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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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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县乡公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交通基础设施,是国家公路网的组成部分,对开发地区经济,活跃农村商品市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逐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现行政策,结合各地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乡公路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县公路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文化意义和运输量较大、经济效益较高的公路 。乡公路主要为乡内经济、文化、行政服务,并与外部联系的公路。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既县公路由地(市、州)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

2、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平衡审批,县组织实施;乡公路由县规划,报地(市、州)公路部门平衡审批,乡(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是一项地方性、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四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应坚持开拓交通、方便群众、发展经济、治穷致富的指导思想。县乡公路建设要做到发展有规划、实施有计划。地(市、州)县应在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交通流量客、货运量,路网布局,小城镇分布,资源开发,人口增长等因素,统筹安排,并根据需要与可能编制出较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公路交通建设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方案

3、。第五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执行“民工建勤” 、 “民办公助”的政策,其资金来源,除征收的手扶拖拉机、畜力车养路费,地方财政附加收入外,还应采取多方集资,群众投劳等多种形式,广开资金渠道。贫困地区的公路建、养投资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用养路费给予适当补贴。要注意把多方筹集的有限资金(包括国家“以工代赈”的有限实物)用到对发展本地区经济、改变交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的路线上,坚持根据规划分别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期实施,有计划地安排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任务,做到修一条,成一条,管养一条。第六条 工厂、矿区、林区等专用公路,贯彻自建自养的原则,但应纳入县的统一规划。第二章 计

4、划管理第七条 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计划,由县公路部门根据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及资金来源进行编制,县公路经地(市、州)公路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平衡下达;乡公路由地(市、州)公路部门平衡安排,同时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计划内容包括:资金收支计划、养护计划、公路工程项目计划、民工建勤计划、主要材料计划、公路绿化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应有设计文件。县公路部门在编报计划前,应组织力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第八条 各县级公路部门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按规定内容完善、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

5、月报报送地(交、州)公路部门,季报由地(市、州)汇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汇总,连同年终情况总结一并报部公路局。第三章 技 术 管 理第九条 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果。要加强县级公路技术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技术人员,建立技术负责 制,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使技术人员有职、有责、有权。第十条 县乡公路建设标准,执行交通部一九八一年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选定技术标准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考虑远景发展。新建工程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凡纳入计划的县乡公路建设工程

6、设计文件要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 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勘测,一般可简化设计文件,即包括:路线平纵面图;桥隧设计图;特殊构造物设计图;路基设计表;桥涵构造物一览表;设计说明书;概算。县乡公路设计文件,由县公路部门编制,报地(市、州)公路部门审批。大桥和技术复杂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审批。若变更设计,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县乡公路建设应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施工指挥机构领导施工,处理占地拆迁,协调各方面关系。要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规程。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明确工程监理人员。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工序质量检查和验收。

7、每项工程都要配施工技术负责人,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概算包干。施工中必须注意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工程竣工后,要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工程总结、技术鉴定,办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由审批单位主持进行工程验收。验收鉴定书一式三份,地(市、州) 、县公路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各一份存档。对不合格的工程要责成施工单位限期修正。第四章 养护管理第十三条 凡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县乡公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审定后,列入公路统计

8、里程,并根据当地情况列入县乡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第十四条 凡列入养护的县乡公路,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交通量大小,分别采用经常性、季节性、突击性的养护。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养路员工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第十五条 为了统一考核养护质量标准,凡列入管养的县公路,均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评定路况。乡公路,要参照上述办法,制定质量考核指标,保证公路完好,正常通行。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养护可实行经济承包,联产计酬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和劳动竞赛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好路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对县乡公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第十七条 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等,由县乡政府妥善解决。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按国家和省、地、县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沿线绿化,纳入县、乡政府的绿化计划,贯彻国家的森林法规定,执行“谁种、谁管、谁收”的原则,路树更新时,必须经县公路部门核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问题仍按交通部一九七五年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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