诉讼的条件通常包
15、括提交合法的起诉状和合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等。合法起诉即应启动诉讼程序,于是法院开始依职权审查诉讼要件。诉讼要件主要包括:()法院对该诉讼拥有管辖权。()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当事人若缺乏诉讼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等。()诉讼标的须是法院能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的、不受既判力拘束、没处于诉讼系属中、具有诉的利益等。一般地说,诉讼要件具有公益性,即是说具备诉讼要件是法院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具备了诉讼要件则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直至作出本案判决;反之诉讼程序则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法院应当直接驳回诉讼而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审判成本。因此,
16、诉讼要件是法院职权审查事项,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男子被当精神病人 17 年 起诉医院获赔2 万元2010 年 12 月 28 日 15:41 法制晚报付中 我要评论( 3) 字号:T|T 普查中莫名其妙成为“病情严重”患者十余年遭冷眼找不到活干为讨名誉起诉医院被当精神病 17 年男子获补偿张军(化名)说,要不是派出所的保安突然造访,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当了十多年“严重精神病人”。而这个头衔,让他十多年来吃尽了苦头。为此,他起诉某医院进行索赔。日前,经大兴法院黄村法庭诉前调解,院方补偿张军 2 万元。莫名其妙突然变成万人嫌没人爱搭理张军家住大兴某村。1993 年,他二十岁出头。回忆起当年
17、,张军脸上露出笑容:“当时,我家在村里绝对属于条件好的,电视什么的都比别人买得早。种的苹果、大梨,谁见了都说好,卖得特快!”他指着院子里对着正房的一块坑洼地说,当时这里种着葡萄、葫芦,夏天的时候一片生机。1993 年,张军的妻子还给他生了个漂亮的女儿,家里又多了一份天伦之乐。可这一年,也成了张军的转“运”年。张军忽然发现,不知从哪天开始,村民们都不爱搭理自己了。自己无论怎么问,也没人告诉他为什么。有了孩子,生活变得紧巴了。张军的妻子在村里打起了零工,可张军自己却怎么也找不到工作。“附近村里,有活的地方都去了。去了以后,人家就是哈哈一乐,也不说原因,反正就是不要我。”张军说。为了这事,张军的母亲
18、总掉眼泪。她固执地认为,是村里人瞧不起张家。最终,老人因肝硬化死亡。张军说,母亲的去世和心情有很大关系。谜团揭开新片警负责揭出大秘密2006 年春天的一天,张军正待在家里为生计发愁,一个穿着保安制服的小伙子敲开了他家的门。“当时保安说,民警让他找我的监护人,去派出所签字。然后我就问,签什么字啊,我怎么还有监护人啊,这时保安说了,您不是有精神病嘛!”张军被说蒙了,赶紧去了派出所。民警告诉他,他从 1993 年就被诊断成精神病了,一直在派出所“挂号”。“片警负责管理辖区内的精神病人,但之前的片警都没找过我。这回是个新民警,挺负责任,要不是他,我到死都不知道被人当成精神病了。”张军说。一番交涉,派出
19、所让他去找某医院。院方则告诉张军,1993 年,大兴区进行过精神疾病普查,当时把他定成了精神病人,而且“病情严重”。曾经宿命为转运拆了院里葡萄架“1993 年我刚当爹,之前一年结的婚,之前几年都在谈恋爱。我要是精神病,能娶媳妇生孩子吗?”张军的一番辩白,逼得院方找出了档案。张军一看,上面登记的出生日期是错的,自己是小学肄业,上面却写成了高中。“而且,既然是普查,至少得找过我或者我家里人吧?可是从来就没有医生找来过啊!而且,我也没有精神残疾证,也从来没人给我发过治精神病的药!”张军又回村问村干部。村干部说,从 1993 年开始,村干部和村民就陆续知道张军是严重精神病人了,只不过,谁也不好意思直接
