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参建河管理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监管”的原则。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工作。乡镇水利站是本服务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负责本辖区水
2、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水利站的主要负责人是站内水利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站内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水库、水电站等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法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明确法人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乡镇和村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第五条、县水利局每年结合汛前检查、水利兴修、水政执法、水利工程施工等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机构负责人组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监督的总体要求,形成检查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第六条
3、、各水利站每个季度要安排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将情况报告县水利局和所在乡镇,实行零报告制度。各水电站每个月要主动向电站所在区域的水利站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每周向项目法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各责任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