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 分部要了解和掌握隐蔽工程检查实施情况,积累相关信息、资料,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之间关系,对现场隐蔽工程质量进行考核。第二条 隐蔽工程,就是工程项目竣工后不能外露部分称隐蔽工程。要切实保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分部技术员、质检员必须对每道工序的检验批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办理签证,技术质检员对全过程的资料进行整理收集备案。分项、分部工程的隐蔽、验收、签证,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签认手续完善的技术资料和影像照片资料齐全、完整、真实。第三条 工程检查签证,除执行国家、行业质量标准规定外,还应执行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并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
2、明确职责分工,由指定的质量检查人员办理。第四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质量验收。隐蔽工程未经质量检查人员签认而自行隐蔽的,应揭盖补检,由此产生全部损失由分部自己承担。分部施工技术科、安质环保科将在施工过程进行抽检、检查。桥梁基础处理要按照验标的要求,及时报请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隐蔽,确保基础原始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第五条 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第六条 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
3、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第七条 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地基基础、特殊主体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要请勘测设计单位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不良基础工程签证后应尽快封闭,以免风化破坏。第八条 分部要按照规定时间组织分部质检人员和作业队质检人员验收隐蔽项目,保证检查验收工作及时进行。数据真实可靠,杜绝事后填表现象,并且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状况,有利于指导后序工程施工。第九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质检工程师通知监理组织验收。地基处理等重要分部关键工程验收时,分部通知监理站并同时通知设计院派人参加验收。分部在过程中监督检查,对发现未经组织验收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处罚。第十条 如遇与设计资料不符的隐蔽工程,分部要及时报请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负责人来现场检查确认,做好图片影像资料记录,留下变更设计的依据。待设计变更形成会议纪要,再做为变更资料存档。第十一条 为保证隐蔽工程检测资料的准确性,所有检测仪器、试验设备、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计量检测部门校验鉴定。经检测不合格的各种仪器设备不得投入现场使用。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 XX 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第一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