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4 号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办法已经 2012 年 7 月 2 日市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宋希斌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监督,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所建设、安装的处理、净化、处置、再生利
2、用设施,以及配套的在线监测设施或者在线监控设施。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通 过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管理,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净化、处置和再生利用的活动。第四条 市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管理机构 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的日常工作。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 区内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监2督。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二)满足处理、净化、处置、再生利用 污染物的需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三)配备预警设施和污染预防应急处 置设施;(四)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在 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第七条 新建的国家、省和市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县(市)级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既有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市、 县(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在线监控设施。第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
4、应当建立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定期维护、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制度。第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第十条 污染物排放单位对污水处理产 生的污泥,应当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置,禁止采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 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自行运行和委托运行。3提倡污染物排放单位将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环
5、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应类别和等级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外埠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的单位在本市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的,应当向市环保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委托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与受委托运行单位签订委托运行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环保部门应当制订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 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委托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行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应当对受委托运行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审查。需要解除合同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 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市、县(市)环保部门。第十五条
6、 受委托运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委托运行服务合同义务,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因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给污染物排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每季度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部门如实报送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处理水量、用电量、取样和监测情况等相关材料。受委托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向污染物排放 单位报送本条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受委托运行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因检修、维护、出现故障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或者按照委托运行服务合同约定告知污染物排放单位。第十八条 环境
7、保护设施因检修、维护等原因,需要停运的,污染物4排放单位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检修、维护的设施、部位及需要的 时间等情况说明;(二)停运期间限产、限排、污水贮存、污水处理的方案;(三)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四)环境污染应急预案、防范措施。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回复。第十九条 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设施停运期间,应当增加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检查频次,加强对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
8、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部门报告;发生污染事故时,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市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 在线监测设施或者在线监控设施的检修、维护、更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并恢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或者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得少于四次,间隔不得超过六小时。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一)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条件及运行情况;(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
9、现场操作和管理人 员持证上岗情况;(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及 实施情况;(四)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 签订及履行情况;(五)受委托运行单位按照环境污染治理 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相应类别和等级,在有效期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情况;5(六)污染物排放单位报送环境保护设 施运行的相关资料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 项。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采取自动监控系统监控和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当接受环 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汇报情况,提供必要资料。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不得有下列行
10、为:(一)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 秘密;(二)收取任何费用及谋取个人和单位利益;(三)向污染物排放单位指定、推荐环 境保护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完整记录环境保护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时总结归档。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公布。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定期公布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的情况,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名称、所运行的设施名称、主要污染物达标情况、运行状况的综合评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
11、门举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二十九条 污染物排放单位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施或者自 动监控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 置污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6为,限期治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委托运行服务合同 报环保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五)解除委托运行服务合同未按照规 定告
12、知环保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相关 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七)因检修、维护等原因需要停运环 境保护设施,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建立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岗位 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定期维护、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制度且未按制度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项一千元罚款;(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 员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进行
13、操作或者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外埠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的单位在本市从事环保设施运行活动,未向市环保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四)环境保护设施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 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未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县(市)环保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五)发生污染事故时,未及时向事故 发生地的区、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六)自动监控设施的检修、维护、更换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采样监测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7第三十一
14、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检查职责 ,或者发现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二)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 秘密的;(三)收取费用及谋取个人和单位利益的;(四)向污染物排放单位指定、推荐环 境保护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的;(五)未完整记录环境保护设施现场监 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按时总结归档的;(六)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有关信息的;(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 安装的用于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二)在线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 安装的用于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仪器。第三十三条 本办 法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