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 办法 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 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
2、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第五条 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 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 氢燃料 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 10KW 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第二章 技术要求第七条 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 过 1000kg,乘员不超过4 人,总质量不超过 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 50km/h。第八条 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
3、术参数为 :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 ;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 间隙150mm。第九条 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2完全充放电 1000 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 2000 小时。低速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第三章 生产企业备案条件第十条 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二) 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 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四) 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五)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六) 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七)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八) 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备案条件)(见附件一)。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三);(六)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考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第十三条 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 7 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即可开3展产品备案申报工作。第四章 产品检测第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省质监局组织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
6、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省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即可向省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第五章 产品备案第十七条 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一)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二) 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三) 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四) 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五) 产品合格证样张;(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
7、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并将产品审查报告上报省经信委。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 7 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省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备案申请。第二十一条 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4第二十二条 省经信委根据低速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
8、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第六章 产品销售管理第二十三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 年第 66 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省经信委和省公安厅备案。第二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车时,应随车发放低速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
9、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第二十六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 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 2 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省经信委、省质监局报告。第二十八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
10、户的需求。第七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低速电动车允许在二级以下(含二 级)公路行驶;城市道路通行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交通流量等通行条件确定。(公园、景区、社区、厂区、机场 等区域使用。)第三十条 对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实 行登记管理。登记办法5由省公安厅制定。第三十一条 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由国家 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第三十二条 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低速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 8 年或行驶 20 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