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县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等 4 个类别。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县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县人
2、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2(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
3、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五)在决策
4、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第十条 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县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3的国内辖区外和国(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一)同本县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县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本县与辖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作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一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
5、、三等奖 3 个等级。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第十二条 县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县工业园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科技管理机构;(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十三条 推荐县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县科技奖。(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4(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县科技奖的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
6、奖的;(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第十五条 已获国家、市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再申报县科技奖的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若对原成果有重大突破,或者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申报科技突出贡献奖。第十六条 县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技突出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 1 名。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 50 项,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不超过每次授奖项目总数的10%、30%、60%。科技合作奖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 3 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县科技奖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第十七条
7、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县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县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5完毕的人选,提交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两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次评审
8、;(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两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 20 万元。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 5 万元,二等奖 3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科技合作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 6 万元。第二十
9、三条 县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县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县财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6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总数以及县科技奖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
10、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县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参与县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获得县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县人民政府推荐申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第二十八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县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科学技7术奖励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月?日起施行。1998 年 12月 3 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县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璧府发199899 号)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