20、和他提这个。张军这才恍然大悟。从 1993 年开始日子过得越来越差,他之前一直把这归罪于“命”和“风水”,为此还专门拆了院子里的葡萄架和葫芦架,现在他才明白,原来一切都是“精神病”闹的!跑断了腿摘不掉精神病的帽子张军很愤怒,他开始了维权之路,他要让有关部门确认自己不是精神病人,同时作出赔偿。之后三年,他先后找过区、市两级卫生局,诊断他患病的医院更是数不清去了多少次,但始终无果。张军说,自己维权不成功,或许和要价太高有关他曾试图向有关部门索赔 80 万元。但他解释说,要这么多钱是因为自己想从村里搬走,不想再继续住下去了。官方表态精神疾病诊断不需家属确认2009 年 10 月 26 日,事情终于有
21、了转机。大兴区精神卫生保健所的一位工作人员为张军出具证明,承认误诊:“1993 年精神疾病调查时,村委会误报,(张军)一直按精神分裂症管理。根据十几年来的观察,该人无精神异常表现,故排除其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但紧跟着,这份证明又被大兴区卫生局否定了。该局是这样书面答复张军的:“(病例)进行个案调查,经过两名精神医生复核后明确诊断,填写卡片存档。当时查出 11 大类精神疾病共 3241 人,其中 1723 名为重性精神病人。其中,您即为当时调查出的重性精神病人。”“当时的调查人员是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调查也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根据诊断标准,当时诊断您为精神分裂症是正确的。”对于张军之前强调的“
22、调查表没本人和家人签字”的问题,答复中称:“按照当时的调查方案设计,精神疾病调查诊断不需要病人本人和家属签字。”对于张军为何如今看上去不像精神病人,卫生局解释道:“就精神疾病而言,部分患者属于不治而愈。”法院调解医院愿意补偿 2 万元这样的解释让张军没法满意。最终,他起诉到大兴法院黄村法庭,要求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去之前,他让村委会出了一份证明:“自 1993 年以来,村里用工等劳务不敢用该人。1997 年起交不起承包款,村里只给几亩口粮田维持生活。妻子无正式工作,孩子中专毕业无工作,家庭年收入不足 4000 元,经济十分困难。”接到起诉状后,黄村法庭法官为双方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
23、法庭上,某医院的代理人坚称当初不属于误诊。代理人表示,大兴区精神卫生保健所医生没亲自参加过当年的调查和诊断,因此出具的误诊证明无效。代理人还解释说,当年的普查工作是为了了解大兴精神疾病在人群中的分布和规律,是由大兴区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大兴卫生局、大兴公安局共同开展的。虽然不承认误诊,但医院代理人表示,该院愿意补偿给张军 2 万元。出于种种考虑,张军同意了。医院当庭将钱给了他。当事人现状无业十多年农民被逼成“画家”在村子里,张军的离奇遭遇已经传开。上周,记者找到了张军的家。他再三表示拒绝采访,在记者的软磨硬泡之下才勉强答应。但他反复强调,一定别透露医院的全称,因为“怕被穿白大褂的抓走,
24、万一人家非说我有毛病,我也没办法”。“要是人家不干了,你得给我证明,不是我请你来采访我的,是你非要来。”他说,尽管十多年“磨难”只换来 2 万元的补偿,但经过认真考虑,他已经认命了,不愿再招惹是非。说完“精神病的事”,张军拉着记者来到另一个房间。那里面,到处是画纸、画笔、颜料和完成的画作。张军展开多张作品给记者看。所有的作品都是国画,栩栩如生,有的铺开后有近十米长。“我爱人确实没毛病。有毛病的话能画画吗?”张军的妻子插了句话。“我小时候学过画画。我没工作,但还得养家糊口。实在没办法,只好每天画点画拿出去卖。没想到,这十几年天天在家画,还真练出来了。有个画家都说我的画好,可以去参赛呢!”谈起 2 万元补偿款,张军说,他打算再借 1 万多,用这 3 万多块钱盖 7 间房子。“我这么穷,自己是盖不起房的。我这样做可以证明,医院确实赔给我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