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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6540971 上传时间:2019-04-16 格式:DOC 页数:133 大小:803.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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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 年 5 月 13 日)目录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1一、企业主体管理 .1二、错误数据处理 .4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6四、企业报告管理 .8五、登记管理 16六、电子数据核查 26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30(一)企业现场核查 30(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392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41九、档案与公告信息管理 48第二部分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49一、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管理 49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57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60四、捐赠项下外汇收支管理 63五、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67六、现

2、场核查 70第三部分 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72一、个人经营性外汇管理 72(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72(二)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73(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外汇管理 74二、个人非经营性收付汇管理 75(一)非经营性收汇管理 75(二)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管理 76(三)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管理 78三、个人结汇管理 793(一)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管理 79(二)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管理 80(三)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管理 83四、个人购汇管理 84(一)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管理 84(二)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管理 85(三)境内个人

3、补购外汇管理 87(四)境外个人购汇管理 88五、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90(一)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90(二)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91(三)账户之间的境内划转 92六、外币现钞管理 93(一)提取外币现钞管理 93(二)存入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兑付管理 94(三)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95(四)外币现钞携带证管理 96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准入和使用 994八、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102第四部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104一、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4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05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4、内资金划转 .107四、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 .108第五部分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109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109二、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115三、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118(一)保险项下结售汇管理 .118(二)保险项下收付汇管理 .119第六部分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管理 121一、试点业务准入管理 .121二、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 .122三、外汇备付金境内划转管理 .123四、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管理 .124五、试点业务报告管理 .12550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一、企业主体管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

5、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及注意事项名录登记(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

6、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以上规定的资料。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7、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3.特殊监管区域新设立的区内机构需办理对外贸易收支业务的,按照名录登记管理要求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区内机构,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

8、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 天。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7.符合要求当场办理。8.所在地外汇局办理。1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及注意事项名录变更(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

9、01322号)。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1.属地管理原则。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

10、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 ,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4.符合要求当场办理。5.所在地外汇局办理。2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及注意事项名录注销(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

11、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1.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1)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2)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属地管理原则1.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

12、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2.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 5年备查。3.符合要求当场办理。4.所在地外汇局办理。3二、错误数据处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

13、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A 类企业可提供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以普通 A4 纸打印的报关单证明联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3.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

14、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相关数据;(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1.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2.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1)企业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为空;(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围。3.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中的

15、报关单错误数据。对于企业代码为空的,外汇局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名称等进行判断并处理。4.可修改的报关单数据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5.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6.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进出境备案清单替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下同。4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

16、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系统中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主要包括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

17、、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5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待核查账户开立管理(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

18、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1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2.待核查账户按活期存款计息。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 1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1.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2.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

19、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1.待核查账户的收支应当符合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2.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3.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必须先划入企业经常项1.由于企业错误说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致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6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非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

20、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

21、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6.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7.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4.待核查账户资金直接结汇的,相应人民币可按实际支付需要使用。续;(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

22、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3)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2.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3.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证明文件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7四、企业报告管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限贸易信贷业务报告(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

23、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1.A 类企业 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 类和 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类或 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 30 天以上

24、(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3.对于按上述 1、2 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4.对于上述 1、2 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

25、外汇局报1.属地管理原则。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

26、响程度进行评估,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

27、相应处理。3.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8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限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贸易融资业务报告(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8、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对于 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

29、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对于 9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属地管理原则。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

30、业;(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1.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系指企业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导致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 90 天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其中:货物进口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为准;实

31、际对外付款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为准。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3.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9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限201322 号)。 及金额较大的,外汇

32、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4.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5.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

33、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3.对于按上述 1、2 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

34、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 30 天内通过监1.属地管理原则。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1.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

35、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10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限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

36、)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4.对于上述 1、2 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

37、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差额业务报告(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

38、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1.属地管理原则。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1.对于已报

39、告的差额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11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限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

40、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

41、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

42、则处理:(1)对于逾期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1.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变更。2.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12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限。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43、知(汇发201322 号)。(1)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申报号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3)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1)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4.外汇局

44、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销操作。13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限辅导期业务报告(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1.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

45、,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2.报告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应对企业报告的辅导期业务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3.对于抽查范围内的企业,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报告数据逐笔对应的,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2)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的,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

46、务数据,与无法对应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3)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情况严重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4.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的企业,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1外汇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2.外汇局自行确定报告表格式。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报告表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14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限其他特殊交易报告(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47、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属地管理原则。2.企业报告的其他特殊

48、交易业务不纳入非现场监测。3.外汇局可定期查看企业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企业报告金额较大或显著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外汇局可进一步审查相关具体情况及其合理性,并通过监测系统“监测记录”模块记录备查。1.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15五、登记管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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